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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受理立案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执法检查(稽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交通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或经交通有关服务热线、举报投诉等,对当事人情况、有无违法事实、法律法规依据进行核实后,符合立案标准、适用一般程序的,必须填写立案建议书或立案呈批表,经领导审查同意后进行立案受理对来源不清或匿名举报材料必须查实后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第三条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符合省、市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有关规定的,实行教育放行,免于立案处罚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五条立案建议书的案由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规定,表述要准确规范,不能随意简化第六条立案建议书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七条立案建议书中的案情简介应叙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章单位或个人、车船号、违章主要情节等有关情况第八条立案建议书中的案件经办人应签署本人建议立案的有关意见,单位负责人应签署是否同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并都应签名、签署日期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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