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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提升“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申报及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依据《“三重一大”事项集中决策制度(2022年修订版)》、《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局班子成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贵港市委、市政府及桂平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意见和工作部署,以局党组(局)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和贵港市交通运输局的请示和报告
(二)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交通运输工作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重要课题和交通运输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意见和措施
(五)重大项目评估、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资源的配置、调整和使用等
(六)本系统年度预(决)算编制与执行
(七)事关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A)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
(九)其他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决定干部的奖励、先进荣誉的推荐,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处理意见
(二)公开招考(聘)财政供养工作人员的事项
(三)其他需提交局党组会议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申报及安排
(一)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和投资项目计划
(二)重大活动安排等
(三)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四)定期听取重大项目进度和资金支出情况的汇报
(五)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类项目、服务类、修缮和装修类项目、货物类项目采购或招标计划;单个工程项目支出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
(二)本系统财政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三)其他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第九条酝酿决策
(一)决策建议前,应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实际情况,分析和寻找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的议题,一般作进一步调查论证和协商,基本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三)党组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局党组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党组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党组会前,要充分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应提前将会议内容告知党组成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每项议题要在会前充分议透确保会议质量第十条集体决策
(一)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三重一大”事项局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二)局党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三)讨论决定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讨论,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明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五)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六)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七)局党组会议由局人事教育股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十一条执行决策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后,由党组成员或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向局党组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召开局党组会议,按新决策执行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局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第十三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应该严格有关程序,抓好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并及时将决策执行情况上报局主要领导或局党组第十四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局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局党组请示,局党组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第十六条凡属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决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章“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相关情况,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党组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党组书记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上述责任追究由相应机关按职责权限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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