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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锅炉维保合同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人:维保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人为使甲方锅炉设备正常维修保养,保障设备正确操作与安全运行,延长甲方锅炉使用寿命,使用户无后顾之忧,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锅炉维保工作承包给乙方,特签定本合同第一条合同范围本合同是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锅炉系统维护及有关设备维护保养(维保)服务的合同乙方提供服务的目标,为确保甲方现有锅炉系统有效、稳定、安全的运行
(一)维护保养对象的确认
1、甲方提供并列出锅炉系统(包括锅炉本体系统、辅机系统和其他)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配置、出厂日期、保修期等内容
2、甲方及乙方商议需要乙方进行维护保养服务的具体设备设施,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本合同《锅炉系统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
3、在合同执行前,乙方将对《锅炉系统设备清单》指定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测
4、乙方提交《锅炉系统维护保养服务初始检测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乙方所有服务开始的基础
(二)合同设备
1、在本合同中,指《锅炉系统设备清单》中列及的设备、设施或配件
2、乙方仅对合同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三)故障设备
1、甲方认为发生故障或损坏或损耗的合同设备,并被乙方接受并认可
2、乙方从技术角度认为发生故障或损坏或损耗的合同设备
(四)标准服务时间
1、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9:00AM—5:00PM(北京时间);
2、中国大陆的公共节假日除外
(五)标准响应时间
1、从乙方确认并接受了甲方的现场服务请求,至乙方人员到达服务地点所需的最长时间
2、结合甲方锅炉所在地等具体情况,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标准响应时间为小时六服务项目
1、一般性标准服务维护和保养1锅炉运行状况总体评估2系统运行维护和优化3合同设备一般性检查和保养4正常耗损配件的更换5司炉技术指导
2、特别服务系统故障处理和合同设备维修、更换6系统运行诊断7合同设备工况诊断8现场系统调试排障9故障设备修理10合同设备配件更换11故障设备更换
(12)其他技术指导第二条维护方式
(一)定期上门维护
1、乙方按照锅炉有关行业规范和规定,一般提前3日主动向甲方通知上门维护时间计划安排,并经甲方确认;
2、乙方对甲方的锅炉系统至少一月进行两次一般性标准服务;
3、一般性标准维护保养每年24次;
4、内容为服务项目规定的一般性标准服务项目
(二)随时故障处理
1、电话支持
(1)乙方通过服务电话对甲方的故障设备做出基本故障判定、故障排除、操作指导的服务
(2)电话支持并不能排除所有的故障
2、现场服务
(1)当乙方在断定无法只通过电话支持来排除故障设备的故障时,将根据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指派工程师或技师在标准服务时间里到达服务现场进行现场特别服务
(2)甲方协助现场提供维修所需要的大型工具器材(如电焊机、乙快、氢气等),协助提供材料采购、货运车辆等其他工作方便
(3)其他甲方临时要求的现场特别服务第三条合同不涉及的服务
1、系统设备清单所列之外的设备
2、非设备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或系统故障
3、在甲方不允许乙方进出入的场所才能完成的服务
4、乙方所承诺提供服务地点以外的地方
5、任何由于可证明的甲方锅炉设备设施(主件、配件)自身的固有(质量)缺陷,而引起的主、配件故障或运行错误第四条不可抗力由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引起的事故,使双方不能及时履行各自责任,双方均不对此承担责任,但双方可因此延迟履行本合同第五条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维护保养费用
(一)标准维护保养
1、甲方支付乙方一般性标准维护费(大写)人民币一元整/年(人民币―元整/年);共计六台锅炉设备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当年标准维护费用一年到期后付清第二年费用以此类推若甲方终止付款,标准维护保养条款自动终止
3、本费用已经包含乙方服务人员差旅、食宿费用如甲方为工作方便而提供有关协助,乙方非常感谢,但甲方不得以之作为扣除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的依据
4、本费用不包含因某些设备设施正常耗损而产生的材料、配件等费用
5、每年维护保养服务次数多于二十四次时,视为特别服务
(二)特别服务
1、甲方确认需要特别服务时,需向乙方书面传达有关时间、内容和要求
2、乙方在接受书面传达后,在标准服务时间2小时内作出接受反应,并作出初步书面预算报价,传达给甲方
3、书面预算报价列出时间安排、工作内容、人工费(非标准时间内加收加班人工费)、预备配件及其他
4、在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确认报价后,乙方服务人员在标准响应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5、乙方服务人员现场确定实际工作内容,按照乙方有关收费标准,正式提请《现场服务确认书》,在甲方现场签字后展开工作
6、特别服务现场工作期间,因维修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配件等费用由双方签字确认,由甲方支付
7、当次特别服务,当次由甲方签字验收,当次结算
8、《现场服务确认书》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等同于本合同法律效力第七条合同期限本维护合同有效期自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到期后经双方认可,可再续约第八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无法履行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否则均需赔偿对方损失相等于一个月的维保费用
2、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计划完成故障排除和维保任务,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整改在二十四小时时限范围之内,当相同问题造成甲方第二次书面告知时,甲方将处乙方相等于一个月维保费10%的罚款
3、因甲方未能如期支付维保费而影响乙方维保工作,或受甲方资金影响所需维修配件未能如期到位,造成维保工作或故障排除工作受到影响,责任由甲方承担
4、若因乙方维修而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乙方免费负责更换损坏的设备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有关单位备案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由B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住址由B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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