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捐赠、调剂、调拨制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调剂处理:
一、累计停用一年以上的闲置医学装备,但属于备用、维修、技术改造、特种储备和抢险救灾等例外
二、因工作变更不再使用的医学装备技术指标下降但未达到报废标准向能降级使用的医学装备;重复购置的同种医学装备,平均利用率在20%以下者
三、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
四、严禁把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生产、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医学装备或待报废的作为闲置医学装备调剂
五、调剂的医学装备中可供家用者,审批时应严格审批和把关
六、调剂医学装备应本着就内就近的原则,尽量避免长途运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所有调剂的医学装备,包括无偿转让的,在估价时根据使用期限、技术状况等合理作价,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按合同执行
八、实际办理后要及时履行财务手续,调剂收入应列入医学装备更新、改造基金项目专项使用,不得挪做其他用途
九、所有待调剂医学装备,均应按照医学装备部的规定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任意拆卸,防止腐蚀、损坏、遗失
十、加强对医学装备调剂工作的财务管理监督,若利用调剂医学装备的便利,损公肥私等行为应予追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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