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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发市场(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目录食品安全责任制度1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2消费投诉公示制度2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3索证索票制度3农药残留监测公示制度4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4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报告制度6市场准入管理制度7不合格农产品市场退市制度8农产品检验制度8食品质量承诺书9摊位卫生管理制度9信息公示制度10主动报告制度1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12食用农产品自查制度13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4测结果,认真做好检测资料归档整理
6、农残检测技术员应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对检测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伪造检测结果,违反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7、私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农残抽检工作,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农产品应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食品质量承诺书为确保合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特作如下承诺
一、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市场监督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食晶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
四、经常查验食品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五、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承诺人(经营者签章)年月日摊位卫生管理制度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卫生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管理处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保洁员,公共部分由保洁人员清扫,铺(摊)位内由业主清扫
二、经营者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三、经营者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者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随时保持摊位及摊位四周干净、整洁
五、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者搞好清洁保洁工作
七、活禽水产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八、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
九、每天收市时,经营者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
十、经营者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
十一、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活禽水产区的经营计划信息公示制度为了全面促进诚信经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全面、正确反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保障消费安全,引导科学消费,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公示主要包括市场的各项制度、诚信经营信息、奖惩信息、市场监管信息、商品安全信息、警示消费信息等内容,要在市场显著位置建立公示牌,予以公示
2、市场的制度包括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制度、退市制度、食用农畜产品入市检验制度、菜市场培训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菜市场日常检查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
3、诚信经营信息,包括经营者自觉遵纪守法情况,对己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无条件退换货或赔付情况,自觉履行承诺兑现商品“三包”情况,计量器具使用合法情况,公平竞争情况,售后服务,顾客意见等情况及时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对关系到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重要商品信息要经常公示,公示按照执法人员提出公示意见,市场开办者审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经营者签字、上墙公示的程序办理
4、商品安全信息包括快检公示,合格商品和不合格商品信息,尤其是重要商品的安全整治信息和不合格项目内容
5、警示消费信息包括,12331及12315消费申诉举报及解决处理信息,纠纷调解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奖惩信息,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安全信息
6、市场监管信息包括负责监管人员的电话和申诉举报电话,不良经营信息,专项检查和处罚情况,市场消防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市场检查监督情况,考评中获得“文明经营示范户”、“诚信经营示范户”的经营户信息和通报表扬批评信息
7、建立商品安全信息安全档案和信息公示记录薄,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以方便查询主动报告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应定时检查市场经营人员健康状况,发现有疑似传染症状人员当及时送医院检查,并做好时间、人员、联系方式、接触人员等记录并及时汇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当地卫生部门,协助相关部门跟进后续结果,采取相应对策
二、市场开办者当检查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是否涉及国家为防疫防病需要禁止销售的产品、有毒有害产品、假冒伪劣产品、野生动物、保护动物等,情节严重的当汇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相关产品
三、市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销售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应在消息确认属实后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汇报,并协助救援,安抚群众情绪,平息谣言舆论
四、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当主动报告市场开办者,协助开办者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主动汇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第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第三条本市场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本市场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五条本市场经营者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进入市场经营者及新录用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条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第七条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市场将立即调换其工作,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食品经营活动第八条本市场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和市场经营者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第九条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和市场经营者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第十条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食用农产品自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木制度
二、根据本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本经营单位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检查
三、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检查频率每日一次;
(二)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臧、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检查频率每日一次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检查频率每月一次
(四)标签标识,检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检查频率每日一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检查频率每日一次;.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检查频率每日一次;
(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晶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检查频率每日一次;
(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检查频率每日一次;
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检查频率每月一次;
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的,要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第一条市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市场的食品安全责任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第二条市场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菅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三条市场应审查经营者是否办理齐全相关证照,查验食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相关证照留存备查第四条市场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购销合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食品档案柜,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第五条市场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六条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第七条相关部门对下列情况的市场和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未履行食品安全检查责任、实施索票索证制度的;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故意或授意他人瞒报、漏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件的;未制定或未及时有效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造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有效组织救援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食品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第八条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经营者,由市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取消入场资格等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因本摊位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配合开展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市场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虑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场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消费投诉公示制度
1、设立消费者投诉站
2、市场管理人员要积极做好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对投诉人姓名、时间、事由等进行详细登记
3、市场管理人员要对投诉事项认真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
4、对投诉事件要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5、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员和经营者,并及时在公示栏上公告处理结果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第一条本市场的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建设,是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加强对市场内农产品经营户所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本市场销售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第二条农产品经营户所销售的农产品进入本市场时,应建立储运追溯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入市前各环节情况第三条农产品经营户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要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进货单和销售发票,并在销售农产品时主动向消费者出示相关证明及票据第四条农产品经营户应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农产品购进记录可查,农产品流向可追踪第五条农产品经营者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对农产品相关记录、台账等材料的定期检查索证索票制度
1、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在商品购销的过程中,应依法向商品经销单位索要商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载进货来源情况,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的制度
2、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向进场经营者、进场经营者向商品经销商索要有关生产者或商品的资质、资格证书、合格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售后服务卡,荣誉证书等有关商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和购销货发票等证明材料,了解商品进销货渠道,做到证质相符,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
3、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向商品经营者索要正式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商品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信誉卡,不得拒绝消费者合理正当的要求
4、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检查经营者的商品进销货凭证执行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农药残留监测公示制度
1、市场应对场内经营户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应每天进行农药残留抽样检测,确保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
2、抽样检测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或出示工作证件,按照农业部制订的农药残留抽样检操作规范开展工作
3、抽样检测工作时间必须与市场开市交易同步进行当日上市的主要农产品农残检测工作必须在市场交易之前完成
4、检测员应根据农时季节和农产品生产特点,对农药使用频次较高的农产品加大农残检测密度,提高检测频次
5、及时公布农残检测信息,做到当日信息当日公示;每月月底统计上报检测结果,认真做好检测资料归档整理
6、农残检测技术员应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对检测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伪造检测结果,违反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7、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农残抽检工作;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农产品应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对己投放市场的商品,在发现设计和制造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形成隐患的,建议或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以弥补缺陷和隐患的制度第三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安全的食品、化妆品,药品、家电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农业生产资料、装饰材料、石油化工制品等重点商品实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第四条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商品已进入流通市场,可能对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存在隐患,通过其它行政手段无法及时制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为及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督促商业企业必须对不合格商品实行召回第五条经营者要从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本市场的信誉出发,对商品存在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紧急召回,并及时通知消费者第六条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流通领域的重点商品进行监测,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示需召回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持有关凭证要求经营者退货第七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相关部门书面召回的行政建议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将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情况立即抄报相关部门第八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对其免予警示记录,并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第九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不采取积极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将对商业企业从严从重查处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商品必须立即撤柜
(一)入市商品的供货商无合法的主体资格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商品,经营单位必须将此商品撤柜
(二)入市商品的供货商必须按要求提供该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许可要求的检测报告、质量等级证明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无相关手续的经营单位一律撤柜
(三)经营单位已入市的商品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商品或保质期已经过期的商品,经营单位应主动撤柜
(四)在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中,执法人员认为对该商品要求撤柜或经法定检测机构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立即撤柜
(五)对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商品,应按情况立即控制销售或组织撤柜
(六)经营者认为应主动撤柜的商品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售商品必须立即召回
(一)凡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己售出的家电、食品、农资等重点商品,均列入不合格商品的召回范围
(二)在企业自查中被认定为有问题的商品
(三)在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商品抽查中,认为必须立即召回的商品
(四)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或因商品的质量问题已造成人身伤害的商品
(五)经营单位认为应该召回的商品第十二条召回应采用报纸、电视、公告、电话、信件等形式,经营单位在事发后的最短时间内,按销售的范围组织实施经营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出消费警示第十三条召回不合格商品后,应根据消费者的意愿,调换合格的商品或作退货处理对造成损害的,经营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对未销售或已召回的不合格商品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报告制度
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布的,或者市场开办方检测的、食品经营者自检的,或者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退市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五、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二、进场交易的经营户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按进场交易农产品填写《准入记录表》,并交市场准入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认真填写农产品交易单,明确农产品流向
(三)主动配合市场抽检工作抽检合格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抽检结果未出前,不得销售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户应主动配合市场封存不合格农产品,并由法定监管部门监督销毁经营户要妥善保管好农产品检测单,随时接受农业、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现场查验
(四)凭证入市对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和标识免检入市不合格农产品市场退市制度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皆为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二、发现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
三、发现质量安全不合格农产品,市场应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法定监管部门监督销毁农产品检验制度
1、农贸市场应对场内经营户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应每天进行农药残留抽样检测,确保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
2、抽样检测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或出示工作证件,按照农业部制订的农药残留抽样检测操作规范开展工作
3、抽样检测工作时间必须与市场开市交易同步进行当日上市的主要农产品农残检测工作必须在市场交易之前完成
4、检测员应根据农时季节和农产品生产特点,对农药使用频次较高的农产品加大农残检测密度,提高检测频次
5、及时公布农残检测信息,做到当日信息当日公示;每月月底统计上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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