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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通用版合同2022工程建设施工通用版合同正文内容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业主委^实施监理的工程“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IE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常事人“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於7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幺冬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M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槿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癌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愤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业主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的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的定,由业主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愤作单位的组织^^的主持权,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十八条在委耗;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愤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冬冬止合同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的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的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的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返工程建设施工通用版合同正文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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