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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松阳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松阳县农合联”(英文名称songyangFederationofFarmersCooperatives英文缩写SYFFC)第二条本会是由县级辖区内乡镇农合联和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等共同组成的具有生产、供销、信用等服务功能的联合组织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第三条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农服务,以合作和联合为纽带,以生产、供销、信用为基本服务功能,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作、发展壮大,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和与其他市场主体扩大交流、拓展合作,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拓宽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渠道,为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三农”治理体系、走农民共建共享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道路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第五条本会由县级农村工作综合部门主管,接受农业等涉农部门和民政、财政、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提出本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草案;
(四)法定代表人提出本会年度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本会内设机构设置;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就“三农”工作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八)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九)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三农”工作,在“三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理事长、监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第五章资产管理和经营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根据农合联执行委员会的人员编制安排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四)政府委托、购买公共服务提供的事业经费及配套工作经费;
(五)本会农民合作基金根据开展相关服务需要安排的经费;
(六)捐资捐赠;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发展及相关事项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全资、控参股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促进资产保值增值第三十四条农民合作基金来源
(一)农合联会员在加入农合联时交纳的入会费;
(二)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按不低于20%比例上缴的年度资产收益;
(三)政府提供的扶持资金;
(四)财政奖补收入;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捐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农民合作基金用途
(一)农合联为农服务事业;
(二)农合联涉农产业扶持;
(三)农民资金互助会风险补偿资金的损失弥补;
(四)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本会可按规定对农民合作基金采取低风险的保值增值措施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经营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建立监事会监督制度,发挥监事会的内部监督作用第三十八条本会每年对为农服务、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组织建设和重要专项工作等业绩开展自查自评,接受党委、政府的年度绩效监督评价,落实奖惩措施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机制和公示公告、阳光监管等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四十条本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七章终止程序第四十一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优先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联合会开办资金3万元,由松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第六条本会地址号,邮编323400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和落实党委、政府农村工作部署和各项政策举措
(二)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农”发展情况调查研究,及时向县级党委、政府反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诉求,提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农”发展的工作和政策建议
(三)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作、发展壮大,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服务功能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四)对乡镇农合联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企划咨询等服务开展乡镇农合联难以提供的服务项目和上级农合联指导的为农服务工作受县(市、区)政府及涉农部门委托、购买,做好部分公共服务、涉农政策、农情调查的具体实施
(五)引导会员加强合作与联合,发展农产品加工贮运包装、品牌营销、电子商务、展示展销、农批市场、农资供销、日用品流通、再生资源利用、乡村环境卫生等服务,建立合作经营的经济实体和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支持会员运用信息化手段,组建由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城乡消费者等共同参股的农产品、日用品连锁配送实体和销售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发展高效、增值、便捷的农产品营销服务和优质、廉价、便利的农产品日用品供给服务服务会员扩大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引导有条件的农合联成员合作社举办农民资金互助会并在农民资金互助会达到一定数量后,组建农民资金互助会联合会,发挥其资金余缺调剂、运行安全监管、风险防范救助、资金保值增值等职能引导有条件的农合联成员合作社举办农民保险互助会,为会员提供农业、财产、人寿等保险互助服务,并在农民保险互助会达到一定数量后,组建农民保险互助会联合会,发挥其统筹和监管等作用
(七)引导农信机构参加农合联,并与农合联建立长期战略协作关系,为其他会员提供以普惠金融服务为重点的各类金融服务,为农民资金互助会实行“账款分离”运行方式提供开户结算、资金托管、借款复核、技术支撑等服务(A)由参加农合联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涉农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会员合股组建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引导和支持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以众筹形式,组织农合联会员开展投资合作,并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效益较好较稳的项目和企业投资,为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群众共建共享提供有效服务
(九)设立农合联农民合作基金,加强对农民合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充分发挥农民合作基金支持为农服务事业的作用农民合作基金优先满足年度常规为农服务事项的需要支持涉农产业发展和为农服务功能建设的资金,可委托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以股权投资等形式运作
(十)加强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涉农部门职能转变及事业单位改革中转移的为农服务事项,增强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十一)做好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团体会员主要对象
(一)辖区内乡镇农合联;
(二)辖区内跨乡镇经营和服务、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合作农场、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
(三)辖区内跨乡镇经营和服务、具有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科研推广、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加工流通、农资购销、金融服务等组织);
(四)其他相关组织第十条个人会员主要对象关心、支持、参与“三农”发展,有一定理论研究、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的人员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入会费和年度会费加入本会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会员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本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涉农企事业单位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除监事以外的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本会组建的、符合参加条件的各类组织;
(五)优先利用本会研究和开发的各类成果;
(六)对本会提出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
(七)要求本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自愿加入或退出本会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履行职责;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法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本会按属地原则设置第十七条本会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上级农合联指导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基本任务和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高于三分之二的比例,选举产生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出席上级农合联的会员代表;
(四)制订和修改章程;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务第十九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高于三分之二的比例,采取本级协商推选、下级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特邀部分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办法,由理事会决定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一半以上多数通过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执行决议和财务监事会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一半以上多数通过本会理事和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监事会为止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独立理事制度本会由理事会选聘独立的、在合作经济和“三农”方面有较深理论造诣和丰富工作经验者作为理事会独立理事,由独立理事客观评价本会运营和管理状况,形成风险控制机制独立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理事不能来源于本会系统;
(二)独立理事及其所在单位不能与本会有业务往来;
(三)独立理事及其家庭成员不能与本会高管人员有任何直系亲属关系;
(四)独立理事不能在本会领取除独立理事津贴和会议费以外的任何报酬第二十三条本会实行“议行分立”的治理结构由理事会聘任执行委员会领导班子,执行委员会领导班子聘用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执行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由理事会理事兼职,兼职人员数量不超过理事会理事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促进会员改革发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执行委员会领导班子聘任、内设机构设置和各类实体举办;
(七)制订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八)在农合联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推荐选举出席上级农合联的会员代表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执行委员会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执行委员会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执行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全面负责本会的业务管理工作领导班子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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