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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编制:审核审批项目经理部日期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4、配合综合部做好项目部职业卫生的警示、告知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5、负责项目部职业卫生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6、负责项目部的职业病危害的监测、评价工作;
7、配合综合部做好项目部员工的职业卫生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并妥善处置;
8、负责项目部职业病危害的事故处置、应急救援、报告等工作;
9、负责编制项目部职业卫生验收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工作
10、配合工程管理部做好“三同时”的管理工作第十条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职责
1、对本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负直接责任;
2、自觉接受职业卫生检查、培训;努力学习并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的知识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熟悉本岗位的职业病危害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职业危害相关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
4、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使用、维护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及相关设备设施;
5、发现各类职业危害隐患要及时消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上报;主动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得动用其他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不得私自将自己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交予他人使用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与已进、新进项目部的劳务人员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第三条当订立的劳动合同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四条安质部牵头、综合部等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项目部各部门、工区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第五条安质部牵头、综合部配合,定期委托资质齐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项目部范围内可能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进行检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员工公布第六条必须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第七条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搞好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项目部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二条防治计划
1、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提高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遵纪守法意识、依法开展工作意识,使项目部职业病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
2、建立、健全各职业卫生档案,并保证其动态管理档案的建立要严格按照GBZ/T225——2010标准执行,做到档案内容完整规范,档案管理动态有序
3、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契机,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4、搞好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重点抓好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职业卫生培训要规范进行
5、每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项目部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由安质部长负责
6、每年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7、根据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8、加强工作场所管理,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正常运转,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履行告知义务,维护职工知情权,劳动合同应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要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监测体检结果等
9、加强个体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采购要规范、发放要标准、使用要正常、维护要及时,使个体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作用
10、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从机制上、制度上、管理上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保障项目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要定期组织责任相关部门对各工区、现场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五、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第一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和提高项目部职业病防治综合水平第二条工作目标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管理,保证项目部的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达标第三条工作任务
1、有计划的开展职业病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与项目部的生产工作相结合,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2、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做好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组长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副组长安全负责人、各工区负责人、组员项目各部室负责人第五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公司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体系
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3、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4、职业病防止计划
5、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7、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9、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第六条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积极推进项目部健康培训教育,重点学习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职业危害的种类及危害、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同时,利用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职业健康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项目部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第七条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1、设置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在工程项目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以此来时时提醒职工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
2、规范防护用品的使用根据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情况,分别对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发放防尘口罩、耳塞等防护用品,及时维修、更换,积极督促作业人员自觉使用防护用品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各职业健康危害场所的警示标识的悬挂、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检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运转、维修及操作、使用情况等进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第八条落实“三同时”原则,从源头上对职业健康危害进行防控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和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控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责
1、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项目部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安质部牵头、综合部配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研究分析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实施;
3、做好教育培训记录,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4、安质部牵头,监督检查各工区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第三条职业健康宣传
1、综合部应利用公告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目录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1-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5-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0-
四、职业病防治计划-12-
五、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14-
六、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7-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20-
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2-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_26-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8-
十一、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39-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各部门要利用培训学习、警示教育、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第四条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入职新员工教育培训凡入职新员工、新调入员工、新分配的大学生,由综合部牵头、安质部配合,组织进行项目部、部门两级职业卫生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项目部级别的教育培训由综合部牵头、安质部配合进行,教育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如《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2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3项目部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等综合知识4项目部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部门级别的职业病防治教育由本部门负责组织,教育内容1本部门、具体岗位的安全生产组织、主要职责;-18-
(2)本部门的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制度;
(3)本部门、具体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4)本部门、具体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2、调换新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安质部负责组织进行项目部级别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各部门(工区)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一般员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为了不断提高员工的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综合部负责每年对项目部员工进行一次职业病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培训必须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及成绩单,并存档第五条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做好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质部负责项目部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监测意见,确定项目部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计划,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第三条当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时,安质部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定期监测工作应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1年进行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示地点为公告栏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第五条综合部应建立好项目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指定部门和专人妥善保管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防止丢失第六条财务部应将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专项开支,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第七条对作业场所监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粉尘、噪音的监测要求按照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第八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同时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相关领导第九条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9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综合部是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各部门及各工区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是指项目部员工及民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上岗前健康检查即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或转岗员工、民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即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民工在工作期间进行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健康检查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民工在准备调离或退休前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第四条应急健康检查即在突发职业病危害时对可能受到职业病因素危害的员工、民工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五条项目部职业健康检查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凡被确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民工,均须纳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六条综合部根据项目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填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安排表》,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员工、民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为了确保员工、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质量,须提示员工、民工在体检前充分休息并合理膳食,禁止安排下夜班员工、民工直接去医院体检对因出差等原因错过体检时间的,应由员工、民工所在部门及时报项目部综合部安排补检第七条综合部须根据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和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八条综合部须及时将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向员工、民工进行告知,由员工、民工本人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在职业卫生公告栏内公示;并依据项目部的评估报告及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第九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被列为医学观察对象或疑似职业病的员工、民工,综合部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对于经具备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综合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第十条对异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综合部须按照本办法委托所在地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害员工、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一条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时,各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须及时上报项目部综合部,综合部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二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民工,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办理调动(离)、退休等手续第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民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民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健康检查中被确定为职业禁忌的员工、民工,须及时调离其所禁忌的职业病危害岗位第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须暂时调离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第十五条项目部须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员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纳入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第十七条综合部须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民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份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须永久保存,员工调出、退休可另柜封存,但不能销毁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员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婚姻、文化程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嗜好等情况;
2、员工的职业史和既往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九条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员工、民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员工、民工,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民工,综合部须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同时存入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条员工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综合部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二十一条综合部应保证员工、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档案资料按规定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部门、各工区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执行,并由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监督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措施
1、发生职业病事故时,项目部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治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4、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安排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7、配合卫生行政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8、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第四条职业病事故报告程序
1、当发现项目部内出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综合部应当及时以规范格式,书面报告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
2、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发出书面报告卡
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4、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第五条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所有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副组长安全负责人、各工区负责人、成员项目各部室负责人第三条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
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第四条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书记职业卫生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质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安质部部长第五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条总则
(一)编制目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管段内发生的突发急性职业病危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施工作业缺氧窒息事故,以及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居安思危项目部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各危害源点要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做好应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项目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项目部应急管理体系,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各部门、各工区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各应急队伍要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熟悉和掌握最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与应急知识和技能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做到资源共享,提高科技保障水平第二条危害源点现有能够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害因素分布如下钢筋加工场作业场所、钻孔桩施工现场、连续梁施工现场第三条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本预案的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二)领导机构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项目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应对等工作领导机构人员组成总指挥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副总指挥安全负责人成员综合部、安质部、工程部、物资部、商务部、财务部、各工区负责人领导机构职责在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项目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控制、救治及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调动指挥应急救援物资及人员;组织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督导各工区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安排协调现场生产停止及恢复;保障应急行动所需费用;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
(三)综合协调机构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是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综合协调办公室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安质部部长成员安质部人员职责
1、检查指导事故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2、在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下,负责对事故发展态势及控制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政府相关部门;
3、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4、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准备情况提供咨询服务;
5、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行动提供指导;
6、负责组织患者的救治;
7、负责事故后期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急行动的终止建议;
8、督导各相关单位开展相应的培训及演练工作;
9、承担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组成救援组由工程部人员组成,工程部长任组长安全保卫组由项目部安质部人员组成,安质部部长任队长应急保障组由项目部物资部、商务部人员组成,物资部部长任队长宣传组由综合部人员组成,综合部部长任组长事故调查组安全负责人任组长组员由安质部人员组成职责
1、救援组职责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侦检,控制职业病危害源;针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伴生的火灾等灾害,及时制定出正确的救援方案;负责抢救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控制火灾;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求援;事故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向就近的医疗机构求援
2、安全保卫组职责负责封闭事故现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证执行任务的各种车辆畅通;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疏散人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应急保障组职责为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救援物资、应急通信、电力供应、流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救援物资装卸搬运所需人力的保障
4、宣传组职责负责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信息发布;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护知识宣传,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5、事故调查组职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取证、处置工作第四条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预防各工区对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实施动态监控,定期对危害因素的存在状态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于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岗位要按照相关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各工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存在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相应的急救药品、器材,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应急处置方法重点部位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根据本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存在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危险、缺氧窒息危险的场所均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呼吸保护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设备,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护、报检,保证正常状态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提高应急应对能力
(二)预警事故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经确认后即进入预警状态各部门、各工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同时应迅速将各种信息上报综合协调办公室(安质部),由综合协调办公室核实信息后决定并发布预警信息综合协调办公室(安质部)根据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由综合协调办公室(安质部)公布预警状态结束
(三)信息报告与处置
1、接警电话项目部值班室电话
2、信息报告责任人项目部负责人和接受病人的医疗单位等
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死亡人数、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提供报警人的联系方式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报告时限和程序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立即向项目部综合协调办公室(安质部)报告综合协调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报公司安环部综合协调办公室(安环部)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确定真实性后,在1小时内向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长指示召开应急会议,认定事件级别,确定处置方案,制定应急响应具体措施第五条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
(一)事故分级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划分为三级一般事故(in级)发生急性职业病io人以下,无死亡病例的;严重事故(H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重大事故(I级)发生急性职业病3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的
(二)应急响应基本应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后,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立即组织、协调、指挥各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安全防护等应急工作,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扩大应急本预案启动后,事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扩大应急救援强度综合协调办公室(安环部)响应程序综合协调办公室(安环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将事故信息通报给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疾控部门,请求政府主管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综合协调办公室(安环部)应迅速组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车辆等应急用品进入预警状态,随时准备配合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疾控部门进行事故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检测;根据现场调查信息及检测结果,迅速组织专家判断可能引起事故的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报告.
(三)事发单位的响应程序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立即上报事故信息、就近通知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自救措施,切断毒源、封闭中毒或伤害现场,设立警示标识,利用本单位配备的监测设备加强现场监测,控制危害源参加事故救援的人员,必须佩戴处于有效防护状态的防毒面具或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事故救援现场;对事故现场职业病病人,首先要停止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迅速将患者移送至空气流通处,保持呼吸通畅呼吸困难者,条件允许时给输氧;如果病人有休克或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有条件时,施行心肺复苏术,并等待医务人员救援;毒物与中毒人员有皮肤接触的,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并用大量流动的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但应注意保暖;有眼睛接触者,应立即翻开眼睑,用大量流动的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并等待医务人员救援;
(四)应急结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后,综合协调办公室(安环部)应当请求政府疾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测),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综合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综合协调办公室(安环部)向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结束建议,由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第六条信息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由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综合部统一对外发布对外发布的信息要及时、准确第七条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在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单位各有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因参加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
(二)调查和总结综合协调办公室(安环部)和事发单位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第八条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综合部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咨询电话;医疗急救电话120火警报警电话119;事发单位在报告事故时要报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分别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相关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及时向综合协调办公室(安环部)报告信息综合协调办公室(安环部)要对突发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向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应急救援物资与抢险装备保障综合协调办公室(安环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三)应急队伍保障
(一)安质部职责
1、负责项目部职业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明确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完善项目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并组织实施;
3、负责项目部职业卫生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协助综合部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协助工程部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
4、负责项目部职业病危害的监测、评价工作;
5、负责项目部职业病危害的事故处置、应急救援、报告等工作;
6、牵头组织各部门监督检查各工区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登记,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对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要书面报告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责令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等
(二)综合部职责
1、负责项目部职业卫生的台账、档案管理工作;
2、负责项目部职业卫生的警示、告知工作;
3、负责定期组织项目部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并妥善处置;负责职业病危害告知;
4、负责审核、印(收)发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各相关单位应急队伍要责任到人,并且能够保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四)经费保障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的经费,专项用于当年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的开支救援队伍必需的装备、演练等费用纳入预算,报单位审批第九条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知识要纳入劳动者年度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各相关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演练各相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实施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预案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及时修订完善第十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严重健康损害,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件第十一条本预案由安质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一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岗位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第一条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取得职业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培训内容如下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铁集团原铁总、公司有关职业病管理文件等
2、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3、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粉尘浓度见表一表一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措施
4、掌握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第二条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尘口罩等第三条监督防尘实施、设备使用单位正确使用防尘设施、设备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二接触噪音作业人员岗位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第五条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经过考试取得职业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培训内容如下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铁集团原铁总、公司有关职业病管理文件等
2、熟知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3、掌握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规定限值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o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卫生限值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
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
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
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
4、掌握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时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1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2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第六条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静音耳塞、隔音耳罩等第七条进入作业场所首先检查设备静音设备或隔音装置是否完好包括设备减振装置是否完好如不完好,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依然不能解决噪音超过规定时,停止作业并向相关部门如实反映第八条下班后,检查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是否完好如不完好立即更换,否则不得进行下班作业三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第九条高温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25摄氏度时的作业WBGT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摄氏度第十条接触时间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间与8h的比率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第十一条危害程度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Q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1、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覆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3、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4、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5、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50%酒精擦浴
6、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第十二条作业现场接触高温限值标准表1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KBGT限值表2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
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
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四)焊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氧化物、一氧化碳、氟化物等;物理因素焊接弧光放电产生4000℃——6000℃高温;电焊电压380V漏电电击第十五条职业危害辐射、急性或慢性中毒、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噪声耳聋或听力损伤、而且常伴随镒中毒、氟中毒和金属烟雾热等并发病第十六条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熟悉所切割、焊接工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确保工件的加工质量.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确保完好.氧气瓶与乙烘瓶间距必须大于10m;运输使用轻拿轻放;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围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口口口O.焊接时要掌握焊接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内应力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变形.火焊切割时,应防止回火现象.切割较大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或下滑的措施.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施工完毕,切断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关掉氧气瓶、乙快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焕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10.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1)个人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
(2)现场处理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参与项目部职业病危害的事故处置、应急救援、报告等工作;
(三)工程部职责
1、负责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负责落实项目部制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
3、配合综合部对项目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整修工作,确保安全使用;
4、参与项目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置、应急救援等;
5、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四)商务部、财务部职责
1、负责项目部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用、员工的体检、劳动防护用品等所需资金的落实;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资金的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2、负责审查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费用预算,并纳入年度预算;
3、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五)物资部职责
1、配合综合部定期对项目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负责项目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的采购、发放、日常检修、记录、存档等工作;
3、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六)各工区负责人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各项职业卫生健康措施,按要求组织人员进行体检;
2、负责监督职业卫生的档案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3、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明确项目部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员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项目书记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监督人;项目部其他领导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负责第三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工区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从项目部领导到各职能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项目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第五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人第六条项目经理、项目书记职责
1、对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设置与项目部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5、督促、检查项目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6、每年向员工大会报告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七条安全负责人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项目书记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等,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3、组织各部门对项目部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组织各部门对项目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要求相关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5、经常听取各部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职能部门按期解决;
6、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八条项目部各部门职责按照项目部《关于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第九条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项目部职业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项目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并具体组织实施;
3、配合综合部做好项目部职业卫生的台账、档案等具体管理工作;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最高允许浓度/mg//总粉尘呼吸性粉尘
10103.510〜502150〜V
8020.5N
8020.3接触时间率体力劳动强度—二四100%3028262575%3129282650%3230292825%33323130工作地点温度(°C)轻度劳动中等劳动重度劳动30〜3280706032〜3470605034〜3660504036〜3850403038-4040302040〜4230201042〜44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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