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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理顺监管体制,完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国有资产监管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萧山区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区属企业,平台、镇(街)、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区政府直属管理的企业,由区政府出资并授权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第三条区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建立健全与公司法人
(六)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会计报表等基础性资产管理工作
(七)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八)公开、公平、公正做好资产出租、资产交易等资产处置工作,杜绝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
(九)规范银行账户和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规定
(十)加强资产负债约束,建立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融资成本第十六条区属企业的其他职责
(一)依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实施所属企业资产重组和改革工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向所属企业委派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批与所属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之间的融资担保和资金调度工作第七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和赞助,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以及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区国资办负责区属企业-10-的重大事项审核、报批或备案第十八条区属企业审批事项
(一)修改企业章程
(二)确定企业机构设置和职工编制方案
(三)委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和非职工监事
(四)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等
(五)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核减所有者权益
(六)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七)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包括国有资产转让、置换、租赁、抵押、质押等
(八)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下列行为.区属企业、所属企业之间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区属企业、所属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资产;.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所有引起国有股权比例变动行为
(九)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非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
(十)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境外-11-资,单项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
(十一)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证券期货投资
(十二)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出借资金行为,集团内部和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展日常担保业务行为除外
(十三)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单次价值30万元及以上大额捐赠和赞助(不包括区委、区政府开展的“春风行动”、结对帮扶等捐赠和赞助)
(十四)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
(十五)区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决算
(十六)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关联方交易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其他事项由区国资办负责核准或备案、具有较大资产规模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2000万元以上非政府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等重大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专家评审制度,并报送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协调委员会及联席会议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审批事项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由国资办上报第十九条区属企业备案事项
(一)年度全面预算计划
(二)年度发展战略与规划—12—
(三)年度投资计划
(四)年度融资计划
(五)年度人员招聘计划
(六)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七)制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内控制度、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人员招聘和薪酬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变更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
(九)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十)按季度上报融资、对外担保、出借资金、银行账户及资金竞争性存放执行情况
(十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或有事项
(十二)董事会决议、重大事项审批后执行情况
(十三)区国资办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参照区国资办履行相关职责第八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条区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区国资办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13-第二十二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
(二)企业改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或者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除外);
(四)企业转让财产,或者企业出租资产;
(五)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
(六)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抵债;
(七)收购其他单位的资产;
(八)国家、省、市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所属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的,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企业的同一经济行为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交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接第九章国有资产监督第二十三条区国资办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第二十四条区审计局依照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区属企业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属企业涉及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14-督,并对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五条区国资办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
(二)违法向企业摊派费用或者索要财物的;
(三)违法披露企业未公开信息的;
(四)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损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和国有产权代表未按指示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予-15-以警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区国资办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6-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党建工作机制,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权限
(二)坚持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营按照管资本为主要求,明确出资人职责和经营者职责,促使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场经济规律,准确界定功能定位,明晰发展战略、主业方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五条区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代表区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机构代表人民政府,对特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本办法所称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是指经区政府授权,具有监管企业职能的平台、镇(街)、部门第六条区国资办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2-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二)指导推进企业改革和重组,拟定企业重组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产权多元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和完善企业资本纽带关系
(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加强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依法向区属企业委派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和外部董事
(五)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职工编制办法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收入分配机制建立和完善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实施考核建立和完善区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对职工薪酬实施监督管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七)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八)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九)依法对区属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报批或备案
(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重大决策终生责任追究
(十一)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3-
(十三)履行出资人其他职责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参照区国资办履行相关职责第三章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第七条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构建权责对等的运行监督体系董事会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接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监督报告经理层作为企业的执行机构,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法行使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第八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人员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任免有机结合,切实发挥市场配置人才作用
(一)区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区委、区政府委派或推荐任免区属企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二)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区国资办向区属企业委派(更-4-换)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和外部董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三)职业经理人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国资办按市场化方式选聘,经区政府、区委批准后实施,实行“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机制第四章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第十条企业党组织工作目标
(一)明确管党治党责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上级党组织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国有企业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形成主体明晰、责任明确、有机衔接的党建工作机制
(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坚持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加强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的运用国企党组织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发展看党建、从问题评党建、用实效考党建,以国企改革发展成果检-5-验党组织工作的战斗力,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三)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充分发挥问责“利器”作用,强化对落实党建责任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覆盖到二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互评互查机制,对于党建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切实加大追责问责力度,确保党建工作责任层层有效落实第十一条企业党组织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并保证中央、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在本企业贯彻执行
(二)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指导二三级企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研究把关“三重一大”事项和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始终保持企业管理发展的正确航向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上把好关,着重加强对二三级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政治素质的考察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选拔力度,注重优秀中青年干部队伍建设,重点提高企业人才在资本运作、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素养和实操能力
(四)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清廉国企建设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纪检组织,领导、支持纪检组织履行-6-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
(五)推广“融合式”党建模式,坚持“党建强、发展强”,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在二三级企业同步推进党员示范岗、责任区、突击队、服务队建设,强化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六)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第十二条责任考核和监督
(一)建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内容,与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薪酬、奖惩挂钩
(二)定期开展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听取国有企业党委关于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党委班子成员定期向所在党委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二三级企业党组织书记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级党组织进行述职
(三)定期开展区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清廉国企建设第十三条加强“清廉国企”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纪律、清廉文化融入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各方面-7-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四责协同”层层压实“清廉国企”主体责任,每年制定“清廉国企”建设工作计划或重点任务,落实每季度一次廉政会议和每年至少一次专题听取下级党组织主体责任情况汇报结合企业特点和行业特色开展廉政教育和清廉文化阵地建设,落实“亲”“清”政商、企商关系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完善国企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国资监管制度立改废释工作,着力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管理、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资产流失的制度
(三)健全国企审批、审核、备案等重要事项流程及要求,促进国资监管规范化、体系化,加大对重要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四)聚焦权力运行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围绕国企改制重组、项目投资、产权交易、资本运营、物资(服务)采购、招标投标、财务管理、选人用人等重点领域廉政风险点,编制国企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把防治腐败措施和要求嵌入国企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全过程
(五)建立国企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黑名单,规范公私交往边界,营造清爽营商环境第十四条评级评价
(一)自主申报企业自主对照《杭州市萧山区清廉国企创建评价标准(试行)》,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二)验收评级在企业自评基础上,区国资办会同区纪委监委有关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等对各区属国企清廉国企创建工作开展验收评价,根据综合得分分别认定五星、四星、三星清廉国企
(三)复评机制每年对创建成功的清廉国企开展复评,按复评得分重新认定星级,对不符合或不宜认定的,取消其星级评定
(四)跟踪指导区国资办会同区纪委区监委有关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等对各区属国企清廉国企创建工作全程跟踪指导和审核把关,将清廉国企创建工作纳入大党建考核各区属国企加强对下属单位清廉国企创建工作的领导督促工作,明确创建目标和途径,及时协调创建难题,为顺利推进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帮助第六章国有企业的职责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保障出资人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依法开展经营和管理
(三)制定企业机构设置和职工编制方案
(四)建立健全企业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制度,全面实行公开招引
(五)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决算-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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