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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成立由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各部室、区队为成员的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矿长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专职职业卫生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开展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各部室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安环部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由安环部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安环部协助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开展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法规标准汇总审批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安环部定期组织各部室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和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现象,有权责令改正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为了做好露天煤矿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矿长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安环部负责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仪器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定要求,由本单位安环部、专业检测人员和专职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粉尘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制判定标准表
②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表
③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粉尘监测人员及监测仪器配备表
④粉尘监测周期粉尘检测周期表
五、噪声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展噪声监测工作
②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个月至少监测1次
③煤矿作业场所的检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八、建立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由安环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环部应委托取得县(区)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安环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环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2、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2、本制度适用在矿每位员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
4、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5、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7、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8、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9、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并按规定长期保存,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温智鹏负责保管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10、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其他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1、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性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12、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14、年度职业卫生档案至少保存六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必须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15、档案销毁和转存档案必须由矿领导审核批准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室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煤矿实际,本着“迅速反应、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调度室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总指挥矿长负责,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总工程师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①职责指挥领导小组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指挥部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②指挥部人员分工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总工程师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综合行政部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安环部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煤矿各部室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煤矿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学习,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委托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生产技术部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信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调度室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综合物资供应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2、单位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受困者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3、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
①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因作业场所防护设施损坏、防护用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发现,或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②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a.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b.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迅速通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人员受灾情况,并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c.由各部室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在总指挥的领导下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4、坑下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首先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矿领导及各部室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为了能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各部室所有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应急救援预案各部室分管领导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I全矿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物资供应部应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
6、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十二、职业岗位健康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条名词解释.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矽尘是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的无机性粉尘矽尘和煤尘是煤矿行业工人接触的主要粉尘,长期职业接触可能产生的职业病是矽肺、煤工尘肺.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长期暴露于一定强度噪声下,可以对人的听觉系统产生损害,对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噪声是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接触高噪声能引起噪声性聋.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是指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二氧化碳等,这些气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很大危害,都可能导致急性中毒、窒息.烟尘烟尘是指在燃料的燃烧、高温熔融和化学反应等过程中形成的漂浮于空中的颗粒物作业现场典型的烟尘有焊接烟尘、爆破烟尘,烟尘的粒径很小,一般小于lgm.高温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就是高温天气高温天气会给人体健康、交通、用水、用电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中毒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损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死亡者,称为中毒中毒的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多呈剂量-效应关系;中毒按其发生发展过程,可分为急性中毒、亚急性和慢性中毒一次接触大量毒物所致的中毒,为急性中毒;多次或长期接触少量毒物,经一定潜伏期而发生的中毒,称慢性中毒;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亚急性中毒,有时也难以划分.灼伤由于热力或化学物质作用于身体,引起局部组织损伤并通过受损的皮肤、粘膜组织导致全身病理生理改变;有些化学物质还可以被从创面吸收,引起全身中毒的病理过程,称为灼伤发生原因主要是火焰灼伤、电击伤、热压伤和强酸、强碱灼伤等第三条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健康培训I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熟悉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治措施.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煤矿安环部、职业健康办公专员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所有入坑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防尘口罩、噪声耳塞等岗位所需个体防护用品.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注意劳逸结合,工作2小时到进风流中休息15—20分钟.采掘工作面在采掘作业前装煤点、转载点等位置必须打开防尘系统洒水喷雾.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降低粉尘浓度.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必须等炮烟吹散后,才能进入工作面作业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的要求执行
8、加强作业场所洒水防尘工作,采用喷雾水幕,车辆道路洒水降尘,个体防护,佩戴防尘口罩
9、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避免机械各部件的松动,减少噪声
10、加强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11、加强健康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知识,科学合理安排员工作业时间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洗衣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诊断、鉴定
1、每年由矿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医院出具体检报告书
2、根据体检报告书及医院建议,对需要进行诊断、鉴定的职工,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诊断、鉴定
3、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我矿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4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4、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煤矿一份,诊断鉴定机构一份
二、报告
1、经诊断、鉴定,职工不适合再从事相关工作的,由安环部向领导提出调岗申请,对其进行调岗安排
2、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向领导进行汇报
十五、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后勤综合部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后勤综合部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部室和专人妥善保管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十六、职业病病人诊疗制度煤矿后勤综合部负责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人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公司对准备到公司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十七、职业病病人待遇制度职业病患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获得治疗、康复和检查权、获得赔偿权等
1、职业病病人的主要权利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8、按国家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并接受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健委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病病人的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做到如下要求
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③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病人的待遇可包括以下各项1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规定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医疗费包括
①职工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等;
②职工因工患职业病所需的诊断、治疗和复查费用;
③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或工资2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伤残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费用包括补偿金、残废补助金、护理补助金,这些费用依伤残级别不同而异3职业病待遇职工患职业病的待遇主要有
①调换工种待遇,对于职业病人要求调换做轻便无危害的工作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
②休养待遇,应根据职业病严重程度安排休养,在休养期间应按规定发给工资或生活补助费;
③职业病职工调动工作的待遇处理患有职业病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4职业康复待遇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造成伤残时,需要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轮椅等康复器具的,其所需费用应由保险机构或单位报销病情严重,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应发给一定的护理费对于因工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制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患难与共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5死亡待遇职工因生产事故或职业病死亡,旧伤复发死亡或者全残退休后因病死亡,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①丧葬费;
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根据供养人口按月发给;
③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十八、职业病定期检查康复制度为规范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工作,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诊断鉴定一每年由煤矿组织进行健康普查,普查内容包括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对检查出的疑似人员由煤矿安环部统一组织,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进行诊断鉴定
(二)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煤矿有关单位应准备好以下材料,要求材料真实有效,以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理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材料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后,由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及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鉴定机构存档一份
(四)煤矿安环部和医院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时,煤矿安环部还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五)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煤矿安环部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工作
二、定期检查
(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矿方对准备到矿上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症
(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在岗检查是矿方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积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
(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或转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供健康的基础资料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矿方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矽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在15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矿方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矿方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矿方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矿方提出赔偿要求
(4)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如矿方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三、治疗康复
(一)煤矿坑下员工定期参加煤矿组织的职业病健康体检,医院对每年的体检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对患有职业病人员进行随诊、治疗
(二)对在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规定进行治疗和休养
(三)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继续作业或工作的职业卫生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煤矿经营管理部安排合适工作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确诊前的费用暂按医保程序管理,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按职业病相关规定办理
(五)对确诊患者,在完成阶段性治疗后,被认为仍需继续治疗的,经营管理部应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六及时做好确诊患者的职业病治疗情况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本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部室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1完善和改造生产作业现场综合防尘支出;2完善和改造职业病防护设备配置与维护支出;3坑内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装置的支出;4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更换支出;5完善危害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费用支出;6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7其他与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综合部、安环部、机电运输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等职能部门将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戈I]汇总报至安环部,后上报财务部
2、安环部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成员综合部、安环部、机电运输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要求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及其他产生费用由财务部负责落实,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二十、噪声、粉尘检测制度
1、煤矿各级领导要将防尘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包括测尘工作
2、测尘、测噪管理人员要对全矿粉尘、噪声检测工作负责
3、坑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噪声,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月测定1次
4、各部室要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测尘员要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6、安环部要加强粉尘浓度监测及台账管理
7、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9、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坑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相关领导处理
二十一、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一)按照用途分类
1.以防止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护品主要包括:
(1)防坠落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2)防冲击用品,如安全帽、防冲击护目镜等;
(3)防触电用品,如绝缘服、绝缘鞋等电位工作服等;
(4)防机械外伤用品,如防刺、害h绞碾、磨损用的防护服、鞋、手套等;
2.以预防职业病为目的的劳动卫生护品主要包括
(1)防尘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尘服等;
(2)防毒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毒服等;
(3)防噪声用品,如耳塞、耳罩、耳帽等
(二)以人体防护部位分类.头部防护类使用MA材料制作的安全帽.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复式防尘口罩,过滤式防微粒口罩等.眼、面部防护类包括电焊面罩,焊接镜片及护目镜等.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用各种材料制作的防噪声护具,主要有耳塞、耳罩.防护服装类包括工作服.手足防护类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靴和各种劳动防护专用护肤用品.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帽的防护作用防止物体打击伤害;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防止机械性损伤;防止污染毛发伤害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申报变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严格按照卫生处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职业病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檐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至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做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维修、操作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宜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工作现场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防止异物进入眼睛;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防止物质的颗粒和碎屑、火花和热流、耀眼的光线和烟雾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这样,在时就必须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选择和使用防护眼镜和面罩防护眼镜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项选用的护目镜要选用经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护目镜的宽窄和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视力,应及时调换;护目镜要专人使用,防止传染眼病;焊接护目镜的滤光片和保护片要按规定作业需要选用和更换;防止重摔重压,防止坚硬的物体摩擦镜片和面罩防尘防毒用品的作用0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由于固体物质的粉碎、筛选等作业会产生粉尘,这些粉尘进入肺组织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病变,也就是尘肺病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尘肺病的发生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使用注意事项.选用产品其材质不应对人体有害,不应对皮肤产生刺激和过敏影响.佩戴方便,与脸部要吻合.使用前必须弄清作业环境中的毒物性质、浓度和空气中氧含量在未弄清楚作业环境条件以前,绝对禁止使用.使用前应检查部件和结合部的气密性,若发生漏气应查明原因例如,面罩选择不合适或佩戴不正确.应根据劳动强度和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浓度选用不同类型的防毒面具.防毒呼吸用品应专人使用和保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在清洗和消毒时,应注意温度,不可使橡胶等部件因受温度影响而发生质变受损防护手套的作用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铳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工作现场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黏、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焊工手套电、气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防护鞋防护鞋的种类比较多,如皮安全鞋、防静电胶底鞋、胶面防砸安全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高温防护鞋、防刺穿鞋、焊接防护鞋等应根据作业场所和内容的不同选择使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常用的有绝缘靴(鞋)、焊接防护鞋、耐酸碱橡胶靴及皮安全鞋等防护鞋的功能主要针对工作环境和条件而设定,一般都具有防滑、防刺穿、防挤压的功能,另外就是具有特定功能,比如防导电、防腐蚀等对绝缘鞋的要求有.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做一次预防性试验;.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防护服(工作服)用于保护作业者免受环境有害因素的伤害主要产品有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带电作业屏蔽服、防X射线工作服、防寒服、防水服、防微波服、潜水服、防尘服等一般工作服和特殊防护服穿戴要诀“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安全带的防护作用高处作业,重叠交叉作业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作业者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棱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nl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二十二、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过期销毁制度为了预防事故、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行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针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过期、报废和销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劳动防护用品过期和报废,库管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矿领导由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小组指派专业人员共同进行报废认定
2、过期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销毁,禁止领用和重复使用,更不准转让
3、销毁劳动防护用品时,应由安环部等相关单位制定出安全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销毁
4、更换劳动防护用品需以旧换新,旧劳动防护用品需符合相关报废规定,出具有关部门认定结果或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小组领导签字
5、严禁以更换的名义造假,套取矿上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一经查出,轻则罚款,开除离矿;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损坏、过期、失去标识等原因不适用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7、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上报销毁为了预防事故、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行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针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过期、报废和销毁,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过期和申请报废,库管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由公司领导指派专业人员共同进行报废认定
二、经鉴定为过期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销毁,禁止领用和重复使用,更不准转让
三、销毁劳动防护用品时,应由安环部制定出安全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销毁
四、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损坏、过期、失去标识等原因不适用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五、更换劳动防护用品需以旧换新,旧劳动防护用品需符合相关报废规定
六、严禁以更换的名义造假,套取矿上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一经查出轻则罚款,重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上报销毁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企业职工的培训矿级、区队、班组三级教育
2、部门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班组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4、临时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三、培训时间
1、矿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一年复训一次
2、粉尘、噪声职业卫生监测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全员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四、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1、职业危害预防领导小组组织培训
2、经费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联合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6号第十七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3、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作他用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达到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健康影响的目的,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吸、除、阻、隔等措施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凡煤矿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4、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6、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测仪器名称及数量我煤矿拥有防尘水池2个;粉尘检测仪1台;噪音监测设备
47、设备与物资部和安全环保部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包括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更新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8、现场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得损坏、破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违者按“三违”论处
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对我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保持引水装置畅通,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不得拖延其余各部门有协助义务
10、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仪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11、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旁设置说明牌版,牌版上标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功能用途及使用注意事项
12、煤矿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等情况应设立档案
13、设立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各部门,使各部门人员对设置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性质、用途充分了解并加以保护
14、煤矿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严重损坏并危及安全生产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待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修完毕后下达作业命令时,方可恢复生产
16、煤矿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17、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环保部
1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不得缩小发放范围和降低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综合行政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1—2008执行,由综合科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材料员负责保管与发放工作1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账,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劳动防护用品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粉尘的种类游离SI02含量(料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煤尘
55.0岩尘5〜
102.510~
301.030〜
500.5N
500.2水泥尘
101.5类别生产工艺测尘布置点露天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下风侧3〜5nl处煤矿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输操作室内地面作业运输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场所测尘点数量测尘人员数量测尘仪器数量2021人22台20~4022人24台40~60N3人26台6024人台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三2人大于等于4台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6个月1次游离SiO26个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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