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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标准办法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托育机构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要求的,给予适当补助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助对象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要求,具备办托条件,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且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或县教育局许可的普惠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育部)
二、补助标准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包括新增托位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营补助资金
(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对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已通过县卫生健康局备案或县教育局许可且机构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按备案核定托班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00元/托位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实际投入资金额,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日常运营补助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并规范开展托育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托大班、混合班200元/人/月,托小班300元/人/月、乳儿班5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幼儿园增设托班并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登记的幼儿园,其中公办幼儿园办托班,每托位按照同级公办幼儿园(3-6岁)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办幼儿园办托班的经批准的非在编专任教师、保育员等教职工工资待遇参照公办幼儿园相应教职工待遇标准予以保障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实际招收入托的按200元/人/月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三、资金拨付方式
(一)新增托位建设补助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资金补助申请表报县卫生健康局,经县卫生健康局评估确认后拨付到各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建设补助已享受国家等其他补助的,托位补助不再重复享受
(二)日常运营补助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由各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以年度工作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依据《普惠性托育机构考核细则》(附件3)执行,考核得分率低于80%的,取消日常运营经费补助县卫生健康局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资金补助的考核评定机制,并负责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拨付到各托育机构;县教育局负责对幼儿园托育部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拨付到各幼儿园托育部
四、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1.县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抓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考核和资金拨付,落实托育机构运营后的日常监管2县教育局职责规划幼儿园托育部建设,落实幼儿园托育部的日常监管和运营经费拨付.县财政局职责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必要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项目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各托育服务机构职责严格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或《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做好项目申报,抓好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规范开展托育服务
五、监督检查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结合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全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
(二)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包括疫情防控等方面);
(五)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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