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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院门、急诊和住院病人姓名更正制度L适用范围:凡在我院就诊的门、急诊和住院病人,其医疗文书所记载的姓名与实际姓名不符的,适用本规定
2.姓名更正的提出:1患者本人、代理人或其监护人提出更改2医务人员发现记录姓名与实际姓名不符后提出
三、其他人员和机构提出不予以受理(司法机构除外)所需提供的资料由第二条第一款提出的,需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或户口本由第二条第二款提出的,需提供患者姓名不符合的依据证明司法机关提出的,需由司法机关提供更正患者姓名的意见,并加盖司法机关的公章流程1门、急诊由第二条第一款提出的,提起人需填写《姓名更正申请书》,患者本人必须到医院,由书写记录的医师负责核对其为当时的就诊本人,由医务科核对其提供的资料核实,最后由医务科出具更正姓名证明由第二条第二款提出的,需报科主任批准,医务科核实后,出具更改姓名证明不得直接在医疗文书上涂改2住院期间
2.1由第二条第一款提出的,提起人需填写《姓名更正申请书》,由该科主任、护士长或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定需更正后报医务科批准批准更改后,要立即在病程记录上记载更改时间、原因、依据、原姓名和更改姓名,同时在记录时间以后所有医疗文书使用更正后的姓名原来已经书写的姓名应保留,不得涂改为便于住院期间工作,可在原姓名旁用红笔标明新更正的姓名《姓名更正申请书》附病历后由第二条第二款提出的,除不需填写《姓名更正申请书》外,与上条相同
4.3出院病人由第二条第一款提出的,提起人需填写《姓名更正申请书》并携带第二条要求的资料,到医务科进行核实批准,并出具证明核实时,病人本人必须到场,由接诊医师或管床医师确认其为当时住院或就诊的病人;或由接诊医师或管床医师通过合法证件上的相片能确定为当时住院或就诊的病人,由第二条第二款提出的,报医务科批准并出具证明
3.3各科室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对医疗文书中已记载姓名的更改
5.严禁私自更改患者姓名,凡不按本规定更改的,按**第五附属医院《奖惩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和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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