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密市监水工撤听告字(2020〕第001号北京豪鑫锦龙商贸有限公司: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经调查,你单位于2015年06月25日未经王文静同意冒用王文静身份信息办理登记(备案),取得北京豪鑫锦龙商贸有限公司内资企业设立登记本局于2020年01月15日至2020年03月01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15年06月25日取得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备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印章)2020年03月30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曰是否要求举行听证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曰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曰备注。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