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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审视与类型化重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审视与类型化重构利益诉求表达是社会成员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通过法定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社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表明要求,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政治参与过程以下是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是宪法秩序中的审判机关因此,绝大多数社会矛盾产生后,都会以各种形式涌入法院司法机关的个案审判虽然能输出社会正义,但并不能全面参与前端社会治理尤其是过于繁重的审判压力不仅会带来审判效率的迟延,还会造成审判质量下降,瑕疵司法产品增多,损害司法权威公信正因如此,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和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都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社会法治状况的重要评价标准只有顺应世界司法审判发展规律,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提升司法审判质效,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现实之困社会治理多样性与司法功能局限性司法判决作为法院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结果多是零和博弈,其刚性、强制性往往难以保证双方满意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方式,能指引当事人平衡各方利益,以理性、平和方式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意的灵活高效,也增强了社会治理的效能
(一)样态复杂的矛盾纠纷亟需匹配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任何社会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对永恒性的矛盾,人类社会正是在解决这对矛盾的过程中不断趋于进步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法治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形成了一个数量多发、主体多元、诉求多样的诉讼激增时期司法裁判作为法院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其刚性、强制性往往难以保证双方满意,仅依靠个案司法已经无法满足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需要一是数量多发诉讼案件一般是社会前端管理的末端反映XX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
3156.7万件,审结、执结
2902.2万件,结案标的额
6.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
12.7%
15.3%和
20.3%二是主体多元利益格局重组出现不同利益群体和利益需求,原有社会阶层发生结构性变化社会成员存在不同的价值观、行为模式,不同的社会主体关系需要适配不同的纠纷化解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呼之欲出三是诉求多样司法审判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必须有请求权基础作为依据但基层社会中,不乏一些情绪化诉讼,甚至并非法律上的诉求如影视剧《我不是潘金莲》,主人公李雪莲为讨要一个说法,申诉了十多年社会治理是协同共建的系统工程,离不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元共治,其中司法机关发挥的是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作用各种社会力量自治、互律、协同作用,才能形成合理的治理格局和强大的治理合力
(二)司法诉讼方式固有局限性无法满足多元解纷需求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不少国家曾试图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所有或者大部分的矛盾特别是法治发展中国家,随着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多元纠纷解决方式长期受到忽视但现实情况是,诉讼不仅难以满足社会纠纷的全部需要,本身也存在固有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积案及迟延不同程度的存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开庭排期延后,处理速度降低,如果超越极限一味提高速度,则必然会出现瑕疵司法产品二是诉讼程序具有复杂性和对抗性当事人不得不依赖专业律师代理,对抗性加剧双方矛盾不少案件要经过送达、举证、答辩、一审、二审、执行等才能得到有效处理有些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也变得冗长,家事纠纷、家庭矛盾因为对抗性而进一步恶化三是诉讼成本高昂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用于诉讼的实际支出诉讼越多,社会付出的解纷成本就越高,而绝大多数普通的诉讼案件并不会产生重要的社会效果四是解决特定案件和新类型纠纷的局限性在成文法国家,诉讼司法裁判是成文法律涵摄的过程,新类型的矛盾主要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法律适用,而不具有造法的功能换言之,诉讼适合处理法律有规定的案件,涉及关系复杂的案件也需要将其分解成法律关系清晰的案件来解决法律规则的不明确使法官在法律适用时存在困难,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容易造成适法不统一,判决形式上的正当性及程序公正取向难以达到实质正义,社会效果不佳因为,法院在追求裁判合法性同时,还需“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三)司法资源有限的案多人少矛盾制约矛盾化解效果即便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法官员额制全面推行之后,司法资源总体有限,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仍将是一种常态据研究,法官每年有效工作时间是238天,1666小时剔除非审判工作事务(会议、培训、出差),实际有效办案时间为1459小时,约182天一名法官适用简易程序一年最多办理
144.9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年最多办理
69.34件法官若长期超负荷办案,超越极限提高速度,则必然会导致办案粗糙、质量下降根据xx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和普通程序使用率计算,一名法官平均一年可以办理的全部案件最大量为
134.6件如果每个工作日加班2小时,一名法官年均最大办案量为
168.16件;如果每个案件的辅助审判工作全部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完成,法官年均办案量可达到
210.2件而xx年,xx全市基层法院法官人均办案量达到347件,审判工作压力负担可想而知从此意义上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纠纷不断增加的现实仍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而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近三分之一的一审民事纠纷在诉调对接阶段能够得以化解这反过来又会促使基层法院主动调适、主动塑造如某区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签订诉调对接框架协议,与卫计委、医学会探索建立医疗事故鉴定前置机制,与区属各街道、重点企业建立部门对口服务制度可见,破解案多人少瓶颈问题的根本出路并非不断加大员额法官办案压力,而是推进繁简分流,实施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实现纠纷的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有机衔接
二、功能审视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路径-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利益诉求表达是社会成员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通过法定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社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表明要求,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政治参与过程随着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利益表达愿望日趋强烈,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社会矛盾化解过程的多渠道表达、多主体参与、多层次覆盖,为不同利益群体提供完全、充分、畅通的表达渠道显得尤为重要各地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就是这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表现而利益表达机制的不畅则是问题的核心症结所在有研究表明,中国99%以上的群体事件是由百姓利益受侵害引起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问题单纯的司法裁判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无法满足多元诉求表达的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网络时代,局部冲突容易被放大,社会矛盾交织难辨,社会情绪加速感染互联网新媒体拓宽了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提供了新机制互联网媒体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媒体,其受众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日常交流、经验分享的作用、公众参与社会事件讨论的平台作用、不满情绪宣泄以及社会管理作用互联网具有双向互动性,更直观的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其民情反应机制、舆论监督器的作用在各种矛盾纠纷显现,公民意识逐渐觉醒的情况下,参与性较强的互联网新媒体正成为社会紧张之下公众合理表达其诉求、适度释放其情绪的重要渠道,可以作为现有的信访、司法制度等一系列官方的诉求表达、矛盾化解机制所承担的负荷的合理分流二拓宽司法民主参与的常态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是自愿协商、非对抗性、妥协调解、多主体参与,实质上是现代社会司法民主的体现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即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多样化,这与传统的强调司法权威性的前提下所主张的将诉讼尤其是诉讼判决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并未从根本上将诉讼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手段完全相提并论,但却强调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手段相对于诉讼纠纷解决手段所具有的灵活、便捷等优势,主张扩大非诉讼的民事纠纷解决手段的适用与此同时,即使不可避免地要经由诉讼来解决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强调诉讼过程中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法官最优的解决纠纷的方法不一定是诉讼判决,而是可以采用包括诉讼判决在内的司法调解、和解、动员当事人撤诉等诸多手段,这其中又尤其强调调解的运用从纠纷解决主体的角度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了法官之外的其他主体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传统的司法理念之下,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官的作用和权威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核心是以非判决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在没有判决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在纠纷解决中的核心地位自然下降,而其他的参与主体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得到了强化司法调解以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上的妥协让步为基础,凸显了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同时,司法实践中将社会调解通过各种手段引入司法调解中,也体现了其他社会主体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三)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式“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从政治学理论看,统治与治理存在显著的区别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是多主体、协商的社会治理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表征要实现善治的理想目标,就必须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治理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以下五个标准首先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其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其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其五是协调,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从这五个标准来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表现,是与我国经济政治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治理方式,也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
三、类型化重构建立与矛盾纠纷相适配的多元解纷体系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产生于世纪之交,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确定为国家发展目标它既不是传统调解方式的简单延续,也不是对西方ADR潮流的模仿照搬,而是建立在我国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实际需要之上,将中国崇尚和谐的传统与当代世界追求的协商共赢文化融会贯通,与综合治理政策一脉相承,以社会创新实践为依托,其目标是形成民间、行政、司法机制并存,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和制度体系,并形成相应的解纷文化
(一)行业化调解随着调解的制度化,根据纠纷类型、实际需要和法律的专门化程度,各国都出现了类型化调解常见的如家事调解、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商事调解划分的标准主要是纠纷类型、当事人关系、调解组织等,往往需要提供专门的实体规则和知识技能,调解员也需要具备专门的资格和能力如家事调解,诉讼的固有弊端在家事纠纷中体现得最为深刻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激烈对抗中,当事人之间的隐私和陈年琐事被淋漓尽致展现出来,仅存的感情被愤怒甚至仇恨替代,亲属之间变成了陌路人甚至仇人,把亲子关系作为诉讼对象和标的世界各国都在力图缓解此类对抗,通过调解避免这种危害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注意到对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进行区分,在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诉讼程序都有所区别,并就建立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家事纠纷调解中,侧重于对当事人之间情感和心理的治疗和整合,属于典型的治疗性调解调解员的最佳人选是婚姻家庭问题专家、婚姻法专家、心理医生、有比较丰富经验的民间人士和妇女又如商事调解方面,“一带一路”合作倡议提出至今,沿线国家与地区因商事交易、经济贸易、投资行为等频发商事纠纷,如何规范化、高效化地解决此类纠纷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带一路”贯穿欧亚大陆,属于平面型的国际秩序,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形态、经济状态、宗教文化、民族特征、法律规范与商事习惯等均具有多样性“一带一路”商事交往东连亚太经济圈,西入欧洲经济圈,商事纠纷主体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与地区这类商事主体在纠纷产生之前常存在友好的贸易往来,也通常期待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能维护友好关系,以谋求未来的商事合作因此,商事调解具有能释放更大的适用空间
(二)律师调解《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三种职能,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以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还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律师调解制度可以说是基于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功能而衍生出来的一个相对新的制度律师调解制度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或者参与到各类调解组织作为调解员,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制度,其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益于社会治理法治化律师加入调解员队伍,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新的增长点律师凭借职业优势成为社会治理建设中的新生力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打开了“另一扇门”,有助于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有助于“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建设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跨境金融贸易和基础工程建设、国际物流、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不断增多传统的司法制度在解决跨国跨境商贸纠纷面临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冲突等诸多问题,律师调解成为解决国际商贸纠纷的首选方式当然,律师调解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律师对调停者身份尚不适应律师在诉讼中相对比较被动,他们的核心任务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利益最大化,至于是非曲直,矛盾解决是由法官来考虑的相比之下,对于调解这一身份的认知是全新的,需要独自面对争议双方、独自突破纠纷,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与其职业身份存在一定差异二是律师调解缺乏长效机制因为律师参与调解经费相对有限,参与调解的律师是极少数,制度设计、准入门槛、物质保障都需完善,能否形成规模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待进一步探索
(三)在线纠纷解决(ODR)oODR(OnlineDisputeResolution)是从ADR演化而来,即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将ADR的方法和经验运用到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中,以解决大量在线纠纷的一种机制作为一种解纷的方式,其本身并非区分解纷主体类型化的依据,因为各种解纷主体均可采用ODR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但因其在类型化调解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且为电商企业所常用,故对此进行简要论述ODR常用的方式包括
(1)在线协商当一项争议发生时,争议双方可以提交到相关网站,传递信息,交换各自的观点和请求网站实质是一个提供场所、加强沟通、促进交流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往往可以通过某种计算机程序自动进行
(2)在线调解在线提交争议,由在线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具备专门知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公平原则处理双方争议,帮助双方分析争议焦点,明确利益诉求在整个争议解决过程中,调解员并不评价双方的对错,也不提出调解协议,在线调解是ODR中使用最多、最重要的调解方式
(3)在线裁决在线裁决是ODR中比较正式的解决方式,目前使用较少在线仲裁裁决一般只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而无强制执行力,不同于传统的商事仲裁目前还未被《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接纳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企业自主设立的市场服务性解纷机制有较大发展如淘宝网、滴滴等电商平台,都建立了作为市场运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服务于消费者和电商企业,采用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解决专业团队调解和公众(会员)判定相结合的机制以淘宝网为例,该网站制定了详尽的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其四百多人的争议处理专业团队一年调解案件500万起,市场判定每年有数十万人次公众会员参与(类似陪审)判定争议10多万件该机制程序严谨、中立、便利,不向使用者(纠纷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淘宝网大众评审是淘宝网对买方来自本平台交易的争议,通过招募一定资格条件的卖方与买方担任“大众评审员”,对格式化、类型化的争议和请求,根据上传的证据进行鉴别,作出合理决定,使先达到7人支持的一方诉求获得支持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是典型的纠纷在线解决方式针对众多的小额纠纷,通过在线平台淘宝判定中心(pan.taobao.com)进行纠纷解决在具体任务处理中,大众评审员并非由双方当事人指定,而是由评审员对希望评审的案件进行自主选取和投票,达到7人支持的同一方,则投票中止与传统仲裁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参与人员构成了“准司法”的民主化倾向
(四)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旨在促使当事人在法律规范指引下,通过协商对话解决纠纷司法改革旨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无论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两个一站式”、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等举措,都是让法官走出法庭,走下法台,参与纠纷化解、社会治理,在司法实践中释放政治功能具体而言,法院一方面通过委托调解和委派调解,实现诉调对接,激活各种社会调解资源;另一方面,法院对进入诉讼程序具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仍可以开展调解一是立足“事清责明”关于调解中是否有必要“事清责明”,司法界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民事调解书也确实不会在案件事实查明和责任分担上着墨过多,大多简要叙述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认为调解不需要“事清责明”的主要理由是,查明事实需要举证、质证等复杂程序环节,与调解追求迅速、便捷解决纠纷的价值相悖解决纠纷并非法院调解的唯一目的从结果主义层面看个案化解,审判权介入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存在本质区别法院调解应当同时考量以具体案件树立价值导向,为社会提供清晰的规范指引,而不是相反这也就决定了法院调解不应当仅仅瞄准解决纠纷这一结果,从而简化为法院在处理案件上跑量的快车道法官审判权的介入,应当定位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理性”指引和修正,通过法律规则的开示,厘定事实、辨明是非,确保当事人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权衡得失利弊,最终实现在法律明知下的意思自治当然,“事清责明”还应根据法院调解不同阶段确立多元化标准诉前调解阶段,诉讼程序尚未启动,自然无需刻意追求查明事实;立案后、开庭前,通过双方诉辩,可以将主要的无争议事实固定下来;经过庭审程序,法院可对查明的事实予以固定,这非但不影响调解的成功率,而且会为当事人和全社会都树立规则导向和行为指引二是适时公开心证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心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最终裁判走向法院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法律事实毕竟不同于客观事实一些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法律要件适用都存在争议此时,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进行判断,再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作出裁判对当事人而言,往往很难预测法官对证据和事实问题得到何种程度的心证客观告知当事人法院对证据认证的结果,以及举证责任并未达到说服法官所需要的高度盖然性程度,法院对某节事实认定存在困难这一公开有利于当事人口服心服决定是否接受调解但应注意的是,公开心证前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性格、感情和接受理解能力并且事先告知当事人,这只是现阶段、暂时的心证,并不代表最终判决的心证,以免在调解不成判决时,出现心证不一的情形,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反驳结语构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重新审视其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体的功能价值实践中,面对社会矛盾数量多发、主体多元、诉求多样和司法资源有限的困境,应当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让司法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向未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指标,要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经验,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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