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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05年4月14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的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促进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科学管理、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教学和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指导学科、专业建设,审议院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规划第六条指导实验、实习设施建设,审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第七条评议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第八条确定院科学研究方向,评议论证研究项目,监督项目的实施第九条评议科研成果、重要教研成果和著作等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励建议第十条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第十一条推动和促进学院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审议由学院资助出国(境)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第十二条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第十三条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第十四条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四条完成院长交办的其它学术性工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9-27人,每届任期3年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严谨,对科学研究、专业与学科建设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独到的见解;职责意识鲜明,组织能力强;光明磊落,办事公正;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议;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经委员会会议同意,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和工作人员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聘请顾问和工作人员时,须报院办公会批准并征得被聘请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院党委书记和主管副院长兼任;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负责日常与一般事务的处理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各系部和相关部门民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专业、学科分布情况,分配名额,择优选聘委员可连聘连任,但连任的委员数不得超过总数的3/4第二十条新任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由三名现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推荐,经学术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院长聘任;连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确定,由院长续聘第二十一条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因故学术委员会人数少于19名时进行缺额增补,依新任委员产生办法推选产生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学科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或撤并方案由办公室提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各专业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及副主任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第二十三条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是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也可根据需要聘请3-5名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专家担任非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在相应的会议上拥有发表意见、质询、参加表决的权利第二十四条首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由院长聘任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2、对学术委员会拟评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3、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质询权;
4、有权向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按章程的规定从事各项学术活动;
2、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和参与院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努力完成院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任务;
4、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内容保密
5、因故不能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事先向办公室主任请假第五章议事规程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三名以上的学术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也可以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所要审议和讨论的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匿名、无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事项,出席会议委员人数达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在学术问题上,要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与委员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可邀请学院内相关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并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学术问题的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向学院提供咨询、建议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经主任委员审查后提交学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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