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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行为人的熟悉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笔者认为法律熟悉错误不行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熟悉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本文试从法律熟悉错误和事实熟悉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键词】法律熟悉错误事实熟悉错误刑事责任
一、熟悉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
(一)刑法中的熟悉错误刑法中的熟悉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熟悉与客观实际状况存在不正确的熟悉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有意的问题[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高校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有意与过失是熟悉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熟悉因素不同有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熟悉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因此,我们在争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需争论熟悉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精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熟悉错误的法律依据,我们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高校出版社1999版,第229页]南朝鲜刑法第16条规定、误认为自己行为依法并不构成犯罪,如其误认为确有正值理由者,不罚〃其他如瑞士、奥地利等国均有类似的规定刑事笔者认为,要争论刑法的熟悉错误论,必需把握其范围,笔者试从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两方面争论.熟悉错误论的适用范围该种状况是可以适用错误论的法律情形即加害人本想加害的对象上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但却造成另一同一性质结果的发生例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但未造成李四死亡结果,却因错误的熟悉造成王五死亡结果由于张三在欲加害的对象李四身上并未造成死亡结果,却造成另一人王五发生死亡结果,这属于熟悉错误问题,适用错误论规章解决对错误造成的结果(王五之死)如何担当责任?笔者认为应着眼于张三对王五之死该担当何种罪责〃(有意还是过失),从而不考虑或忽视张三对王五之死事实上是何心态(有意或过失).不属于错误论的适用范围该种状况是不适用错误论原则处理的法律情形笔者认为,假如加害人本欲加害的对象发生了预期的结果,则意味着不存在熟悉错误问题,不适用错误论规章认定犯意
(1)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且也杀害了李四,造成李四死亡的结果,则张三没有发生熟悉错误,不适用错误论规章处理,直接认定张三有意杀人就行
(2)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除造成李四死亡结果外,还造成其他人死亡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刑法熟悉错误论〃的范围,不适用错误论来处理由于既然张三本欲加害的对象李四已经死亡,预期的有意犯罪目的(李四死亡)已经实现,就不存
三、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我们知道,熟悉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亲密有意或过失作为熟悉因素的两个方面,熟悉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担当可见,在发生熟悉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熟悉错误的分类我们我国刑法理论实行传统的分类方法,把熟悉错误分为法律上熟悉的错误和事实上熟悉的错误[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26页]本文亦接受这种传统的分类方法
(一)法律熟悉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熟悉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O本文接受法律熟悉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惩罚存在不正确的熟悉笔者认为,法律熟悉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正确的熟悉,但对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产生了误会法律熟悉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状况
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熟悉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例如行为人把自己与他人的通奸行为、小偷小摸行为等一般违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或者把自己实行的正值防卫行为、意外大事、紧急避险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等等这些情形不成立犯菲由于推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熟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某种行为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那么就不能由于行为人认为是犯罪而成立犯罪
3.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
(二)法律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确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罗马法中曾有过这样的传统原则、不知法有害〃德国学者洛克思说假如把违法性意误否定说最彻底的论述我们我国刑法在理论与实践上都趋向于不承认法律熟悉错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坚持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符合我们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法律既然作为一种生活规章,公民就应对它有所知晓假如允许不知法律可免责〃,则无疑助长了不学法、不懂法人的气焰这会令学法、懂法之人遭受不公正待遇,还会造成大量放纵犯罪现象的发生,阻碍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因此,笔者赞同不知法不行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熟悉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熟悉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状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熟悉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依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三)事实熟悉错误与刑事责任争论事实的错误意义在于解决其对刑事责任的阻却,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减刑与否的问题所谓事实熟悉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熟悉事实熟悉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欠于事实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阻却,理论上主要有详细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三种学说本文支持法定符合说〃,并试图从客体的熟悉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五个分类对事实熟悉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客体的熟悉错误客体熟悉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熟悉与实际状况不符合为了区分于犯罪对象的熟悉错误,这里的客体错误不包括通过行为对象的熟悉错误所间接反映的客体错误,而只包括行为人对犯罪客体本身的熟悉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全都,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全都比如,行为人误认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与其伴侣打架,于是上前将警察打伤在此案中,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却由于其熟悉错误,而实际上侵害了我国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对于这种熟悉错误,应依据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客体定罪,认定为有意损害罪可见,客体熟悉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犯罪对象的熟悉错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可能由于认错了对象而造成其他后果,因而必需争论犯罪对象的熟悉错误,以区分与客体熟悉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全都对行为对象的熟悉错误,有以下几种状况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父系如行为人本想毁坏甲的财产,但误把乙的财产当作甲的财产给毁坏了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详细目标的错误熟悉,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转变,因而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既不影响犯罪有意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犯的成立所以行为人仍应负有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由于对象甲和对象乙在体现着相同的法益,同样受到法律的爰护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比如,行为人意图盗窃办公室的一般财物,却到值班室将枪支作为一般财物加以盗窃对于这种错误,只能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有意内容认定犯罪性以侵害比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没有熟悉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是有意犯罪,而应依据实际状况或按过失犯罪处理,或按意外大事处理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有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熟悉错误而未得逞,应而构成犯罪未遂.行为熟悉错误行为熟悉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时,对某乙实施了自认为的正值防卫,事实上某甲的行为不是正值防卫这时,应如何界定某甲的行为呢?在这种状况下,由于行为人甲不存在犯罪的有意,因而不能对某甲以有意犯罪论处假如某甲有过失,就认定为过失犯罪;假如某甲没有过失,则认定为意外大事,不负刑事责任其次,行为方法熟悉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实行的方法产生不正确熟悉,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方法熟悉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立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成立犯罪或属于意外大事,如把淀粉当砒霜去毒杀人,从而未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形在刑法学上称为工具不能犯在这种状况下,行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对犯罪工具的实际效能或犯罪手段运用的误会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菲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犯罪手段的熟悉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接受的犯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危害性,应认定为无cm非.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全都如甲举枪射击乙而击中丙,就属于打击错误,打击错误包括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和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假如打击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符合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如杀甲时由于没有瞄准而杀害了乙),由于两种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其损害的法益也是相同的,因此在责任处理上要依据有意犯罪的既遂处理如上例,甲无论杀乙还是杀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且都构成有意杀人菲,因此定一个有意杀人罪就行笔者认为假如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例如本欲杀宠物,由于没有瞄准而错杀死了人(不是放任),定过失致人死-rA—CCD亡非
(1)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依据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进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状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例如某甲开枪射杀乙,乙受伤后掉入水中溺死,甲误以为乙是被其所杀又如,将被害人推入水井中,本欲使被害人溺死,实际上该井为枯井,被害人是被摔死的这时,行为人应负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认定这些熟悉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只要看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熟悉即可,而不要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进展的详细样态有明确熟悉笔者认为对这种熟悉错误应按有意杀人罪的既遂论处
(2)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损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有意)o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可以看出,这两个行为都是甲杀人行为的组成部分,在主观上都是在甲的杀人有意支配下实施的,假如把这个统一的犯罪过程人为地加以割裂,把它们视为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此种状况,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牵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有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的确是由他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错误熟悉并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应以有意犯罪既遂论处,但只能让其负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3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有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肯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有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进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有意o例如,医生开头动手术后,对患者产生了杀人的有意,中途停止手术放置不管,导致患者死亡4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比如甲预备让乙吃了安眠药睡熟后将其杀死,但未待甲实施杀害行为之前,乙因吃了过度的安眠药而死亡笔者认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有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假如能得出确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有意犯菲既遂,假如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有意犯罪既遂四事实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事实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详细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全都,就成立了有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熟悉错误的状况下,行为人如何担当罪责?由于笔者承认事实熟悉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依据我们我国实际状况,对于详细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采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熟悉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惩罚
四、结束语关于熟悉错误,我们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解决熟悉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针对各种学说,我们通常依据不同状况作详细分析,区分对待对于详细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采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熟悉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全都的原则,既反对只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熟悉错误的处理,就我们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确定说以上是笔者关于刑法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一点粗浅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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