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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剧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透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依法、全面、真实、及时、准确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三条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如相关信息确需公开,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基金会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第四条发现影响基金会名誉、损害基金会利益或未经基金会许可,以基金会名义开展募捐、宣传等非法或者侵权活动的情况,应当发布声明予以澄清,并保留使用法律手段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的权利第二章信息公开规则及程序第五条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第六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身工作情况及公益项目进行情况等及时整理需对外公开的信息,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并核实,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准确性及时效性第七条信息公开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基金会网站、主管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微信公众号等,尽力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完整地获取和查阅信息第八条对外发布信息,根据相关信息发布平台的规定及程序,在请示分管负责人后发布,并将发布情况及时告知理事会第九条按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民政厅社团组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查通过后,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第三章信息公开统一管理第十条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基金会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部分理事参与公益性演出、社会活动人员)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职责
(一)对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全面统筹信息公开工作,并作为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对外统一发布重大事项;
(二)对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负审核责任,并指导分管业务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三)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信息,阐明基金会的立场和意见;在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公布事实和应急处置措施,并负责对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进行回应和澄清;
(四)向新闻媒体通报可公开的基金会信息
(五)负责主管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微信公众号等的信息发布及督促做好通过其他方式对外发布信息等相关工作;
(六)及时掌握基金会各类信息对外发布的情况并做好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七)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基金会各类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其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第十二条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第四章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限第十三条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或非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基金会相关政策法规、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联系电话及传真等相关基本信息如发生变更或者增加,应在7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并公开第十四条接收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第十五条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应注明省、市、县及其具体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第十六条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相关情况表等基金会的年度审计报告应当于次年4月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基金会其他信第十八条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规定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或信息工作小组,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浙剧基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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