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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桃城区路北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乡镇街道纪委或区司法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第三条街道的纪委受理本单位的执法违纪违法投诉区司法局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全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第四条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乡镇街道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七条街道纪委收到投诉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审核,涉嫌违纪罚款500元以下的处罚案件由乡镇街道纪委处置,其他投诉举报案件转交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处置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第八条受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第九条受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乡镇街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乡镇街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受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凋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第十二条调查终结后,具体办理投诉举报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及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应通过网络、媒体、单位公示栏等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途径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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