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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三)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5部分集合计划账户管理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资金账户名称为“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第二十二条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本合同前言中“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及第四十二条中“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是指托管人在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赋予的权限下,在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内,履行此项义务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第二十三条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1.2%管理费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础,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H=EX
1.2%4-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第二十四条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的年费率为
0.25%托管费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础,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的计算公式为H=EX
0.25%4-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第二十五条投资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佣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直接计入投资成本或作为当期费用第二十六条费用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集合计划管理费和托管费管理人必须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cn)上公告,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第二十九条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管理人对同一委托人的每笔计划份额按参与时间的不同加以区分,并对每笔计划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原则
1、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按照后进先出法,逐笔确定计划份额的参与成本即参与价格,并计算每笔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当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所有份额视为全部退出1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10%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2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大于10%时,管理人对超过10%以上部分提取15%作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H=max/-10%0x^x15%xyxM其中H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R: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S11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为该计划份额的参与价格2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过收益分配,则视该计划份额参与时间确定,
①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先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St为该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净值;
②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后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St为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净值S1若集合计划份额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S二申请退出日的单位累计净值-该计划份额参与日的单位累计净值2若集合计划份额参与过收益分配,则视该计划份额参与时间确定S:
①集合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先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S二申请退出日的单位累计净值-该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②集合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后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S二申请退出日的单位累计净值・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累计净值t: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应计提业绩报酬的时间天数1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t为计划份额参与日起至申请退出日的天数2若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过收益分配,则视该计划份额参与时间确定t:
①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先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t为该分红权益登记日起至申请退出日的天数;
②退出部分计划份额参与时间后于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的,t为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起至申请退出日的天数M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具体计算参见例
12、当管理人实施分红方案时,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计提业绩报酬对于委托人的每笔计划份额,管理人于分红时收取的业绩报酬不高于该笔计划份额于当次收益分配的红利总额业绩报酬提取公式为H=min[max7-10%0x七x15%xSxxM]其中H:分红权益登记日委托人登记在册的集合计划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R: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S1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为该计划份额参与日的单位净值2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参与过收益分配,,为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净值S:1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S二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单位累计净值-该计划份额参与日的单位累计净值;2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参与过收益分配,S二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单位累计净值・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单位累计净值t:1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未参与过收益分配,则t为该计划份额参与日起至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天数;2若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计划份额于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之前参与过收益分配,t为最后一个分红权益登记日起至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天数M:委托人于分红权益登记日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d:当次权益分配确定的单位集合计划的分红金额具体计算参见例
13、业绩报酬支付业绩报酬的计算工作由管理人完成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的银行账户例1:假设本集合计划客户均默认选择现金分红方式,1客户A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按面值参与本集合计划1000000份;2本集合计划成立1年后,客户B按单位净值
1.2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1300000份;3本集合计划成立2年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
1.50元,其中可供分配投资收益为
0.30元,管理人决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分红,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分红
0.20元,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
1.30元此时,客户C按单位净值
1.3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1400000份,客户A、B分别申请退出集合计划各100000份,则
①客户A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至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的年化收益率为
1.50-
1.00/
1.00X365/365*2=25%管理人应收取客户A的业绩报酬为730H=min[max25%-10%0x―x15%xl.OOx
10000000.20x1000000]=36545000元,客户A实际获得的分红为
0.2X1000000-45000=155000元;
②客户B自参与日至当次分红日的年化收益率为
1.50-
1.20/
1.20X365/365=25%管理人应收取客户B的业绩报酬为2二VH=min[max25%-1%x—x15%x
1.20x
1300000.20x1300000]=36535100元,客户B实际获得的分红为
0.2X1300000-35100=224900元
③客户A、B退出时,管理人应收取的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业绩报酬为0客户A实际收到的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退出金额为
1.30X100000-
1.30X100000X
0.8%=128960元,客户B实际收到的退出部分计划份额的退出金额为
1.30X100000-
1.30X100000X1%=128700元4本集合计划成立3年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
1.10元,单位累计净值为
1.30元客户D按单位净值
1.1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1500000份;5本集合计划成立4年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
1.20元,单位累计净值为
1.40元,其中可供分配投资收益为
0.20元,管理人决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分红,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分红
0.20元,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
1.00元,则管理人应收取客户A、B、C、D的业绩报酬为0客户A、B、C、D实际获得的分红分别为180000元,240000元,280000元,300000元;6本集合计划成立满5年后终止,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
1.80元,单位累计净值为
2.20元,此时进入清算程序,则
①本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A、B、C自历史最高单位累计净值对应的分红权益登记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的年化收益率为
2.20-
1.50/
1.30X365/1095=
17.95%管理人应收取客户A的业绩报酬为H=maxl
7.95%-10%0x1^x15%x
1.30x900000=41850元,365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A实际收到金额为
1.80X900000-41850=1578150元;管理人应收取客户B的业绩报酬为H=max
7.95%-10%0xl^x15%x
1.30x1200000=55800元,365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B实际收到金额为
1.80X1200000-55800=2104200元;
②本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C、D自最近一次分红权益登记日至退出申请日的年化收益率为
2.20-
1.40/
1.00X365/365=80%管理人应收取客户C的业绩报酬为H=max80%-10%0x^fx15%xl.OOx1400000=147000元365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C实际收到金额为
1.80X1400000-147000=2373000元;管理人应收取客户D的业绩报酬为H=max80%-10%0x—x15%xl.OOx1500000=157500元365集合计划终止时,客户D实际收到金额为
1.80X1500000-157500=2542500元第三十条收益的构成本集合计划收益包括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它收入净收益是指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收益中扣除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一条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个年度至少分配一次;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三个月当年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当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
2、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3、分红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每份集合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收益分配方案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集合计划收益范围、可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具体参见《说明书》有关条款第9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净值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本计划存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布上周末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开放日(T日)公布T-1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须经过托管人审核,并通过管理人网站(.on)和托管人网站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报告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cn)向委托人披露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情况、净值变动情况、份额变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季度资产管理报告的财务数据须经托管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披露当期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管理人应当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cn)向委托人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情况、净值变动情况、份额变动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年度资产管理报告的财务数据须经托管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披露当期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托管报告托管人应当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通过管理人和托管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季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事宜做出详细的说明季度资第1部分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部分合同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3部分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第4部分集合计划的参与错误!未定义书签第5部分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6部分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7部分集合计划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8部分收益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9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0部分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笫11部分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2部分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3部分集合计划开放期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4部分集合计划存续期和展期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5部分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6部分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7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笫18部分风险揭示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19部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0部分合同的补充与修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1部分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产托管报告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托管人可以不披露当期的季度资产托管报告托管人应当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通过管理人和托管人网站向委托人披露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事宜做出详细的说明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应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托管人可以不披露当期的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4、专项审计报告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当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cn)向委托人披露,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季度管理报告和年度管理报告、季度托管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及其他临时通告公示于管理人网站(.cn)供委托人查阅第三十五条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合计划分红、决定终止计划、变更投资主办人员、变更推广机构、巨额退出以及托管人或管理人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等,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的网站(.cn)等多种方式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告委托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其中,如果管理人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若集合计划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形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知晓该情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各推广机构向委托人公告,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布第三十六条对账单的寄送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于每3个月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帐单方式可以为信件或电子邮件对账单内容应包括集合计划的差异性及投资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委托人的义务
1、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
2、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本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11部分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九条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贵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并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9、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0、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
11、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4、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在与关联方产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7、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12部分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一条托管人的权利
1、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依据《试行办法》、《托管协议》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交割,执行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7、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8、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1、因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3、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履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三条参与和退出的场所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第四十四条参与和退出的时间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期办理参与和退出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参与期,之后每满3个月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12个月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开放退出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第四十五条参与和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参与、份额退出”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后进先出”原则,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晚参与的份额
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500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6、除非巨额退出,退出一般不受限制第四十六条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人参与(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T+2日内将参与款划往推广机构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开立的专户若管理人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第四十七条参与和退出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用等于净参与金额乘以所适用的参与费率实际执行的参与费率在《说明书》中载明
2、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退出费率越低,退出费用等于退出金额乘以所适用的退出费率实际执行的退出费率在《说明书》中载明
3、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第四十八条参与和退出的注册登记
1、委托人参与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委托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2日(含该日)后的开放退出日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2、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委托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3、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参见《说明书》中相关部分第14部分集合计划存续期和展期第四十九条集合计划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5年第五十条集合计划展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向监管机构申请展期如申请展期的,管理人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应当在计划期限届满前3个月且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内提出申请
1、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2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展期的方式和程序1监管部门审批及公告监管部门对管理人申请展期正式批复后,管理人将在收到正式批复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告若监管部门批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将同时公告集合计划的具体展期方案2委托人答复若监管部门批复同意集合计划展期,则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应于展期方案指定的相应日期前签订修改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其他需要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文件,委托人签署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将视为在展期成立日之前不退出本集合计划截至展期方案指定的相应日期,未签订修改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其他需要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件的委托人,视为不同意展期管理人将在本计划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按集合计划到期日单位净值为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办理全部份额退出业务,并按照说明书第11部分第四条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3委托人在展期的参与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下称《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
[2010]804号《关于核准东海证券有限贵任公司设立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委托人可以依据批复后的展期方案参与或者追加认购本集合计划,参与价格由展期方案规定在展期参与的委托人视为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
3、截至展期方案指定的相应日期,如果同意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其合计持有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亿元,则集合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到批准期限;如果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或者委托人合计持有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则集合计划到期终止,本集合计划进入清算终止程序第15部分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第五十一条集合计划的终止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委托人或管理人有权在有关司法等有权部门或证券监管机关指示的情况下终止本计划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时;
6、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五十二条集合计划的清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本计划因故终止,管理人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全体委托人持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派给委托人如因管理人及托管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完成清算,则计划管理人及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在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应制定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的二次清算方案当未能流通变现证券达到可变现状态时,管理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该证券变现,并进行清算分配本集合计划清算分配的结束以本集合计划无未能流通变现证券为止资产清算主体本集合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清算程序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将清算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6、对资产进行分配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管理人应于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委托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单位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第17部分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第五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的发生;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4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因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而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4、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5、因违约方有欺诈、重大过失或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恶意违约行为使集合计划资产遭受损失,其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6、在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7、如本计划资产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而产生流动性风险,托管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在发生该等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除此以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他费任第五十五条责任划分
1、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一方违约,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可接受委托人委托向违约方追偿;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两方都违反合同,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除托管人因侵占、挪用或有其他重大过失而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外,托管人对全体委托人及集合计划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为托管人就履行本合同已经获取的收入总额第五十六条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第五十七条争议的处理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18部分风险揭示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五十八条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市场风险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泗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6、购买力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风险防范措施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明确限制,通过承担适当的市场风险以获取投资收益管理人将基于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深入研究,应用相关投资经验与投资技术,在本说明书与合同约定范围内,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与投资决策,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组合,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托管人将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降低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投资而产生超出本集合计划承受范围之外的市场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客户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单位净值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外生流动性风险所谓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内生流动性风险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风险防范措施本集合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有着明确的约定,针对本集合计划有别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因素,确保维持合理的现金储备,防范因市场缺乏流动性而可能产生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在计划开放退出期间,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一年内到期的国债和央行票据、7天期以内(含7天期)的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类资产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当出现巨额退出情况时,管理人将尽可能采用全额退出方式,若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可采取部分顺延方式,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具体退出方式及退出顺序参见《说明书》第13部分
(三)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的情形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运作本集合计划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独立会计核算制度和反向交易限制,防止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问题本集合计划聘请第三方独立审计师,定期对本集合计划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人各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并向监管机构与委托人提供审计意见
(四)信用风险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等级,并选择商业信誉好的交易对手,以降低信用风险
(五)退出风险
1、因“后进先出”原则导致的委托人退出费用较高的风险本集合计划约定,本集合计划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办理退出手续,即委托人先退出较晚参与的份额如果委托人多次参与且多次分批退出本集合计划,可能导致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用整体较高
2、强制退出的风险本集合计划约定,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500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委托人可能面临因部分退出后在该推广机构被强制退出剩余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充分揭示本集合计划的退出原则等相关信息,同时建议委托人长期持有本集合计划,以平滑“后进先出”原则导致的委托人较高的退出费用
(六)合规性风险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本集合计划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对资金划拨和管理人投资管理过程进行监控,监督投资交易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降低合规性风险
(七)委托人认知风险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本合同与《说明书》均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各种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客户作出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八)其它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计划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费导致本集合计第六条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开户合约书》(下称《开户合约书》)中列示第七条管理人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海证券”)注册地址号常信大厦
18、19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成立时间1993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6.7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第八条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注册地址8号富华大厦法定代表人孔丹成立时间1987年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90.333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划终止的风险;
3、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第五十九条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开户合约书》上签字盖章且委托人参与资金到账后成立,在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之日起生效《开户合约书》一式叁份,委托人持有壹份,管理人持有壹份,托管人持有壹份第六十条《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开户合约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推广机构指定其营业网点确认的委托人参与或者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凭证,也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分第六十一条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六十二条合同的补充及修改
1、对本合同相关内容的修改,除非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均应满足以下条件:D须征得合同三方当事人的同意2管理人对本合同相关内容的修改,须事先在协商后征得托管人的许可然后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通过书面表决的方式征求委托人的意见3所有委托人明确表达意见后,且明示同意的委托人达到2人含以上、合计持有份额达到一亿份以上时,管理人方可进行合同修改4对修改合同相关内容持有异议的委托人,须明示同意管理人提出的退出方案后,管理人方可进行合同修改
2、本合同的修改应在合同当事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对本合同下列内容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1集合计划管理期限;2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3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的报酬标准;4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开放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指定网站公告后五个工作日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申请退出本计划第六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五条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第六十六条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客户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六十七条《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开户合约书》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委托人保证身份真实、准确、完整,没有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第九条名称与类型
1、集合计划名称东海精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条投资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委托人人数
1、投资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低规模为1亿份,在推广期和存续期的规模上限为10亿份
2、投资范围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各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3、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市值占净资产比例1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0-3%;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3在计划开放退出期间,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一年内到期的国债和央行票据、7天期以内含7天期的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类资产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委托人人数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含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不超过200人第十一条存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5年第十二条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第十三条在推广期和开放参与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将红利再投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受上述限制第十四条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若每一个认购日办理认购结束后,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脸资后,本集合计划成立;如果管理人未在推广期间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到推广期结束日,若集合计划规模超过或等于1亿元、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脸资后,本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集合计划推广期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第十五条各方一致同意,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1、募集金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
2、委托人数量不到2人如果集合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第十六条参与时间
1、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获批后通过推广机构进行销售活动的期间具体时间见相关公告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可以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参与本集合计划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经托管人同意后,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规模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2、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参与期办理参与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满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参与期,之后每满3个月后的前10个工作日为开放参与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参与期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第十七条参与方式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可选择)
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
2、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委托人可在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第十八条参与价格推广期参与价格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存续期参与价格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在开放参与期间,T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个工作日通告第十九条参与程序委托人须按本合同附件《说明书》第4部分和第13部分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参与期提出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签订合同,并须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第二十条参与确认、推广期和存续期对规模上限及委托人人数的的控制委托人提交参与集合计划申请日T日后,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到原推广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为10亿份,委托人人数上限为200人如果T日的参与金额被全部确认将使募集规模超过10亿份或使委托人人数超过200人,则管理人在T+1日对T日的参与申请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部分申请进行确认,拒绝其余申请
1、若T日的参与申请被全部确认将使募集规模超过10亿份的,确认规则如下1T日可参与份额=10亿份-截止T日已确认参与份额;2将T日的所有参与申请按金额优先原则确认,若参与申请的金额相等,则以时间优先原则确认;;3如果确认一笔参与将使T日的确认份额超过T日可参与份额,则拒绝确认该笔申请并停止确认;4推广机构退还被拒绝的参与资金
2、若T日的参与申请被全部确认将使委托人人数超过200人的,确认规则如下:1T日可参与委托人数=200-截止T日已确认的委托人人数;2将T日的所有参与申请按“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认;3如果确认一笔参与将使T日的委托人人数超过T日可参与委托人数,则拒绝确认该笔申请并停止确认;4推广机构退还被拒绝的参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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