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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校园车辆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二、机动车管理
(三)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四)凡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必须是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牌号的合法车辆
(五)校内车辆(含教职工私家汽车、各服务实体、校企合作车辆)凭保卫处核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外单位车辆需经门卫人员同意登记后进入校园出租车、大客车原则上不准进校,特殊情况须凭学校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进校
(六)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必须持使用部门证明及有效证件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
(七)申请办理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须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机动车若发生变更,须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A)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含教职工私家汽车、各实体车辆),应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对机动车和驾驶员有违反《中华人员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保卫处有权制止,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非公务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停车位
(十)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通行证统一放置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并主动接受门卫管理人员检验
2、进出校门时,速度不得超过2公里/时;校园道路限速5公里/时
3、校园内禁止鸣笛、超车、试刹车和练习驾驶
4、驾驶车辆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5、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进入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区
(十一)机动车进校后须有序停放在指定停车区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应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将车内财物带走,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车内,造成车辆或财物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十二)本规定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三轮车、人力车等
(十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右侧行走,不要并排行走行人不要乱穿马路,不要在机动车车前急穿马路,不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十四)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十五)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损坏交通设施,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行驶
(十七)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在校园指定的停放区内有序停放各楼门前、消防疏散通道以及其它妨碍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十八)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了解车辆性能,做到车闸、车铃、锁具齐全有效
2、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校园道路上慢速骑行
3、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在规定车道内骑行
4、骑行时集中精力,不用移动电话,不带耳机或随身听
5、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前须减速慢行,不准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曲折竞驶;不准双手离把和攀扶其它车辆;不准骑车带人,违反规定载物
6、不购买来历不明、无登记手续的非机动车第四章管理职权
(十九)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规和本规定,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校园内交通纠纷处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二十)保卫处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学校对大型活动的安排,有权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2、责令、纠正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
3、有权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4、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对车主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通报批评
5、对违章驾驶员或骑车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会同所在部门或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6、处理校内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二十一)校园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报告保卫处,保护现场,不要擅自移动肇事车辆如一般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由保卫处参与调解;如产生严重后果或调解不成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十二)一旦发现未注册、未取得号牌、车牌与行驶证不符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保卫部门有权暂时代为保管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十三)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并纳入考核指标
五、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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