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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权威,规范学术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章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我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本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评聘教师,审定职称等有关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学术决策权力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秉承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的理念;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提升学术质量,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二章组织规则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单数,且不低于1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坚持向中青年学者和一线学者倾斜,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一线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少于1/2;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少于l/4o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有全局观念,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师德,且始终未脱离教学实践和科研工作;
(五)新增委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职第六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教学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校长提议相结合的方法产生候选人,经过资质审核、民主选举、公示评议,且经校长聘任后,报校党委备案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学术事务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教研处处长兼任正、副主任委员及正、副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处为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学术委员会的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2/3o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教材审定、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系(部)或者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系(部)或者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事务第十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专门委员会选举校长审核聘任学术分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选举校长审核聘任第十一条学术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由其所在教学、科研单位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前述规定办理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后生效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乱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守住底线,对违反学术道德问题零容忍;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探索评价机制创新,释放创造活力,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结合学校特色,推动科研能力提升,打造科研精品;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定学术道德重要事项以及专业技术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等标准;
(三)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奖项、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四)指导分委会与专委会的工作,并就课程建设、教学科研资源配置、重大教学科研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五)决定或审议学校或校长授权的其它事项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如有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参加评审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和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各级学术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签发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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