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2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呼和浩特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有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有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安防、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监管原则】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共同决策、应急处置、政府监督原贝晨第五条【职责划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旗、.普通外墙类墙面装饰大面积脱落或松动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阳台、屋檐鼓裂存在脱落危险的;房屋主体屋面瓦片、压边条、雨檐存在大面积松脱风险的;屋檐、门头、外墙附属物、构筑物出现脱落的.玻璃幕墙类
(1)幕墙自然爆裂,无法界定责任人的;
(2)幕墙因长期使用造成封胶老化大面积漏水的;
(3)幕墙固定钢结构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
(七)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应急情况,经居民委员会现场认定的以上七种情形经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现场勘查核查属实,确需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使用方案可以不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三十条【应急使用申请主体责任】应急维修资金申请人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小区,在物业发生应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订维修、更新方案,同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核实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同意后,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同意后,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第三十一条【应急使用流程】应急维修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呼和浩特市应急使用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示范文本);.呼和浩特市应急使用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程实施方案;.呼和浩特市应急使用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项目说明;(示范文本).呼和浩特市应急使用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工程预算;.电梯维修需提供电梯维保合同、电梯运行维修记录、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消防维修需提供消防设施设备运行记录、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屋面防水维修提供报修记录、漏水影像资料等
(二)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审查核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并在网上进行公示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的选取】申请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施工企业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通过,并应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经居民委员会通过,并应由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申请单位应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资料,经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施工申请单位可按照预算申请20%的首付款第三十三条【其他申请】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组织维修条【竣工验收】施工企业完成应急维修后应当及时申请工程验收: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合组织验收;
(二)由业主提出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的,由有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合组织验收;
(三)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修单位和业主代表联合进行验收第三十五条【公示公告】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急维修申请人应及时进行工程审价,出具审价报告,并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第三十六条【尾款结算】公告期结束后,应急维修申请人向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审价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公告照片等资料,经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核定后开具发票,结算尾款第三十七条【现场核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派相关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现场核查,掌握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未交的处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由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市、旗、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第三十九条【违法使用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由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代收的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改正、交存的,视为挪用维修资金,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挪用的处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由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有前款行为,由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给予警告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未将已拨付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的,由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业主予以警告,并责令退回资金第四十一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行为抄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二条【责任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联合惩戒】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统规自建”房】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自行建设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业主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由其自行负责维修第四十五条【商业类非住宅】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可参照本办法建立维修资金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投诉渠道】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二章归集第七条【交存范围】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维修资金第八条【交存标准】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一)多层普通住宅,交存标准为50元/平方米
(二)多层框架住宅(带电梯)、别墅类住宅,交存标准为60元/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交存标准为90元/平方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我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维修资金收交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交存节点】
(一)新建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由购房人从签订购买合同之日起到办理入住手续前,按照建筑面积一次性足额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未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代交维修资金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登记表
(2)提供房屋面积暂测报告(原件、复印件)
(3)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报告,由开发建设单位将未出售和自持的房屋(例如地下车位、仓储)、物业服务用房及公建配套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交存凭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查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四)本办法生效前,应归集尚未完全归集维修资金的住宅项目,由业主在办理分户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在为业主办理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督促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不办理交存业务的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查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五)开发建设单位在专户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在预售环节,购房人交纳房款的同时把维修资金交存专户待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按照备案面积进行核算,多退少补第十条【已售公房】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维修资金,按售房款的20%提取维修资金,交存至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专户存储】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维修资金自管的,维修资金应当由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业主大会决定划转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划转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业主大会决议;
(二)维修资金专户开立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第十二条【票据管理】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接受监督】代管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代管的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四条【资金补充】业主大会决定将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补充维修资金的,计入小区维修资金公共账户第十五条【权属转让】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同时转让受让人应当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等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账户随房过户手续第十六条【房屋灭失】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第十七条【增值收益】本《办法》实施前结存的增值收益,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年度一次性分摊至小区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小区应急维修使用每年产生的增值收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于次年3月31日前逐年分摊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分摊参照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对增值收益使用、分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计息】业主分户交存的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活期利率计息第十九条【查询、公示】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业主持有效证件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查询分账户交存、使用、结余、增值收益情况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介绍信及查询人有效证件可以查询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余和增值收益等情况业主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当持业主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证件业主委员会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当持有业主委员会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通过信息平台、公示栏或邮寄等方式公布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收缴、管理、使用等信息第四章续筹补建第二十条【续筹】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一条【补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未补建筹集维修资金的小区,不得施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建筹集当中拒不配合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环节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查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已建立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第五章使用第二十二条【使用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共有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使用申请人在申请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市、旗、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使用条件】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保修期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签发之日起计算未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已交存维修资金的项目,按照交付之日计算保修期,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出具交付证明
(二)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四条【使用流程】使用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物企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管理单位均可作为申请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应提交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需提交备案表,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二)现场勘察市、旗、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工作
(三)提交预算、维修方案及其他材料现场勘察完毕后,申请单位应提交预算及维修方案涉及屋面防水漏雨的,应提交漏水明细及漏水照片消防维修应提交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电梯维修应提交特检部门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或维修建议维修方案应明确维修项目、材料、工艺;预算金额、每平米分摊金额;施工单位、审价单位选取方式;是否聘请监理;施工过程的监督人员等内容
(四)领取材料征求业主意见申请单位提交预算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维修资金使用分摊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的同时发放身份证扫描设备申请单位对维修方案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同时,做好身份证扫描认证工作
(五)公示并提交施工前材料征求业主意见达到规定标准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维修方案复印件、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复印件、书面确认情况汇总表,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7日,做好公示情况影像资料的采集提交工作公示结束后,申请单位将《维修资金使用分摊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公示证明、公示照片、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照复印件提交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六)组织施工并进行工程审价由申请单位自行选取施工企业及审价机构施工前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进行工程审价,并提交审价报告
(七)竣工验收和决算公示竣工验收由申请单位组织审价完成后申请单位按照审定后的工程造价填制决算分摊明细表,将结算分摊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并做好公示情况影像资料的采集、提交工作
(八)提交材料备案公示完毕后,将决算明细分摊表、决算分摊公示证明、审价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并提交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九)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单位提交备案的材料齐备并通过审核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审价报告及维修项目拨款比例计算列支金额,向申请单位发放拨款通知书施工单位提交维修工程发票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转维修资金第二十五条【施工监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业主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决定,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监理,对维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费用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第二十六条【其他相关费用列支】发生下列费用,可以计入审价报告,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维修工程费用;
(二)监理费用;
(三)工程预决算审计费用第二十七条【费用分摊】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共有、谁分摊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属于一个单元业主使用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属于一栋楼业主使用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楼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属于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使用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物业区域范围内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四)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由共有业主分摊
(五)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二十八条【责任划分】维修资金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或增加配套公建项目,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九条【应急使用项目】突发影响房屋安全使用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以下应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且经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的可纳入应急维修
(二)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项目所在地公安管理部门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的可纳入应急维修(未通过消防验收或一直未投入使用的不在应急使用范围)
(三)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外墙开裂导致室内墙渗漏的;.屋顶防水开裂导致渗漏面积较大或渗漏点较多且经多次补漏仍难解决的.屋顶漏点较少或未达到大、中修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公共部位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中列支
(四)二次供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突发故障影响使用,并经专业生产、安装单位出具意见书的
(五)排水设施、设备发生变形、错位、折断等引起堵塞、爆裂的其维修部位为排水管道、井、化粪池
(六)房屋外墙、房檐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的其维修部位和条件为。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