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展示牌等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户外广告管理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户外广告公共资源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履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
(一)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依照《城市规划法》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进行规划审批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核
(三)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依法办理经营登记,方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第七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八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第三章设置管理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第十一条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文明、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功能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构)筑物及其控制地带的;
(五)利用城市行道树,影响城市绿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利用公共资源
(一)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车站,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利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或者顶部,以及交通工具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出让户外广告公共资源,应当由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出让户外广告公共资源,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必须在依法确定受让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审核、审批手续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部门负责第十九条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收入属于政府,市财政设专户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章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二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标明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及其他要求进行安装、制作,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到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第二十二条设置人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经设置审核部门同意,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后,应当及时发布广告内容,超过5日(含5日)无广告内容发布的,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发布商业广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户外广告登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条幅、充气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美化城市的耍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城管、园林、城建、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发布标准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绘制、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L5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
0.5米;
(三)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四)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到期的应及时拆除;
(五)根据美化市容的需要必须配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安装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路牌广告、条幅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和墙壁绘制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经营者名称及发布日期第三章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证明,取得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第十二条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的地点和形式符合《海口市城市户外广告布点规划》;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计效果图;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应依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必须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查后,报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办理批准文件
(一)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属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的限高建筑物顶部或利用氢气充气物、漂浮物和飞行物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设置单板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或永久性、半永久性构筑物广告的第十六条发布下列内容的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九)属政治性户外广告,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证明、文件齐备的予以受理,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申请人取得登记证后方准发布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核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九条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举办有企业赞助的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承办,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未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注销登记证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