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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
(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性收费的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三、根据财政部
(94)财预字第37号文件精神,行政性收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各项收费的不同情况分批逐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项目名单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四、行政性收费的上缴
1、行政性收费的上缴入库按市、区县二级进行,原规定的市、区县上缴分成比例不变属于上缴市级财政部分由各执收单位主管部门集中上缴市级财政;属于上缴区县的财政部分上缴区县财政
2、行政性收费的执收部门取得收入后要及时上缴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按旬上缴市级财政国库,各区县具体缴库时间可根据情况自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拖欠、截留行政性收费
3、行政性收费上缴国库使用“预算拨款凭证”上缴市级国库时“收款单位”栏填“市财政局”帐号填“0206-2”开户银行填”市人行国库处“各区县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五、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为保障正常经费开支,市、区县财政要根据收费缴库和经费开支情况核定预算收支指标各单位要编报年度收支预算(编报时间、报表格式、要求另行通知),并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编报季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用款情况给予核拨
六、行政性收费要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期上缴和截留挪用的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七、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仍执行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入上缴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拨付”
八、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加强有关部门配合,设立专人负责,做好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工作
九、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结余数额(含以前年度累计结余)一并纳入预算,上缴财政金库精品文档精心整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部门预算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预算法》、《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严格部门预算管理,规范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做到量入为出,收支有序合规,切实保障全局各项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部门预算的编制
1、凡市财政和其他部门划拨给市新闻出版局(局)、北京市“扫黄办”和局属单位的经费(含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均纳入全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分项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
2、各预算部门应在规定预算编制时间内,提供本部门下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和部门经费的使用计划,行政性收费的执收部门,应同时提供下一预算年度的部门收费收入支出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综合编制全局部门预算方案
3、预算年度内已确定的全局重点工作和重点扶持项目,凡涉及到经费安排的,各项目责任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给予体现,并优先安排各部门正常公务、业务经费预算不得超过上年财政下达的预算规模,部门新增项目经费预算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上报
4、各部门所有财政性支出都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相应科目列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中不得安排超过财政规定范围的支出项目
二、部门预算的审批
1、为了保证部门年度预算的切实可行,各部门预算应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上报;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事业发展计划汇编全局部门预算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执行部门
2、各部门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方案制定全年预算经费支出计划,公务费、业务费支出要全年均衡安排,项目支出要注明支出月份,各部门支出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3、为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无特殊原因当年预算项目一般不再追加,需增加的项目支出推至下一预算年度再考虑在年度预算中未安排支出的项目支出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支出,有关部门应先商计财处,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调整部门预算方案,在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后,再报主管领导审批该项目的支出安排反之,计财处不得受理
4、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计财处负责全局年度部门预算的监督执行,各项经费的支出按预算规定用途并经分级审批,由计财处审核后办理手续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行政公用经费的开支,1000元以下的支出项目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支出项目由办公室报主管局长审批;20000元以上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部门业务费开支,由业务主管局长审批一次性开支超过2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3部门专项经费的开支,由业务部门提出支出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4)项目经费的开支,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安排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批,一次性开支10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
(5)劳动工资、福利补贴、加班劳务等个人部分的开支,一律由人教处负责审定,书面通知计财处执行人教处应于每月28日前将职工工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计财处,以便计财处落实执行职工困难补助由局福利委员会审定,由人教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部门预算的执行
1、部门预算执行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各项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经国家政策批准的正式票据票据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要在原始凭证上签名,超出原预算审批范围的,须重新报批100元以上费用支出要注明用途,连同预算批准报告一起交计财处审核报销
3、及时结帐、报帐,使用现金和转帐支票,均应在借支一周内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及时通知计财处
4、各项经费用于因公出差、参加会议、举办培训班、学习班、组织会议等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的支出标准和局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凭有关通知文件(原件)到计财处审核报销
5、各项经费用于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用的开支,支出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局会议费、招待费报批手续,由办公室、计财处共同监督支出
6、年度部门预算内的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核,由计财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安排专人审核,年度部门预算外安排的支出,经局长办公会批准调整年度预算后由计财处处长审核批准支出
7、因工作需要到外埠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应严格按照京财行19921384号文件执行处以下干部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方可乘坐飞机,因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要报局长批准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
8、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往返路费由局人事教育处审核批准后到计财处报销
9、职工医药费的报销应严格遵循北京市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职工就医时取得的医药费原始凭证每月10日前交计财处,计财处指定专人按规定到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安排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需住院治疗的职工,所需住院费用由主管局长批准后,领取支票先行与医院结算,有关单据经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后,一周内将职工自负部分费用交计财处未按规定缴清自负费用的,不得再申请支票结算住院费用
四、部门预算的监督
1、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具体责任部门要制定项目预算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上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由计财处监督使用项目完成后,责任部门应按项目说明经费使用情况年度预算中确定的重点监察项目,由监察处、办公室和计财处联合组织审议项目支出计划,并对项目支出实施全程监管
2、各处室应将本年度工作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工作会、业务培训及涉及此项工作的开支在年度报预算计划时,同时报局办公室一份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几个处室相同或近似内容的会议能合并一起开的要合并,能安排在局内开的不在局外开,并将会议经费落实到年度预算中
3、接待上级部门和其他省市来我局调研、考察活动所需支出,先由接待部门根据接待任务起草经费预算报告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商计财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接待标准严格遵守市纪委和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接待活动中严禁赠送礼品
4、各部门添置办公用设备、办公家具和日常办公用品(含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的此类购置),应向局办公室提出购置理由和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资金情况统一平衡办理各部门添置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和各种应用软件,应先向局信息中心提出购置申请,信息中心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支出审批手续
5、计财处从价值形态上对应属局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从实物形态上对局所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局属各部门购建的或接受的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按规定在上述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严格杜绝帐外资产和私设“小金库”报废和处置固定资产时,要严格遵守财政规定,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要报局长办公会批准,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需报市财政局批准,并严格履行报废手续
6、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开支情况,由计财处定期向局长、主管副局长书面报告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在项目完成后,由计财处和项目执行部门共同向局长、主管副局长书面报告
五、本规定如与财政规定有抵触,以财政规定为准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如出台新的财务规定,本规定按新规定再行调整本规定自局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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