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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外委服务方案要求
一、服务名称2023年度环境污染责任险签订
二、工期要求保险生效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
三、针对此服务承包方需要提供的资质营业执照需包含:责任保险服务
四、是否需要勘踏现场否,如需现场勘踏请联系(现场对接人杨小伟、电话)
五、服务内容
六、本次服务其他要求及规范说明•险种名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并由此造成第三者(受害人)的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二)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性命令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免赔额
1、人身伤亡不设免赔;
2、财产损失金额5000元以下的不设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根据以下事故财产损失金额确定每次事故的免赔比例和免赔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特别约定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因发生突发意外事件或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失(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投保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承保保险公司按照本特别约定负责赔偿生态损害赔偿涉及费用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者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环境监测、律师代理等必要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二累计赔偿限额x20%
2、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别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由此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如果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索赔,对于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自有或其雇佣的车辆,在被保险人保险地址范围内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4、预付赔款特别约定在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经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公司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认定属于环境污染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10天内确定损失情况,并在随后的5天内预付不低于应赔偿金额50%的赔款,待赔案确定后对赔款金额进行调整
5、错误和遗漏特别约定在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因任何错误描述、变更使用用途、非故意的或疏忽的违反保单条款和条件,以及任何遗漏、错误或对利益、风险的不当描述而遭受损害但是被保险人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保险人
6、保险人不能注销保单特别约定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单其它内容相抵触,不能取消本保单,除非被保险人不支付本保单之保费
7、指定公估人特别约定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当估损金额双方对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指定独立评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8、被保险人因突发意外事故,产生噪声污染,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9、事故赔偿特别约定保险人不得要求投保企业或者受害者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等文件或者资料,不得以此作为保险事故核定或者理赔的前提条件
七、中标后承包方签订合同需准备资料序号服务内容单位金额上限1签订2023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标公司需提供第三方公司出具风险评估报告1项70000元结算方式:环境责任保险签订后开具发票,入账后,根据我方资金计划付款付款方式电汇承包方式包含服务中的所有费用序号审查内容相关要求1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合同或安全协议签订人为法定代表人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合同或安全协议签订人不是法人代表本人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有身份证照片并加盖公司公章)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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