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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郑[20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市xx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号文件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xx县、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纳入xx年度综合考核、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第四条考核工作由XX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每年发布年度《市XX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五条目标管理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管理台账、实地查看等方式考核小组将根据当年的《市XX关于切实加强XX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评分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实行延伸考核对阶段性工作及时组织考核,纳入年度评分,将乡镇(街道、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评价县XX及市级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包括事故控制目标的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和安全生产XX工作的完成
(1)事故控制目标的实现包括XX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的XX号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和重大事故数量控制指标三个方面事故指数评估应基于经核实的事故统计数据
(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组织XX、责任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和落实、基层和基础工作落实、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
(三)安全生产完成情况XX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中规定的XX工作第七条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5分以上为优秀(含95分),85-95分为良好(含85分),75-85分为合格(含75分),75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良好的,在xx市年度综合考核中获得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分;考核合格的,从xx市年度综合考核中扣除相应安全生产分值的20%;考核不合格且“一票否决”的,从xx市年度综合考核中扣除50%的安全生产得分具体评分细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评估对象丧失优先评估资格
(一)各县区、开发区和部门的超目标管理控制指标;⑵县、开发区1年内发生1起XX3-9人道路交通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xx3-9人道路交通事故;
(3)一年内发生xx3人以上重大非道路交通事故;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市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xx交办的否决事项安全生产工作的;
(六)隐瞒、谎报、遗漏或者故意拖延事故报告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当年重大事故数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三)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重大隐患监管未能如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第十条凡安全生产“一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xx调查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一条目标考核结束后,市xx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形成考核报告,经市XX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报市XX审批,成绩优秀的单位由市XX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安
(28)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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