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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担当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平安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平安生产投入,开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平安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扬教育,强化平安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鼓舞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平安生产相关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乐观制定行业平安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平安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平安生产工作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托付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供应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平安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平安生产有关状况,并对所供应的服务担当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托付前款规定的机构供应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担当其次章平安生产责任体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平安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
(二)平安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平安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特种作业和危急作业管理制度;
(五)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据规定报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可能对周边单位和人员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马上通知相关单位,准时疏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事故受伤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准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当乐观协作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准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据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建立有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
(二)未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平安总监的;
(三)未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示有关机构、人员和工作职责的;
(四)未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其次款规定将有关人员变更、任免状况告知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总监和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培训时间未达到本规定其次十七条规定学时要求的;
(六)未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联网的;
(七)未依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进行危急作业的;
(八)未依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进行作业的;
(九)未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其次款规定将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等内容纳入应急预案的第四十八条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服务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平安检查的;
(二)未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赐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其次款规定,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准时报告的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本规定所称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以下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
(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三)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
(四)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七)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规定,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依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平安责任追溯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履行下列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依法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障平安生产投入;
(四)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平安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组织制定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平安生产全面检查和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建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八)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帮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九)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没有配备分管平安生产负责人、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相关主体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平安生产负责人帮忙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履行下列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平安预防把握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平安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状况;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准时争辩解决平安生产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平安生产工作状况;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平安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总监,作为本单位特地负责平安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平安总监应当生疏平安生产业务,把握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学问,并满足以下条件之■*(-)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平安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经受;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经受鼓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平安总监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急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下列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单位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开展平安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定期检查本单位平安生产状况,准时排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落实平安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急源的监控措施;
(三)编制平安生产工作方案和平安生产资金使用方案并具体落实;
(四)落实本单位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履行平安生产职责;
(六)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七)开展本单位平安生产宣扬教育和培训,照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A)负责平安生产状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
(九)制止和订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争辩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平安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平安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梯、自动扶梯等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协调园区或者楼宇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平安生产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平安总监、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并向本单位人员公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平安总监、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自变更或任免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平安生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当听取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一)平安投入方案;
(二)建设项目方案;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方案;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转变方案;
(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出租方案等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平安生产状况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据规定向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平安生产工作状况第十八条鼓舞生产经营单位赐予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赐予平安总监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待遇鼓舞生产经营单位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平安生产管理岗位津贴第三章平安生产投入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平安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保障平安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修理保养、平安教育培训、职业健康防护、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平安生产支出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其次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选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选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准时为从业人员无偿供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O其次十二条鼓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技术革新,乐观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升平安生产水平其次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鼓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已通过本市平安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可以依据规定向下浮动费率档次第四章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其次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平安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也可以托付培训机构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其次十六条从业人员上岗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本单位平安生产状况和平安生产基本学问;(-)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工作环境和危急因素;
(五)平安操作规程;
(六)自救互救方法和现场紧急状况的处理;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以及应留意的平安事项;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平安生产内容其次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总监和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总监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或者接受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照实记录从业人员参与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状况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教育培训方案或者实施方案;
(二)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
(三)教育培训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四)教育培训影像资料;
(五)考试试卷或者考核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托付培训机构进行教育和培训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还应当包括托付培训等状况其次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总监、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总监、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经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特地的平安技术培训并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文化建设,营造平安生产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理念、目标和平安生产行为准则、规范,提高全员的平安生产意识和平安生产技能第五章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平安风险危害辨识,排查本单位简洁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场所、设备和岗位,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依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风险等级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托付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平安风险辨识和评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风险分级管把握度,逐一明确管控层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平安风险制定相应平安管控措施,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觉隐患应当马上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警戒标识,实行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消退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发觉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准时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平安生产监督询问机制,在进行危急作业、改建、扩建等可能对周边单位平安造成较大影响的作业时,应当告知周边单位,接受周边单位的监督和询问,并协作第三方机构的平安检查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第三十五条重大危急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对重大危急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把握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第六章设备设施和作业平安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具有较大危急因素的设施、设备,应当建立运行、巡检、修理、保养的专项平安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配专人负责管理具有较大危急因素的设施、设备,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依据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现场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洁净,并供应符合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条件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平安管理,指导、监督从业人员遵守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检查,并支配专人进行现场平安管理从业人员发觉作业场所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危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指引卡,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依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把握人员进入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装备;
(二)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平安作业要求;
(四)支配特地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急因素、作业平安要求和应急措施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大修、危急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危急场所动火、临时用电、涂装、危急品装卸、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急源、油气管道、接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应当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托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急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急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职责协议不得商定免除托付方或者受托付方的法定平安生产责任第七章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生产平安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定期开展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力量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利商业性楼宇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内可能消灭的设施设备故障等突发性大事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第四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与本单位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规模较小的、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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