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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奖励办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文化旅游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以及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化旅游发展新趋势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征集、据实申请、择优评选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资金从市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文化旅游经营管理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在合法从业的前提下均可申报;外地旅行社引客入呼符合奖励条件者可依照本办法享受奖励一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获多项奖项时,只能申报最高一级奖项,晋级的按标准补足差额第二章奖励资金范围条件及标准第五条鼓励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申报国家5A级景区并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创建成为5A级景区后,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评定成为4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第六条鼓励支持全域旅游示范区品牌创建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旗县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50万元第七条鼓励支持旅游度假区品牌创建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和滑雪旅游度假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50万元第八条鼓励建设城市文化旅游休闲街区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30万元第九条鼓励创建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30万元第十条鼓励支持乡村旅游建设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镇,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3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10万元第十一条支持乡村(牧区)旅游品牌创建新创建成为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接待户(农区或牧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3万元第十二条鼓励支持自驾旅游品牌的创建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驾游目的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30万元;新创建成为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元第十三条鼓励旅行社提升品牌价值,提高服务质量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5万元第十四条鼓励支持星级假店、旅游民宿品牌创建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50万、30万元;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20万、10万元第十五条支持打造品牌节庆活动各旗县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根据自身特点优势,连续三年及以上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且已经形成区域性品牌效应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六条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一)鼓励组织旅游专列、包机、旅游自驾车队旅游专列、包机、旅游自驾车队的旅行团来呼市行程为2日游(含)以上,游览市辖区收费A级景区2个(含)以上,且在市辖区酒店及等级民宿住宿至少1晚满足上述要求基础上,专列人数均不少于500人,奖励地接社5万元;专列人数300(含)至500人,奖励地接社3万元;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国内航线每班次奖励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奖励10万元
(二)鼓励旅行社扩大地接游客流量鼓励旅行社积极组织市外游客到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游客达到5000人次(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每人每晚奖励10元
(三)鼓励支持发展“一日游”市场凡能固定开通市辖区“一日游”直通车的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市辖区旅游全年不少于5万人次,每人次奖励10元;进入国有博物馆每人次增补奖励2元
(四)鼓励发展冬季旅游旅行社在当年H月至次年4月在我市举办的展览展销、演艺、节庆、赛事、会议等活动中邀请区外参加人员达到50人(含)以上,在我市入住三星级(含)以上酒店两晚(含)以上,每人次奖励30元第十七条支持引导文化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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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3万、2万元;参加自治区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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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1万、5000元;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5万元凡考取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2万、1万元第十八条鼓励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大赛获奖的单位及个人,获得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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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8万、5万元;获得自治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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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5万、3万元第十九条倡导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表彰和奖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新增非遗国家级项目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项,新增非遗自治区级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项新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2万元,新获得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8000元第二十条鼓励扩大宣传推广本市经营性单位在区外地级市以上电视、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投放经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审批、备案的我市旅游资源、旅游线路、旅游形象宣传,宣传内容包含城市名称“呼和浩特”字样,且宣传频次不少于一周一次的,一次性给予本市经营性单位奖励3万元第二十一条支持文化产业园创建示范对新获得国家、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称号的项目,国家级、自治区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旅游演艺项目在市辖区景区(点)组织旅游演艺节目,有固定演出场所,演出手续完备,全年演出时间不少于120天(含),演出场次不少于120次(含),可容纳500名(含)以上游客同时观看演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可容纳300(含)至500名游客同时观看演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可容纳300名以内游客同时观看演出的,一次性奖励20万第二十三条鼓励支持文博场馆评级新评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50万、30万元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设非国有博物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长期免费开放,根据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次、所做活动的次数、影响力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第三章申报要求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
(一)单位(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三)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申报认证
(一)A级景区奖励的认证以通过国家和自治区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等级评定为唯一标准;
(二)休闲旅游度假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酒店、星级农家乐、民宿等,以通过国家、自治区和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评定为唯一标准;
(三)旅游专列、包机需停靠呼和浩特辖区或呼和浩特机场引进旅游专列、包机,地接旅行社需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到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备案旅游团队离开呼和浩特市后5个工作日内,旅行社向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提交资金兑付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组团社与航空公司或铁路部门签订的包机协议或旅游专列调令原件及付款凭证,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下发的航班、列车时刻表通知复印件;.旅游团队在本市住宿消费证明;.旅游团队游览本市旅游景区的消费证明
(四)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组织人员抽查、核验,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并通过审计认定第四章实施要求第二十六条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个人进行审核,并召开党组会集体研究,同时设计相关资料填报系统,审核和系统设计费用从旅游奖励资金预算项目中列支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个人在呼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官网予以公示并报请市财政局履行相关手续予以兑现以上全程将由市纪委派驻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纪检组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申请奖励的单位(企业)或个人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企业)或个人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的法律责任,纳入单位(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归集到呼和浩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凡本年度违反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有关政策法规等受到相关处罚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不予参评凡发生侵害游客利益的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削价组团、降低服务标准、违反行业公德而损害呼和浩特旅游形象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不予参评或取消奖励资格第二十八条单位获得奖励资金要用于基础设施、道路、停车场等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津补贴、集体福利,不能购置车辆等市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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