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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校与国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开展,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依法合作实施的以我国国内学生为主要招生对象、以取得外国学位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为目标,教学计划部分在学校境内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三条学校大力鼓励和支持教学计划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在学校完成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第二章申报材料和程序第四条审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对方的办学资质等进行调研和论证第五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者与对方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由学校教务部门对外方的专业、课程、教材、教学模式和与学校教学计划相衔接情况进行认定第六条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和场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内容和期限,管理方式,各方办学投入、权利与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合作协议应当使用中文和外文,中文和外文文本内容一致第七条学校审办者应当于每年1月或者7月前将以下材料提交学校外事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合作协议;.教务部门认定材料;.培养计划;.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第八条外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第九条举办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外国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项目,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管理第十条学校外事处归口负责校内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广告的审核、申报、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计划和培养计划等审核工作第十二条学校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财务管理工作学校在学校财务内专门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第十三条学校对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教学工作的我方教师的工作量予以认可,项目负责人工作量按学部(系)主任工作量折算第十四条对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学校进行表彰并在评职与考核时认可和记入第十五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拟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以人民币计收学费第十六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交本年度总结和下年度发展报告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学校各有关单位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的合作办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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