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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庭观摩心得体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犯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力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决判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件案中用以计算赔偿额的具体规定但通过观看今天的庭审,不难发现条文虽规定的具体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为系属侵权行为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清楚的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到底能有多大的市场,能获得多少利润都会因为夹杂的各种商业因素而很难得到确切的答案我想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J这个规定看似是在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却不一定小拿本案原告来说,广东中凯到底发行了多少套装光碟,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如何,已获取多少利润,都是其无法获知的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能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依据时,原告也只能说我们无法获知被告获利的数目,依次按法律规定提出了最高额五十万元的赔偿请求虽然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决判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这或多或少的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有可能引起原被告对公平裁判的猜疑我想是否可以在确认件案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利用职权搜集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比如销售清单之类能确定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的证据这样一来,法官可以依据客观的证据加以判案,以避免自由裁量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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