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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科大学诲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版)学籍管理,是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及其学籍全过程管理的规范、要求及标准的硬性规定,是学院教学管理基础性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总结我院于2007年秋季学年开始实施学年学分制以来的学籍管理规定(至2009年,修订为第三版)的实践与经验,特修订《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入学、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等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证件不齐者,不予注册第二条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或打电话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为开学30天以内),经招办负责人签字,院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报到时带有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凡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有关部门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发放学生证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新生若患有疾病,经昆医附属医院前期不及格课程的期末考试;若前期课程与在高新校区正在学习的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则应报教务部,安排跟随前期的下一年级参加不及格课程补考.后期考试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在3门及其以上的学生不得进入毕业实习,需继续在校学习;待重修考试后不及格课程在2门及其以下,原则上又对毕业实习的时间要求影响不大(在本人所在专业、年级学生入毕业点50%的毕业实习时限以内),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毕业实习,所缺毕业实习时间,顺延补齐,赶不上正常毕业,责任自负.学生在弹性学制内,尚未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其不及格课程可在结业离校后五年内,申请重新学习(交付相应学费),考试及格取得相应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第二十三条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记载.插班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与低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学的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则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低年级相同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编班重新学习课程考试,在课程学习结束后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安排.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成绩评定方法与正常课程考试成绩评定方法相同.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新学习的实际成绩记载若有多次重修成绩,以最高分数记录第五章考勤与纪律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院教学全过程(含毕业各专业毕业实习规程和大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以旷课论处,根据学生旷课学时(院内课程按课表上课学时计算,见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学院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按每天8学时计算),分别作如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102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220V3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N30V4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240V5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予上述1—4条处分后,又发生旷课者,原旷课学时数加新旷课学时数,达到上一级旷课学时数者,给予上一级处分凡受处分,是党、团员者,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分凡旷课1学时者,取消本学年度评优资格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学习期间请假的手续和审批.病假学生在学习期间,持昆医海源学院门诊部或昆医附属医院或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急诊等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向班主任请假,再补诊断证明及请假手续1请病假一天以内,由大班长签署意见后,报班主任审批;2请病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学办主任审批;3请病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主任审批;4请病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请病假一月以上的办理休学.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确需请假者,须事前写假条,并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1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学办主任批准;2请事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部备案;3请事假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大班长、班主任、系学办主任、系主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请事假一月以上的办理休学.公假确因需要,代表学院参加院外或上级的重大的活动或因学院有特殊工作需要学生参加时,由组织活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系专业学办主任、系主任书面向分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送教务部、学工部备案若学生公假期间不能参加考试者,该科成绩计80分除上述公假外,院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以擅自在上课时间,抽调学生办事或搞活动;不应该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要主动维护学生的上课权益和学习权益!.凡学生请假的情况由该班大班长向各任课教师报告.学生请假期满后,根据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需要续假的,需另行办理请假手续第二十六条教育与纪律.学院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六章转专业、转学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以下规定办理.新生严格按录取专业报到,报到后第一学年内不得转专业.在校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在学生学习成绩较好、思想政治表现良好、所转入专业学生数和教学条件允许、身体条件符合专业要求、所转专业符合高考招生文科、理科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可有一次书面申请转专业的机会.教务部学籍暨教学质量管理科在学生入学第一学年结束后,第2学年上学期开学后第1周内受理学生转专业的书面申请(过期不再办理).非医学类专业理科学生,申请转入医学类专业或医学类专业间申请转专业者(含文科学生转入文理兼招的护理学专业),须表现良、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一学年内,各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无补考科目,且各门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8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平级转专业;表现良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一学年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分虽未达到85分,但达到75分及以上者,可按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5%的控制比例,按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分排序降级转专业.医学类专业学生申请转入非医学类专业者,学生在第一学年中,表现良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各门必修课程无补考科目,可申请平级转专业;有补考科目或有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可申请降级转专业.文科类专业间申请转专业者,学生在第一学年中,表现良好无警告及以上处分,各门必修课程无补考科目,可申请平级转专业;有补考科目或有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可申请降级转专业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超过了第二学年第1学期第1周内交书面申请转专业的时限或不符合转专业的条件;.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第二十九条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或患病者,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入我院学习者,我院同意接收后由我院到云南省教育厅报批;申请转出我院者,由学生到相应省份教育厅报批具体按下列办法办理.省内高校间转学(转入我院),须由本人申请,由本人到转出院校签署意见,经我院同意接收,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学生凭云南省教育厅正式批文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省内高校间转学(转出我院),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本人到转入院校办理;如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接收,则由转入院校上报省教育厅批准,我院在接到省教育厅正式批文后,正式通知学生在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转学手续.省际高校间转学(转入我院),须由本人申请,由本人到转出院校签署意见并报该省教育厅批准,经我院审批同意接收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经两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学生凭正式批文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省际高校间转学(转出我院),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同时由本人与转入院校联系,如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接收,报该省教育厅批准,经两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我院在接到正式批文后,通知学生在1周内到教务部办理转学手续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专科转入本科者;.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本科生已进入三年级,再提出转学者;.应予退学的;.无其他正当理由者第七章毕业实习第三十一条实习前经补考不及格科目在2门及以下者,必须向系学办、专业暨实践教学科提交保证书(保证毕业实习结束后,回校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拿不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责任自负),学院方可批准进入毕业实习第三十二条实习前经补考不及格科目在3门及其以上的学生不可以进入毕业实习,须留在本专业下一个年级继续学习,待重新学习考试后不及格科目在2门及以下者,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毕业实习(所缺毕业实习时间顺延补齐,赶不上正常毕业,责任自负)第三十三条毕业实习的进入毕业实习是医学院校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重要阶段,是临床及各专业思维、技能,进一步系统培养、系统训练的关键时期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有条件、有能力安排好所有学生的毕业实习!
(一)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考虑部分同学及家长的意愿,学院可以有条件地审核批准部分同学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但必须保证毕业实习的质量.原则上,允许本班(级)毕业实习前各学年“德、智、体、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35%(公卫系、文理系、药学系的学生排名前45%)且无不及格科目、无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同学,可以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各班级中放弃或不可以联系,而空出的名额可顺序补).毕业实习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以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可按学院有关规定,由学院统一安排毕业实习)
(1)经补考,还有1科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选修课、课外教育及创新奖励学分,没有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者;
(3)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毕业实习前专业技能强化培训和毕业论文写作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医学类专业的学生所联系的毕业实习单位,必须是当地本科医科院校的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符合有关的教学条件,能够完成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各专业毕业实习规程和大纲的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其他专业的学生自行联系的毕业实习单位,必须是当地本科普通院校相近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遵从学院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的规定和程序,被批准自行联系毕业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按各专业毕业实习规程和大纲,认真如实、及时完成全部毕业实习内容及操作否则,不可以参加毕业考、毕业论文答辩,必须重新补毕业实习,延迟毕业,责任自负
(二)学院组织安排毕业实习学院提前公布实习单位及接受人数,学生可据自己“德、智、体、美”综合测评平均分排序和学院所公布的毕业实习点,填报2个志愿按志愿以实习前学生每年综合测评平均分排序进入;如学生的2个志愿均未能按本办法如愿进入毕业实习点,则服从学院统一安排进入毕业实习点
(三)毕业实习的要求学生应按照本各专业的毕业实习规程和大纲要求按时、按量、按质完成毕业实习否则,不可以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答辩(擅自参加考试或答辩者成绩不予认定),重补实习,延迟毕业,责任自负第三十四条毕业实习学生请假管理规定.事假(含找工作等事假)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写出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按旷课论处一天以内(含半天),学生实习组长签字同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2)半天以上,三天以内,学生实习组长签字同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报专业暨实践教学科备案
(3)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学生实习组长签字同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同意、系学办主任签字同意、系主任签字同意、报专业暨实践教学科备案一周以上(原则上不超过二周,超过者,要顺延补齐实习时间,也可办理休学),在上述逐级审批报到专业暨实践教学科后,由专业暨实践教学科报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若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则由专业暨实践教学科发函至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假满后应按时返回实习单位,向实习组长、带教老师、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提前续假不销假、不办续假手续,超期部分,按旷课论处销假、续假手续均应在原假条上注明,实习组长登记、保管、备查.病假根据病情出具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学生书面申请;一周以内,学生实习组长签字同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专业暨实践教学科备案一周以上一月以内,学生实习组长签字同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同意、系学办主任签字同意、系主任签字同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报专业暨实践教学科备案,专业暨实践教学科发函至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备案一月以上,办理休学(一年或半年).事假超过两周,病假超过三周所耽误实习时间由专业暨实践教学科督促、监管学生本人与实习单位协商补齐(所缺毕业实习时间顺诊断,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疗养期间,不享有在籍在校生的待遇若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部提交入学申请,持昆医直属附属医院诊断证明,所患疾病确已痊愈,符合高校招生健康体检标准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该年度新生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若发现新生身体条件不适合或不符合所录取专业体格标准者,应服从学院的专业调剂,不服从调剂或不愿意继续学习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本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二章学制第七条我院各本科专业实行弹性学制五年制本科专业的弹性学习年限为4-8年,四年制本科专业的弹性学习年限为3-7年弹性学习年限含休学、休学创业时间在内延补齐,赶不上正常毕业,责任自负).考研假为了鼓励学生继续升学,学院同意,可以给予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在整个实习期间二周考研假(时间为考试前二周,含考试时间)考研请假程序学生凭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书面申请,学生实习组长签字同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专业暨实践教学科,专业暨实践教学科发函至实习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公假(一般二周以内)确因需要,代表学院参加院外或上级的重大活动或因学院有特殊工作需要学生参加时,由组织活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系(专业)学办主任、系主任书面向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送教务部专业暨实践教学科备案由专业暨实践教学科负责发函向实习单位协商请假事宜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因病经昆医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疗养,时间超过30天以上或因患精神病、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一学期请假累积超过30天者;.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六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须填写“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所在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审批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若需延长,一般不超过两学年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户口在学院的,不迁出学院;.休学期间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在校学生的权利和权益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于相应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院门诊部、所在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报院领导审核同意,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需持有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因病休学凭昆医直属附属医院诊断证明,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和学籍第四十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的学生,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报考其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否则取消学籍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征入伍,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内有效第四十二条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或违法违纪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九章退学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30天者;.经昆医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伤残,严重影响本人及他人正常学习与生活者;.意外伤残,不能完成学业者;.本人申请并经家长同意退学者;.达到其他符合退学条件规定者;.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第四十四条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已收取的学费按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学学生应由本人申请,班主任、所在系、学工部、教务部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凡在校学习已满一学年及其以上者可根据学习年限和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逾期不办者,由学院各部门注销其在校关系,取消学籍;.退学学生的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十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六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经评定可授予荣誉称号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奖励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学生档案第四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类型如下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考试作弊给予以下处分第一次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国家级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八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留校察看期内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作出“提前半年或延期半年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但该处分不撤销,到期未作出“延期解除留校察看”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留校察看期内又违规、违纪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九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达到开除学籍处分者,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五十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第五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要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累计作弊三次或国家级考试作弊等)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第五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等书面材料均应真实完整的归入本人档案第五十四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无异议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院不发给学习证明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处分决定由其所在系学办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学办送达(邮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或电话通知学生家长,也可以在院内公示,以上形式均视为处分决定已送达第十一章毕业、结业、学位第五十六条具有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完所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及各模块学分,毕业前所撰写本专业职业道德论文在60分及以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毕业证书第五十七条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欠修学分小于或等于30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发给结业证.已办理退学手续者;.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第五十八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或在弹性学制内已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欠修学分超过30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九条结业学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在弹性学制内,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的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可在5年内申请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第六十条据海源教发
[2013]76号文件《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修满相应学分(还包含选修课及课外学分),毕业实习环节、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2355分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中的一项,或者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专业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若在校期间受过一次记过或一次留校察看处分(不在留校察看期),但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0及其以上(含
2.0)(各门课程平均分70分及其以上),并符合以上条件者(最后一学年参加国家级考试,如全国大学生外语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除外);.在校期间受两次及其以上记过或两次留校察看处分(不在留校察看期),但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
3.0及其以上(含
3.0)(各门课程平均分80分及其以上),并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者处分后毕业前获得校级及其以上三好生及优秀学生荣誉;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其以上;考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也可向学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最后一学年参加国家级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除外)第六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暂不授予学土学位.不符合第六十条要求者;.在最后一学年参加国家级考试(如全国大学外语考试)违纪、作弊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校期间受过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或正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并不符合第六十条第五款要求者第六十二条对暂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评定及补授学位.因成绩原因未获得毕业证书者,在毕业(结业)后五年内,重新修读(或自修)未通过课程并参加学院组织的每年一次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其他条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毕业时因学位英语成绩不合格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也后五年内,可回校参加学院组织的每年一次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处分或参加国家级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未取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五年内,可回校参加学院组织的思想品德表现的审核和每年一次的本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在校期间因纪律处分未授予学位者,毕业后五年内,可回校参加学院组织的思想品德表现审核,并且满足以下任何一项要求者:在毕业后五年内考取研究生;以课题负责人完成一项及其以上州(市)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其以上第六十三条因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未授学位的往届生,在毕业(结业)后又受到党纪、国家法纪处分者;因成绩原因或纪律处分等原因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回校参加补考、补授学位的考试中作弊者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取消其补授学位资格校第六十五条毕业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学生申诉第六十六条学生对纪律处分、学籍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有权利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利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第六十七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六十八条学院对学生作出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九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七十条学院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学生工作部第七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七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七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七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选修课,课外学分、科技创新学分)和各专业、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由教务部记录,并于毕业前归入本人档案第九条关于考核和成绩认定.学生修读的各类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含学院指定的网络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课外学分、科技创新学分以大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所在系学办认定、统计,报学籍管理部门审定考核成绩包括学生平时成绩(如实验报告、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病案讨论、病历书写、实践教学中出科考、阶段考、课堂和见习、实习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英语、本专业职业道德论文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考核成绩主要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某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和实习也可按五级计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与百分制大概相对应为三90属优,三8090属良,270V80属中,三6070属及格,60为不及格)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条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进行衡量,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第七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处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作明文修订或制订若干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学院以往的学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第七十九条本规定由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教务部负责督促执行并解释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2015年7月2日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每一分数段成绩个位数与绩点的小数位相对应,例如考试成绩为61分,则绩点为
1.1依此类推实行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取该等级段的中间值例如考试成绩为中,则绩点为
2.5依此类推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一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二绩点X学分数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二所学课程学分成绩之和十所学课程学分之和第十一条课程考试不及格(〈60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以“及格”记录成绩,以60分登记成绩,记录相应绩点;补考不及格则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收取重修费)第十二条经补考,累积达到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将向学生和家长发红色重修科目通知单(进行留级预警通知);第十三条经补考,在修业年限内累积达到4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和毕业实习期间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者,应留级至本专业下一个年级重新学习(并交全年学费);留级期间,学生已通过的课程可选择不修或重修若选择重修,成绩以高分计第十四条在修业年限内累积达6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劝其退学第十五条平时成绩考核的范围和方法:.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验实习报告、作业、病案讨论、病历书写、学习纪律等具体考核办法由教研室或实验室制定.学生因病、事、公假缺平时测验成绩的处理办法1病假、事假须于考试前提出申请,获准者,记平时成绩的60%;2公假须部门安排,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院领导批准成绩记80分.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昆医直属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审核,方可按保健课上课成绩记60分第十六条期末考试.考试方法笔试、口试、实践技能操作等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教研室确定.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昆医直属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批,方可参加缓考因事一般不得缓考,若属特殊原因确需缓考时,应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批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同学,有1次缓考机会,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在缓考中缺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机会,成绩以“0”分记.代表学院参加院外活动,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经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审核批准,该科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记80分.考试纪律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作弊或协同作弊的学生,立即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0”分记,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习成绩优秀(入学以来各课程成绩在90分及其以上)并自学能力强、认为通过自学可以掌握某门必修课程的学生,可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向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同意,报教务部批准,可允许免听该门课程批准免听者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其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应重新修读且以后所有课程均不得申请免听体育、军训、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第十七条考试成绩的上报和管理.考试成绩由各教研室登记统计期末考试,要求教研室(实验室)及教师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的批改,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人)查验签字[若阅卷教师为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教学秘书,上报审签应互为退避]、所在部、系负责人查验、签字、盖公章(若教学单位负责人因故均不在校,则请教学部、系秘书查验签字)再经教务系统的成绩录入以及纸质成绩上报(含考试成绩表、成绩分析报告)补考及重修考试,因涉及学生“分阶段筛选”的尽快安排,则必须在考试结束的1〜3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的批改、教务系统的成绩录入以及纸质成绩上报工作.各教研室、实验室要建立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加强管理试卷的原始资料和成绩的复印件由教研室、实验室保管一学期备查(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室,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遗失,违者将追究责任).考试成绩查询点设在各系学生办公室,也可通过网络查询.学生如对本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或补考成绩有疑问者,应在公布成绩(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批签字后,交教务部学籍暨质量管理科学籍暨质量管理科应在收到学生查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查验、回复由学籍暨质量管理科组织有关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人)或教学秘书、阅卷教师,三方同时在场查分若查验成绩无变则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若查验成绩有变化,除以上查验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外,还需上报教研室(实验室)所在部、系负责人查验、签字、盖公章学籍暨质量管理科在收到查分结果后更正成绩,通知系、学办、学生学生本人不得自行通过教师查阅试卷,教师及其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不得擅自接受学生查分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四章重新学习第十九条重新学习的范E.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门课程,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重修学习以百分制计分.学生对某些考试已经及格的课程成绩偏低而不满意,可在一年内申请重新学习,成绩可就高分记,但仅限一次.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另选别的课程修读;也可以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各专业毕业实习前)完成选修课的课程门数及学分绩点第二十条重新学习形式.插班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人数达不到30人的课程,采取插班上课形式,插入下一年级相同教学要求的开课班级上课、考试.编班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人数达30人以上课程,由教务部组织,利用学生课余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
六、日白天)编班重新学习,进行考试第二十一条重新学习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内,教务部根据补考情况下发本学期重新学习相关通知,确定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的课程、开课时间、地点,并将《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重新学习课程插班听课证》发至学生.插班重新学习的学生均需填写一张《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重新学习课程插班听课证》第一联学生自己留存(作为日后参加该门重新学习课程考试的凭证),第二联交系学办主任,第三联交教务部插班重新学习的同学需主动向任课教师出示《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重新学习课程插班听课证》,以便任课教师登记平时成绩.未经办理插班重新学习手续而擅自听课者或未参加重新学习课程的学习者一律不予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予评定成绩和登分第二十二条重新学习的过程管理.学生因插班重新学习而发生“碰课”时,允许对重新学习课程间断性听课但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应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并参加全部实验(见习)课,完成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间断性听课;若前一次学习时该课程实验课考核合格,由相关教研室(实验室)出具书面证明,方可不参加实验课上课.重新学习的课程如考试时仍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须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再次重新学习.若前期考试课程(公共课、专业基础课或少量专业课等)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在3门及其以上的学生,不得转入专业课、临床课学习,(即由杨林校区迁往高新校区进行后期教学);须继续留在杨林校区,随下一年级进行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若前期考试课程(公共课、专业基础课或少量专业课等)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在2门及其以下的学生,可转入专业课、临床课学习(即由杨林校区迁往高新校区进行后期教学)但须写出申请,经班主任、系学办主任、教务部批准,需要回杨林校区随下一年级参加成绩90—10080—8970—7960-6960以下绩点
4.0—
5.
03.0—
3.
92.0—
2.
91.0—
1.90等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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