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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XXXXX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测井用的中子源、密度源、刻度源和石化厂、化肥厂装置上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等第三条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放射性物品采购、储运、使用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落实操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保护措施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XXX勘探开发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在塔里木油田进行服务的单位要执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第二章放射性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六条承包商使用的放射性物品,由承包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XXX勘探开发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放射性物品,由使用单位做计划,经XXX勘探开发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供应公司负责采购半衰期短的同位素,可一次计划分批购买第七条放射性物品的采购、使用单位都必须做好记录、建立台帐,将放射性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出厂日期、到货日期、半衰期、领取单位、领取日期和经办人等内容记录清楚O第八条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必须是专勤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和捎带其它物品,并设置醒目的放射性标志第九条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生活区,禁止在石油基地道路、油田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逗留,如因车辆故障被迫停留,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尽快排除故障离开或申请救援第十条运输途中应配备押运人员,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每行驶50公里停车由专人对储存罐、储存箱进行一次检查中途临时停车必须有专人负责看管,防止丢失发生意外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第三章放射性物品储存第十一条放射性物品必须集中统一储存第十二条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最大库容库区必须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第十三条禁止将放射性物品与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泄漏、防盗措施,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并根据需要配备警卫力量第十四条放射性物品入库储存,管理人员应根据交货人所提供的《放射性物品装置定购、入库申请审批表》和申请入库报告及清单,并按其内容逐项落实,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填写《放射性物品入库登记表》,交接双方当面签字认可,才能将放射性物品存入库内第十五条入库储存的放射性物品都应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编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入库时间、种类、核素(名称)、半衰期、强度、保管人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归属单位、单位法人代表等第十六条领取放射性物品的人员必须持单位生产运行(调度室)部门开具的盖有单位生产运行(调度)用章的《放射性物品借还单》及有效身份证(原件),办理领取手续管理人员凭《放射性物品借还单》发放放射性物品,并做好记录,当面检测验证,确认符合要求后,双方在《放射性物品借还登记本》上签字认可,方可提取放射性物品第十七条放射性物品储存场所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放射性物品储存月报表》,将放射性物品存放情况和出、入库情况详细反映,同时备查第四章放射性物品的使用第十八条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办卫生许可和登记第十九条使用放射性物品的作业队,必须在出发前领取放射性物品,不得提前领取存放在车上或其它地方待命上井第二十条作业队伍到达工作现场后,必须将储存放射性物品的容器放到指定的安全位置,并设置“辐射危险”标志第二十一条装卸、搬运、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性防护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通过考试并获得“放射性上岗证”,同时具备与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健康条件方可上岗第二十二条装卸、搬运、使用放射性物品的人员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在装、卸放射性物品前检查操作工具、储源罐等是否正常第二十三条放射性物品直接暴露之前,必须设置放射性作业标志,设置隔离区,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第二十四条装卸、搬运、使用放射性物品时,动作要迅速、准确,尽量缩短受辐射时间,增大人与放射性物品的距离第二十五条当井下情况复杂,无法保证放射源安全入井或起出时,应取消施工作业第二十六条在实施放射性作业过程中,相关作业队伍和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保证放射性作业安全第二十七条如果在实施放射性作业过程中遇到有可能造成放射性事故的复杂情况,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上级单位和XXX勘探开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经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后慎重处理第二十八条放射性作业结束毕后,应将放射性物品放置在安全并远离工作地点的区域,以减少对人体的辐射;使用后的放射源或使用剩余的放射性同位素,必须送往集中存放点储存,严禁自行存放第五章放射性工作人员卫生防护第二十九条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放射性防护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有胜任放射性操作的业务能力,并获得上岗证第三十条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装卸、搬运和使用放射性物品的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并严格要求操作人员按规定佩戴或使用第三十一条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一旦发现操作人员身体条件不符合从事放射性工作,应立即调换工种第三十二条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个人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范要求第三十三条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应按标准给操作人员发放保健津贴第三十四条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将每个操作人员接受培训、体检、剂量监测和疗养等情况记录清楚,以保证操作人员安全第六章放射性事故管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事故是指放射性物品落井、丢失和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在规定的时限内填报事故快报表第三十七条发生放射性事故,由XXX勘探开发公司环境管理部门归口向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第七章违章与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当事者及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若责任单位为承包商,则取消其在XXX勘探开发公司的作业资格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由XXX勘探开发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者、相关人员及所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若承包商在XXX勘探开发公司范围发生重大以上放射性事故,则取消其在XXX勘探开发公司的作业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若承包商在XXX勘探开发公司范围发生一般放射性事故或在放射性物品管理中存在较严重的问题,则在公司内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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