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实施国家科技政策,推进科学技术发展,支持各类科技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驻外各使、领馆,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外双方合作的科学技术项目对外国专家的经费管理
二、受培训外国专家的资格.接受培训的外国专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科学技术能力,有一定的科技成果或在某些科技领域有可行的科研计划;
(2)在申请前有连续三年以上的海外暂住,且与中国科技项目有关;
(3)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新技术有浓厚的兴趣;
(4)不曾受到过中国政府的惩罚,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外国专家可以申请接受项目培训,但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有关职业技术能力和相应记录的证明;
(3)具有教育背景的专业资格证书或学位证书;
(4)相关科技成果和评价;
(5)申请项目外国专家计划的函授经费申请书及计划
三、函授经费管理
1.申请项目外国专家计划的函授经费,由中国政府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并将每人的经费函授给承担该项目的部门或机构.函授经费的支付,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中国政府部门出具的邮政汇票的方式,但函授经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函授经费实行“按需函授,按实际使用报销”的制度,外国专家应当按照项目期限使用该经费,不得超支或者作他用
四、经费使用申报.承担该项目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对外国专家使用函授经费情况进行实时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中国政府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2.外国专家应当根据中国政府部门要求,每月按照指定格式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申报,并提供报销凭证和账户明细记录,以便于中国政府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五、违规处理.如果外国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擅自使用函授经费,中国政府部门有权收回其已经函授的经费,并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2.对拒不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情况申报、报销凭证和账户明细记录的外国专家,中国政府部门有权对其行为作出处理,并停止其参与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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