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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学术伦理委员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保障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涉及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根据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学术伦理准则》(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学术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学术伦理治理的意见》(2022年3月)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组建滁州学院学术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旨在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研究等学术伦理方面的审查和咨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第三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致力于提升学校学术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学术伦理风险,坚持公平公正、倡导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第二章学术伦理委员会组成第四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委员须是相关领域(生物医学、学术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人工智能研究等领域)的专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三)关心学校事业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伦理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第五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第六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组成,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学术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可推举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或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专家担任,其他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产生若增补,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第七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或怠于履行职责和承担委员义务者;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三章学术伦理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八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伦理建设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二)关于学术伦理方面问题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要求与建议;
(三)在学术伦理委员会会议中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第九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伦理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承诺对所承担的学术伦理审查工作履行保密义务并签署保密协议,对所受理的研究项目方案及委员审查意见等保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伦理委员会决策;
(四)应当具备相应的学术伦理审查能力,并定期接受生物医学研究、人工智能研究学术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第十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倡导、宣传学术伦理规范,组织制定学校学术伦理方面的标准和规章制度,并为学术伦理建设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查研究项目学术伦理委员会有权要求研究者提供和/或修改与学术伦理审查有关的研究信息、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对研究项目做出同意、不同意、作必要修正后重审、作必要修正后同意等决定;
(三)对已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监督和定期跟踪审查,受理各种学术伦理方面的投诉和纠纷,并协调处理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第四章学术伦理委员会议事规程第十一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校科研学术伦理管理工作的举措,审议重大学术伦理事项,签发审查决议第十二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2/3方可召开会议议决重大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实到人数的2/3及以上通过为有效学术伦理委员会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对申请资料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学术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审查的研究项目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后同意、修改后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调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与研究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学术伦理委员会对与研究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要求其回避第十四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成员在议决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并对有关讨论或议决内容正式公布之前须严格保密凡查实,故意泄露秘密的行为,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五条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办公室将审查结论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对审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决定受理的,校学术伦理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第十六条经学术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需要修改研究方案时,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修改后的研究方案再报学术伦理委员会审查;研究项目未获得学术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不得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第十七条校学术伦理委员会需按“一事一档”原则,做好调查报告和议决备案材料归档工作,并且每年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本章程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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