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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不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不安全”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二条“不安全”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不安全”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第三条“不安全”的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
4、灾害防治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2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3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5、其它1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者不按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主要责任人2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阡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3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打眼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打眼工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5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nl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nl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仍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进的责任人6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7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班组长8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
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9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的班组长二一般“不安全”
1、顶板控制1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2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退山或过山,或者出现前倾后仰的操作者3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时进行处理仍继续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4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和班组长5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泵站司机6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7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8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阡上的支护工9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双楔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有3处使用双楔梁楔不全的维护工10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较接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较接梁连续2处未较接、或者水平楔无防飞链、或有3处水平楔立放的支护工10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支护工和班组长11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人12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连续2根以上支柱未系安全绳的责任人13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支架、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柱的初撑力连续3根架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支护工14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支护工15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处支架柱间距超过标准规定且未采取措施的支护工16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m深度大于300nmi厚度大于300mm的采煤机司机17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的支护工18悬移支架工作面有连续2架以上支架接顶不实,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3架以上接顶不实的支护工19移架结束和推溜结束后,未把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员20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支护工21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操作者22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架未加固或加固不齐全不可靠的班组长及操作者23巷道工作高度超过
2.5m或倾斜巷道倾角大于30°的支护施工,未搭建脚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支护工;以及工作平台距离底板高度大于2nl未使用保险带的人员24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2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主要责任人26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27安装锚杆索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28施工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支护工29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支护工30锚杆巷道中安装前探梁卡环的锚杆,外露丝长度、抗拔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1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和巷道收敛监测,未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主要责任人32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强措施的责任人33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34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2、采掘机电1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2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爆破工3未在指定修理碉室检修电钻的检修工4煤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责任人5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机电工及包机人6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仍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7采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8采煤机运行期间,距离采煤机3nl之外的司机,无线遥控采煤机除外9采煤机运行期间,进入煤壁侧的人员10采煤机停止牵引时,未把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机11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0m综采面15m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操作者12用支护锚杆索或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者13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刮板输送机的责任人14移动转载机时,两道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点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操作者和组织者15延接或缩短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16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阡、卡大块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司机17正对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操作的司机18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未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输送机的人员19利用刮板输送机、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人员20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阡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21停掘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的司机22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人员23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把截割头降落到底板上的司机24未正常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司机2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人员2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责任人27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28倾斜巷道掘进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钩头的责任人29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30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扒装机司机31扒装机缺少挡绳栏而继续使用的司机32扒装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班组长及司机33利用巷道、采煤工作面正规支架起吊物件,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操作人员34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在其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
3、井巷维修1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2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3巷道维修未按施工顺序依次进行由外向里、逐排逐棚进行,或拉茬点数量超过规程措施规定的责任人
4、“一通三防”及灾害防治1炮采、炮掘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严重飞扬的操作者2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操作者3岩巷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打眼工4综采、悬移支架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使用架间喷雾的支护工5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5、其它1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的责任人2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通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3炮采、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打眼工4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的打眼工5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领钎工领钎认眼除外,或者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者手扶麻花钻杆打眼的6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操作人员7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操作人员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人员9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人三轻微不安全”1注液枪使用后放置在地面而不吊挂的人员2电话机距离迎头或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3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工4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的操作者5综采和悬移支架工作面爆破时对支架柱及其液压系统不采取保护措施的爆破工及班组长第十二条机电运输一严重“不安全”
1、机电1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的责任人2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维修工3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责任人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仍继续使用的责任人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人6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人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8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者9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2、运输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主管责任人2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松、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去保护作用的相关责任人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人员4滚筒驱动胶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机电主管责任人5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人6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人员7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人员
(8)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摘、挂钩人员和绞车司机
(9)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10)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人员
(11)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推车工
(12)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人员
(13)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小绞车司机
(14)小绞车无护绳板或护绳板不符合要求而开绞车的小绞车司机
(15)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绞车司机
(16)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辆的司机
(17)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未把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司机
(18)机车的灯、警铃(喇叭)、闸、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有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仍继续使用该机车的司机
(19)机车运行期间跟车工上、下车辆扳道岔,或不下车扳道岔的司机、跟车工
(20)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人员
(21)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或汽油动力装置,或者防爆装置不合格的指挥者
(22)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的燃油闪点低于7CFC的司机及物资供应责任人
(23)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司机、施工组织者及通风负责人
3、其它
(1)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2)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责任人
(二)一般“不安全”
1、机电
(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2)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人员
(3)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人员
(4)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员安全仍继续使用的操作者
(5)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班长
(6)井下在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维修班长
(7)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维修责任人
(8)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1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
(11)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的使用者
(12)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使用者
(13)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使用者、购货者
(14)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
(15)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而继续使用者
(16)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或损坏矿灯的人员
(17)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
(18)对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人员
(1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2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人员21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人22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人23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操作者和指挥者24井下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前,不检测使用地点瓦斯浓度的人员25在回风流中检修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人员26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检修人员27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工作人员28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操作人员29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研■帘的责任人30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仍继续使用的操作人员31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2、提升运输1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2在主井绞车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人员3不按规定进行人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机电科负责人4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维修人员5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司机和机电科负责人6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人员7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8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摘挂钩人员和跟车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9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维修责任人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第四条“不安全”行为产生的根源“不安全”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实际经验表明,反“不安全”行为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计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10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维修责任人11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使用的责任人12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机电科负责人13小绞车双向提升无保护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的使用者和指挥者14斜巷提升、下放空钩头不跟人的责任人15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超长、偏载严重或封车不牢不制止的把钩工16将头或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把钩工17井下无措施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操作人员和指挥者18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19带式输送机保护不齐全、不可靠而使用的指挥者和司机20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而开机的操作人员21多台带式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操作人员22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人员23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
0.5m以内的煤阡人员24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人员25转载机运行时,在桥拱下行走的人员26在井上、下顶车或人车运行期间,打开阻车器的或离阻车器2m以内的人员27机车司机不按信号指令行车,或在开车前未发开车信号的28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29机车牵引车辆数超过规定的跟车工30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人员31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的;前方无专人警戒、指挥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司机和跟车工32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或在车场以外顶车的司机和跟车工33利用电机车反向运行档进行停车制动的司机34蓄电瓶电机车与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35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36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小于100m或不使用红尾灯的司机
372.5吨电瓶车牵引车辆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人;5吨电瓶车牵引车辆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人38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
1.8m的设备时,上方未铺盖绝缘物,并未使用绝缘绳固定的司机39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司机及指挥者40人力推车时,1次推车超过1辆的
①人员站在矿车两侧推车的
②同向推车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5%时小于10m、在轨道坡度大于5%o时小于30nl的
③在推车时不注意观察前方的
④人工推车或机车运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
⑤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碉室出口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
⑥在坡度大于7%的轨道上推车的;推车时放飞车的;或者未与井下调度站联系好而在运输大巷推车的推车人41在运输大巷中工作不穿反光特种服装,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的组织者和工作人员42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的阻车稳车措施的操作者43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人员44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气口的排气温度超过7TC或其表面温度超过I5rc的司机.45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铝合金部件,或使用不具备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非金属材料的司机46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油箱和管路使用可燃性材料,或油箱的最大用油量超过8升的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47井下使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地点无灭火器材的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48运输车辆在未停稳并制动的情况下进行装载作业的装载人员49运输车辆装载期间,将身体伸出驾驶室的司机50运输车辆装载期间,检查维修车辆,或有人员上、下车辆的人员51挖掘机未发出信号而将运输车辆驶入、驶出装车点的司机52运输车辆未定期检查其可靠性,无示宽灯或标志的司机53车辆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司机
3、其它1使用的煤仓、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施工单位责任人2煤仓、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者篦子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篦子的队长3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部未封口或封口不严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有特殊措施的除外4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设备上有人而进行起吊作业的操作者5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维修班长和司炉工6锅炉管道带压维护或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断措施的组织者和操作者7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8无按规定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安排者、组织者和操作人员三轻微”不安全”1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要害场所的2重要岗位的岗位工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的3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人员4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5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阡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人6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责任人7在人车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把钩工或信号工8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司机9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10电机车不用红尾灯,而由人转发信号的11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12无故将车辆停放在道岔上的13车场存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人14车辆排队等待期间,车与车之间未保持规定安全间距的司机第十三条“一通三防”一严重“不安全”
1、通风1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人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人员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人员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通风负责人6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或溜煤眼在特殊情况下放空未采取防止风流短路措施的放煤工7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及填报假数的人员8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9采煤工作面停采结束后不及时封闭,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未及时封闭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0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不及时全部封闭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1盲巷封闭不及时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2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人14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5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6同一地点50m范围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7局部通风未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18瓦斯异常区的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负责人19掘进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通风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
2、瓦斯防治1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检员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仍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3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4恢复已封闭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未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或排除瓦斯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风部门负责人5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者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6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规程规定进行的通风部门负责人7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实施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
3、粉尘防治1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1n范围内洒水冲尘的2转载点附近有煤尘堆积不及时清理的责任人
4、防灭火1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编审人员2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人员3在井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作业,或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而进行作业的操作者4在井下从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作业无措施,或者措施重复使用的队长、技术员及操作者5在井下存放或未按规程规定使用汽油、煤油、香精水、变压器油等易燃物品,或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指挥者和操作者二一般“不安全”
1、通风1各类密闭前无栅栏、不设警标的通风单位负责人2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通风单位负责人3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通风单位负责人4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瓦检员5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瓦检员6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7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通风单位负责人8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通风单位负责人9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通风单位负责人10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责任人11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12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支架、无消音器的通风单位负责人13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通风单位及供应部门负责人14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或风筒多处漏风不能保证掘进工作面有效风量的通风工15人为破坏风筒的人员16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工1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通风管理部门及单位负责人
2、瓦斯防治18矿井无防止瓦斯积聚措施,或发生瓦斯积聚未及时处理的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9第
一、二次瓦斯检查间隔不足3小时或超过5小时的瓦检员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0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未按规程规定检查的21采煤工作面隅角、掘进工作面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现场当班负责人22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瓦检员及爆破工、班组长23采煤机、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24下井时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25入井时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的安全检查员26隔抑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通风单位及部门负责人
3、粉尘防治1不按规定测尘的测尘工2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通风单位负责人3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掘进队当班现场负责人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侧不安设风帘风嶂的采煤队长,或生产期间不使用流净化水幕的当班现场负责人5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或装置失效的机电队负责人6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采煤机司机7掘进工作面不安设喷雾的掘进队队长,或生产期间不使用净化水幕的当班跟班副队长8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机电负责人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9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司机10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的区队长,或使用不正常的岗位人员11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1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13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阡石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的司机14掘进迎头及其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当班现场负责人15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m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爆破工及班组长1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责任单位负责人17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当班负责人及喷浆工
4、防灭火18井下和井口房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或休息间的区队负责人19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未按规定储备,或未定期检查、更换的区队负责人20将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它用的责任人21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碉室、检修碉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巷道中的灭火器材,未按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和存放地点存放的区队长22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碉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维修人员2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维修人员
5、安全监控1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规定悬挂的瓦检员或当班施工队队长2瓦斯传感器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标校的通风单位及部门负责人3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校正的通风单位负责人4安全监控设备电缆未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或与动力电缆等共用的责任人5安全监控设备无故障闭锁功能,或闭锁功能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责任人6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责任人7安全监控系统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责任人8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人9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的责任人10出现瓦斯误报警不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的责任人11采掘工作面顶板出水量较大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进行防水保护的责任人三轻微不安全”1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签名的瓦检员2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瓦检员3冲尘时,不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冲尘人员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第十四条爆破及火工管理一严重“不安全”
1、井下爆破1井下爆破作业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或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供应部门负责人2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取得爆破工资格证而进行爆破作业的指挥人员和爆破工3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4在瓦斯超限、煤尘超限的情况下爆破的,或明电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爆破人员5强令爆破员违章爆破的指挥者6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工7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指挥者及爆破工8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爆破工9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库管员和爆破工10综采工作面采用放震动炮方式过地质变化带时,在爆破之前将机组开入爆破区域割煤的机组司机
2、火工管理1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2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发放、领退炸药、雷管的库管员及爆破工3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人员4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爆破工5乘坐机车头运送爆炸材料,或将爆炸材料放置在机车头上的爆破工及机车司机6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爆破工二一般“不安全”
1、井下爆破1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工2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第五条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对策
1、通过对我国历次事故的认真分析发现,“不安全”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不安全”不除,事故难免“不安全”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
2、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不安全”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不安全”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3、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确保自身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第六条“不安全”行为界定依据
1、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全国各大集3爆破不执行警戒挂牌吹哨制度和“三人联锁爆破制”的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4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的爆破工5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进行爆破处理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6爆破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爆破工7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人员8非爆破工装配引药的人员9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爆破工10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使用秒延期电雷管的爆破工11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以及高瓦斯区域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起爆的爆破工12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的爆破工,无水炮泥可用时的供应部门负责人13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爆破工14有水炮眼使用非抗水型炸药而未用防水套的爆破工,或无防水套可用的供应科长15不按规程规定装药的爆破工16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的爆破工1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爆破工18存在《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情况之一,仍进行装药、爆破的爆破工19电雷管起爆后,未把母线从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爆破工20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已装药的炮眼,又不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员交接清楚的爆破工21掘进工作面积阡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工22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的爆破工23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的爆破工
2、火工管理1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非抗静电或非棉线衣服的2在没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碉室以外地方检查电雷管的库管员3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责任人4地面临时爆炸材料库存放炸药的数量超过3t、雷管的数量超过1万发,或存放炸药、雷管的数量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的库管员5井下爆炸材料库中,未将炸药和电雷管分开存放的库管员6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的库管员7井下爆炸材料库单个存放壁槽储存炸药量超过400kg、储存电雷管数量超过2天的需用量的库管员8爆炸材料不按品种专库存储,或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存放层数超过1层的库管员9井下爆炸材料库存放壁槽储未标明炸药、雷管额定和实际储存量,或标注不清、标注与实际不符的库管员10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碉室存放炸药量超过当班待发炸药量或者3箱的库管员11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内的人员12电雷管发放前未进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短路,或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的库管员,或不具备全电阻检查条件的供应部门负责人13报废的炸药、雷管达到规定数量,未及时按规定上缴销毁的库管员及供应部门负责人14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未将炸药和雷管分开运送,或不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人员15井筒内或井下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超速的司机16运输电雷管的车辆未加盖、加垫,车厢内未用软质物塞紧的运送人员17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有关责任人18爆破员或爆破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矿规定的19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的人员20非爆破工运送电雷管的人员21炸药由其他人员运送时无爆破工监护,或由不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人员运送炸药的指挥人员22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的人员23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乘坐人车时,未专列、专趟运送或乘坐间距不符合规定的运送人员及跟车工24丢失爆炸材料的人员25将瓦斯检测仪、爆破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人员三轻微不安全”1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人员2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同行,或相隔间距小于10m的3人力运送炸药人员在中途逗留的人员
六、地测防治水一严重“不安全”
1、防治水1煤矿防治水不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或县煤管局规定的“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探掘分离、不探不掘”十六字原则的主要责任人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主要责任人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主要责任人4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采掘队长及地质部门负责人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现场主要组织者及操作者6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技术负责人,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指挥者7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组织者及操作者8雨季受水威胁矿井,未按规定制定并采取防治水措施的防治水领导小组人员9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有可能溃入井下时,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的防治水领导小组人员
2、测量1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责任人2掘进巷道根据有关规定停工后,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单的责任人3巷道贯通前未按规定距离下达贯通通知单的测量人员二一般“不安全”
1、防治水1未按规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井下出水点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的地质管理人员2井下“带水压开采”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总工3井下主要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主要责任人4井下水仓和水泵房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总工5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排除井下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的主要责任人
2、测量
(1)巷道贯通前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测量人员
(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测量负责人
(3)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擅自开口施工的组织者
(4)未及时测定迎头停掘位置,造成损失的测量人员
(5)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改变施工层位、缩小或扩大煤(岩)柱的主要责任人
(6)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的人员
3、灾害防治
(1)矿井未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措施、计划,或对措施、计划未及时修订的主要责任人
(2)矿井地面及井口附近有滑坡征兆,未设明显标志牌,未及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的主要责任人
(3)单位没有编制《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没有每年进行一次修订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4)单位没有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七、其他有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或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根据本标准的三种性质的“不安全”行为界定原则,对其“不安全”行为按照严重、一般、轻微三种性质进行界定第三章附则
1、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界定标准)》同时作废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
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公司各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2、按专业内容不同将其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不安全”、一般“不安全”和轻微“不安全”三种性质界定第七条“不安全”行为性质界定原则
1、严重“不安全”“不安全”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2、一般“不安全”“不安全”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3、轻微“不安全”“不安全”行为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第八条“不安全”行为处理及复议规定发现“不安全”现象或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填写“不安全”实时报告单,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交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不安全”界定标准和原则进行界定,并根据界定结果,按照“不安全”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对“不安全”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照“不安全”处罚规定进行处理严重“不安全”处罚2000元/次-5000元/次一般“不安全”处罚200元/次-2000元/次,轻微“不安全”原则上以帮教(安全教育)为主,罚款50元/次;对重复出现的处罚200元/次-500元/次对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要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合同对于有争议的“不安全”行为,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本单位安监部门、“不安全”仲裁办公室提出书面仲裁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原煤生产、基建单位的所有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第十条一般规定
1、严重“不安全”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仍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仍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手机等入井的人员10要害岗位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11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12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人员13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和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切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仍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1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1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20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无师或未签订师徒合同,或者师傅资格不符合规定而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2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22破坏、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23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人员
2、一般“违章”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2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3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4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6上岗后未挂牌开、停工牌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7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8未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9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10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损坏、过期、报废自救器的人员11入井前不检身人员12架空人车不执行操作规定或不负责任随意开、停车的人员13携带工具长度超过L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kg以上乘坐架空人车的人员14井下机电碉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15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16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17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仍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18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仍继续作业的操作者19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20B级以上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责任人21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22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值班人员23未执行班前安全生产确认,或确认不认真的值班人员24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组织者25“不安全”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不安全”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26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2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28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主管责任人29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30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31群体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工作的安排者32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33发现“不安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不安全”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3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35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36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37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员38将氧气瓶、乙燃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39各类气瓶、乙烘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烘瓶不够5m以上的操作者40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安全阀、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41乙块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焕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42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43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44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行车工45擅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
3、轻微“不安全”1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人员3井下不穿工作衣或工作衣穿戴不整齐、胶靴严重破损的人员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人员5乘坐架空人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或架空人车运行时在非人员上下点上下的人员第十一条采掘专业
一、严重“不安全”
1、顶板控制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或者前探梁等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2井下空顶作业的人员3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或回柱放顶人员未按规程规定作业的人员4兀型长钢梁支护的工作面,支护、移梁、调整支架、放顶作业无人监护,或作业人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班组长和操作者5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仍继续作业的人员6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7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仍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8擅自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人员9兀型长钢梁支护工作面提前摘除三挡支柱或中柱超过规定的操作人员
2、采掘机电1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而进行处理的人员2扒装机扒装期间,在导向轮与扒装机之间逗留的人员和司机3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的人员和司机规程规定的除外4在刮板输送机运行期间跨越刮板输送机进入煤壁区域或进入机道的人员5擅自使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
3、井巷维修1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仍继续组织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2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及操作者3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4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组织者及操作者5破坏巷道支护、偷回巷道支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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