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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施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经费来源由学校财政予以保证,同时吸收社会资金予以补充第三条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设置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类别
(一)学业奖学金;
(二)校长奖学金;
(三)学习进步奖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
(一)学业奖学金设置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0%其中
1、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2、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7%;
3、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二)校长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OO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人数原则上设置为每个班级1名,总数不超过学校自然班数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一)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500元/学期-生;二等奖学金1000元/学期・生;三等奖学金500元/学期-生
(二)校长奖学金10000元/学年•生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500元/学期-生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标准第七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德育评分为80分以上;
(二)评定期内必修课首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三)自觉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具有大学学籍;
(五)评定期内未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第八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学业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
2、二等奖学金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
3、三等奖学金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二校长奖学金
1、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不低于90分;
2、CET-6已取得425分以上成绩;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各类重要比赛,取得突出成绩;2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产生良好社会影响;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或社会公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三学习进步奖学金
1、评定期内必修课成绩班级排名对照前一学期提高30%以上;
2、评定期内必修课首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3、评定期内未获得学业奖学金第四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第九条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进行;校长奖学金评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在班级范围内进行第十条学业奖学金按照由必修课成绩与德育成绩组成的综合评分,在评定范围内排名,计算公式如下综合评分二必修课平均分X80%+德育成绩X20%德育成绩总分100分,根据学院《学生德育量化评分考评办法》评定第十一条学业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由学院按照评定标准评定,报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奖学金由学院按照评定标准推荐,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组织评审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在学校批准前,由学校、学院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在公示期无异议后,由本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报学校批准第十四条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过程材料应保存,允许学生查询第十五条凡发现评定过程中有漏报错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情节、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奖学金证书”第十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财务处负责发放第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大学优秀奖学金评定实施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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