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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第三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资产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有效保障局机关与部门的高效运转与履职,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内部控制的资产管理范围入库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存货第二章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配置计划申报范围凡是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必须申报配置计划;
(二)按“先计划,后采购”的原则,经批准的配置计划是采购资产的依据,原则上未申报计划不允许采购;
(三)装修及基建、服务项目不列入配置计划申报;
(四)资产配置计划应在规定时间申报,每年3月上旬、6月一11月上旬为配置计划申报时间如上级部门调整申报时间,以上级部门调整时间为准第六条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全面清理登记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资产全面清查并提交资产清册,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定期进行抽查,了解资产的实时动态,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七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报废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局机关的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经过论证后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政府规定需要报废处置的其它资产,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同意后,单件(台、套)资产单位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由省国土厅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置;单件(台、套)资产单位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由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置;房屋、土地、机动车的处置,无论价值多少,一律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第八条国有资产的捐赠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先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同意后(如果是通用资产和专用资产须先申报资产配置计划并取得批准)方可进行采购、捐赠处理对外捐赠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并将资产信息完善第九条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部门要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局机关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二)负责局机关资产清查、统计上报、评估、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机关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及入库登记、标签粘贴手续工作;
(四)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台账管理,完成资产账、卡、物的建立、核查等工作,完成资产信息上报工作;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动、转让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局机关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负责对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保值增值第十一条使用部门职责
(一)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购置国有资产的预算、配置计划申报及固定资产验收、保管、定期盘点、建立和完善二级台账等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并纳入预算,经办人员应当掌握资产配置标准规定和预算指标,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二)部门管理员负责所属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三)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需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使用人职责有效使用资产,同时负责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如有固定资产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毁等情况须及时上报,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添置固定资产的添置包括购入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入须根据预算为依据,根据预算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购买后,组织统一验收入库第十四条固定资产领用各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并及时在局机关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工作,领用人及时核对接纳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记录管理
(一)当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或报废手续形成之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按资产管理系统的要求录入资产登记项目;
(二)各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及时查询本部门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如有接纳错误应及时反馈给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进行核对当不正确的数据公布超过70天(含节假日在内),其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主要由已接纳或签字确认的人员负责;
(三)使用人要及时查看本人领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如有签字错误,应及时反馈给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员纠正当不正确的数据公布超过70天(含节假日在内),其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主要由已接纳或签字确认的人员负责附贝!1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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