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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村委会工作职责内容村委会工作职责内容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传达、贯彻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不和决定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拟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尊重集体经济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5、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及其公共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6、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8、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拓展资料村民委员会人数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详见基本信息栏)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本条是对居民会成员的人数和构成的要求的规定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村委构成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村委会成员有别于政府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可以从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决,也可以从集体经济上交村委会的收益中解决补贴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补贴的办法,也可以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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