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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问答和政策规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全国普法办2020年2月2日来源中国普法网公众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法工委权威解答(部分摘录)《中国人大》全媒体北京2月10日讯我国有哪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主要法律制度?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有关措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些地方采取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方式隔离疫情,这些善捐赠活动?受疫情影响,合同规定义务不能正常履行,法律对此有何针对性规定……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问题7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请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有何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答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保障一步健全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源头控制党中央要求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要坚持依法防控,加大立法、执法、普法工作力度我们要抓紧研究现行法律制度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短板和弱项,总结法律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及时补充和完善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当然,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在2016年作过一次系统修订,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从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各个环节作了严格规范,特别是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等突出问题,建立了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修改的法律实施后,野生动物的保护状况有所好转但从各方面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关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出台、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二是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对一些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甚至在很多地方,野味市场泛滥,相关产业规模很大,构成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三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且采用国际通行的名录保护办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的各项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同时,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正在研究于近期由常委会作出一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年02月10日来源中国人大网第二部分疫情管控下云南省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政策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摘录)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具有以下涉疫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十三、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2020年2月7日来源由化人工±t知国品言人左轮直聆官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部分摘录)当前,我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防控至关重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及省委相关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来源云南人大网对违反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行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为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制作、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特许猎捕证、运输准运证、经营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第一部分疫情管控下国家下发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政策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部分摘录)国市监明电〔2020〕2号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部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与野生动物相关的妨害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部分摘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以及“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行为,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依法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检察保障,推动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
六、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法律要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案例九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鹏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鹏死体两只的事实“火头军农场”经营者刘某某存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鹏的嫌疑当日,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电话汇报刘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的查处情况经审查,曲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函后,将案件移送曲江区公安分局曲江区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于1月29日对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并于1月30日将嫌疑人刘某某刑事拘留,2月5日提请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收购两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鹏,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邓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最局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11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电视电话会议和联防联控机制会议精神,现就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二、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监管各地林草、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和职责分工,突出饲养、繁育、运输、出售、购买等环节,加强检验检疫力度,对竹鼠、獴等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野生动物,在其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禁止转运贩卖对其他未经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一律严禁进入市场突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等重点场所以及网站,开展联合检查,加强隐患排查,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需要重点监管的环节和场所要大力宣传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增强经营者法律意识要加强食用野生动物健康风险提示,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为强化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和疫情防控营造良好氛围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2020年1月21日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膝管M局农业农村塾国家林草局关于禁।卜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一、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二、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I、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2020年1月26日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部分摘录)法发〔2020〕7号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O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部分摘录)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三问
20、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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