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L物权法定原则的法条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它的基本要求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它的存在前提是物权和债权在立法上的明确划分.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便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依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需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假如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商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AtlO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转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商定永久性地限制全部人对其全部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全部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全部权是全部人对其全部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全部权出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合同变更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给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肯定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我国、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平安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合同随便转变例如,依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假如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商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便确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全部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商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全部权的转移,这一商定,由于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假如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全部权.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背景在立法过程中,对物权法定原则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定作为一条原则是对的,但假如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具有物权效力”艮制太严,应开个口子,以适应实践进展的需要物权法调整物权主体和广阔的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物权的内容不能像合同那样由双方当事人商定,但现实生活申有些权利是否届于物权尚难确定,随着实践的进展还会产生新的物权因此,对我们我国有关物权种类的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肯定空间是必要的依据这一意见,此条曾经表述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之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物权法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物权法定是本法的一项原则,但依照这一条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视为物权,谁来认定符合物权性质都不够清晰,建议删去例外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草案关于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的规定,本意是随着实践的进展为物权的种类留下肯定空间,实际上哪些权利符合物权的性质还需要通过立法解释予以明确考虑到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且从一些我国的实际状况看,新消失的物权种类并不多见因此,建议删去上述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条文解读(合理性)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设立物权的方式以及物权的详细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商定和法律规定不全都时不发生效力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遵循自愿原则,详细内容是由当事人商定的比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合同内容如何商定原则上由当事人打算物权是肯定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全部其他人都有约束力,物权调整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物权的义务人有成千上万.物权内容不能由权利人一个人说了算,也不能由一个权利人和几个义务人说了算,对权利人和成千上万义务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只能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物权法定原则之所以能被大多数大陆法系我国的物权法所接受为一项基本原则,是有其合理性及生命力的王泽鉴先生提出了四点理由第一,物权具有肯定性物权有极强之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若许其以契约或习惯设立,有害公益实甚,故不许创设其次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亲密联系,任意创设,对全部权设种种之限制及负担,影响物之采用以法律定其种类及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益第三,交易平安与便捷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得丧变更,应力求透亮物权种类及内容法定,便于公示,可确保交易平安与便捷第四,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
②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是一种体系化的合理性,它以严格规章的立法主义为基础,
③运用的方法是形式规律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在立法体例上则追求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这一切都与形式主义法学观念相关.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前文说到,物权法定制度有助于物的经济效用的发挥但它实际上只是关注了肯定自由的全部权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推动作用,而没有留意到现代物权法”从重物权归属到重物权采用这一物权制度的转变,也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及我国公法对全部权的限制如过去习惯上在他人土地之上通行的地役权,体现了对全部权肯定性的限制产生他物权,有其特定的经济效用,亦应成为一项物权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目前我们我国仍没有明文规定地役权,但是实践中已经在适用这项物权,而且正在起草的我们我国物权法草案已写入了这项物权同时,物权法定具有保障完全的交易自由的功能但它实际上更多地留意了全部权实现中债权运动的形式,而对于他物权、股权这些全部权实现的重要方法有所忽视在物权法的进展中,已经慢慢显示出他物权种类增加,物权制度更加敏捷的趋势正如梅因指出,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经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特别接近地达到他们之间缺口的结合处,但永久存在的趋势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由于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的稳定性越强,滞后性就越突出完全的物权法定,无法缓解滞后性所带来的问题⑶从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而言,物权法定原则也有局限性第一,权利划分的不周延性一般的物权概念是义务作为权利指向的客体,它不能解释针对权利的权利,如在他物权之上设立抵押权其次,权利性质的模糊除了典型的物权全部权和典型的债权金钱债权外其他权利的性质处于物权与债权的强弱过渡中一种权利如租赁权此时可能为债权,彼时可能为物权对于大多数权利而言,不能将其简洁的归类于物权或债权,而是被认为更具有物权性质或更具有债权性质第三,权利之间的相互转化通过肯定的公示程序债权可以转化为物权在我们我国,预售房屋登记也使预购人获得了相当于物权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转化以及权利之间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学理论的产物,而是实际的需要因此,将某种权利作为物权或债权,在肯定程度上是由立法和政策打算的如我们我国《担保法》上的不动产抵押权,其对物的支配性因诉讼程序的设置而与债权无异,也不具有可转让性由此可见,各种名义上的物权可能并不完全具有物权的全部效力,就其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关键——权利的排他性与对抗性而言,亦可因法律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