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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9篇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1上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对下称涉诉房产按上诉人取得60%、被上诉人取得40%的比例进行分割;
四、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1/23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在二审程序中给予纠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婚生女儿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抚养上述《离婚协议》以及对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履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10/23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却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知,首先上诉人的现有状况并无不利于孩子的抚养条件,其次被上诉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于孩子怠于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换言之,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至今,上诉人一直严格遵照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抚养问题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上诉人的生活环境存在重大变更导致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因此被上诉人诉求变更抚养权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法院对此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原审判决将父母二人对孩子共同抚养随意变更为孩子由其母亲单独抚养,恶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反而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努力,父亲和母亲在孩子的生命中起着纵横交错而非单一的影响上诉人对于与孩子的母亲离婚这一事实非常遗憾,但是希望父母的错误对于孩子的影响能够尽量减到最低事实上,上诉人认为,父母离婚后,由二人对孩子共同进行抚养就是对孩子伤害的最好弥补,这样不仅能让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面的疼爱,更是对孩子的身心成长大有裨益也许孩子的母亲,也就是被上诉人并没有考虑孩子的感受,没有考虑如何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这让上诉人觉得很难过但是更另11/23上诉人震惊的是,一审法院偏听偏信,恶意袒护被上诉人,随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原本父母共同抚养的和谐格局强行打破,直接导致一个年仅5岁的孩子将要面临失去父亲疼爱的局面,上诉人认为这对于孩子今后的人生道路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反而更加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随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利,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恶劣影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和孩子的共同权益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7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建筑事务所建筑师住市区号楼层门号,身份证号,电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公关公司员工住市区号楼层门,身份证号,电话上诉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12/23诉讼请求:
一、改判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归上诉人抚养;
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每两周可探视一次,一次两天;
三、改判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市区号楼层门号房屋为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婚生女现年岁,已超过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人民币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13/23总之,被上诉人在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往来照看车票及花费单据为证)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改判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基本情况:14/23涉案房屋为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婚前父母有出资,当时三人有口头约定,卖房时,会将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还,因此三人之间对房屋的关系是投资关系与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一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四证明双方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将市区号楼层门号房屋约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时质证如下.该协议是在结婚登记第二日(年月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压力下所写,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即便法官认可该约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并未完成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现被告正式撤销对原告的赠与.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仅同意就婚后还贷的部分依法补偿给原告.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原审被告)又补充了父母证言和出资证明,以证实该房屋系与父母共同投资,其父母享有投资份额,父母不知道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夫妻财产约定理应无效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1)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不15/23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所有,被上诉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六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应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认定为赠与行为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众所周知,不动产赠与的完成应以过户完成为准,既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未转移,上诉人依法可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与,房屋就应当按照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折价(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16/23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审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销赠与的前提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适用赠与,被告有无撤销权等未做任何论述和考虑,只是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看,赠与也是附条件和义务的,现条件和义务未达成,赠与理应可以被撤销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文写到赠与的应付义务及条件为“,孝敬老人,同心合居,以结永好,特此为证”即赠与是以婚姻和睦存续为条件但实际情况为原告方父母于年开始变本加厉干预原被告家庭生活,同时原告在月(婚后不到年)率先提出离婚,并于其后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显然违背该赠与约定的所附条件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诉人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漠视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房屋如果作17/23为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
13、17和18可以证明父母曾向房屋出资人民币元该人民币元为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未经共同投资人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且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确写道“,吾辈幸甚,当思父母扶助之恩,一丝一毫未敢妄置”,原告方当时明确签字,对于被告方父母出资购房,并享有权益之事完全清楚并认可一审法官未认定双方存在投资关系,但认为这是债权问题(判决书第6页),既然认为双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在认定房屋为共有的前提下,在已提交了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对父母的出资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方为公平,对此,在提交证据13父母出资凭证时,也在证明内容里提到过,即便法官认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质,父母的出资及增值也应一并认定为债务才对,一审法官并未处理,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即便按照一审法官的认定,其房屋折价的计算方法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即便假设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审法官在折价的计算上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按照现最高院对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解释,房屋价值是包含银行贷款利息的,所以未还贷款利息也要计算在未还18/23债务范围内,但是一审法官只将未还贷款本金进行了扣减,少扣减了约三十万的利息,导致在应给付的折价方面,多计算了约十五万元一审法官的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值人民币元-未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元)/2二人民币元而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房屋现值人民币元-未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元)/2二人民币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出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8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O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人,联系电话19/23上诉人现年五十八岁,已近退休,加上二次失败婚姻,主客观上已无再婚生育小孩的可能上诉人是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有稳定、中等的收入,文化程度较高,性格温雅,跟婚生子某丙感情深厚,有利于其生活和教育;反观被上诉人,其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文化程度低,性格暴烈,多次当着孩子对上诉人实施家暴,自20年家庭矛盾发生以来屡次唆使孩子对上诉人和其他家属进行辱骂,将小孩送回乡下交付外人照料,既无法保障孩子的生活也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发展
二、涉诉房产的评估价值有误,上诉人分得60%更为公平合理其一,深圳市新永基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涉诉房产估价的结论为涉诉房产在估价时点20_年4月14日的市场价值为13029600元而事实是,因被上诉人阻止评估师在估价过程中依法进入房间内部查看,致使评估师未能考虑房屋的位置、朝向和室内装修装饰等情况,进而低估了涉诉房产的价值另,上诉人事后咨询了附近的房地产中介,其都认为涉诉房产的现值不低于1600万元故,涉诉房产的评估价值有误,应当依上诉人申请另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估价其二,涉诉房产是上诉人婚后因误信可以和被上诉人白头偕老而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涉诉房产在购买后也是以上诉人的收入加以维护的被上诉人婚后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主要担任家庭主妇但对其丈夫、小孩和老人并未付出较多抚养照顾义务,而多由聘请的家庭保姆经营;被上诉人多次对上诉人实施家暴,捏造上诉人和保姆通奸的事实后到上诉人2/23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元及经济补偿金元;
2、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年月日来原告处工作,初约定工作岗位为设计绘图区域销售,月薪元,六月份起,公司的设计绘图工作由设计公司承担,被告的工作内容变更,工作岗位为销售,工资从六月份起调整为月薪元,原告通知了被告,被告对此无异议,但后因被告工作态度不诚,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于20年月日辞退了被告被告于20年月日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5年月日至月日的工资4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元;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0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时间是20年月日至月日,计天,不满半年原告解除其劳动关系按相关法规的规定职工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补偿金是发给半个月的月工20/23资,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显属错误同时,被告的申诉日是月日,依劳动争议受保护的时效为日,前推两月即月日,对月份前半个月工资被告已丧失请求权且被告以拒领的方式放弃领薪,并非原告不给其发放,怎么能裁决由原告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据此,原告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此致深圳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9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住址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章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女,成年,汉族,江西进贤县21/23人住所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_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借款纠纷一案,上诉人已于20_年7月2日收到进贤县人民法院20__进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上诉人在一审共提交三份证据,分别是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网银对账单
3、中国联通手机话费缴费发票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原审判决书对证据3的通话录音未予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辩称该30000元款项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还款,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且未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而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22/23
(三)款,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证据的内容可清晰的分辨出该电话表明系被上诉人寻求上诉人的帮助,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反而仅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还款说法而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显然系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的并且,上诉人认为即使不考虑录音证据,上诉人已证明且被上诉人亦自认收到上诉人的3万元款项;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在此前其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该笔收款即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此被上诉人亦有返还的法律义务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审查,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23/23工作单位、纪委、公安等机关进行诬告陷害,并借助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对上诉人的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上诉人在20_年和上诉人发生激烈矛盾后先后多次对夫妻共同银行账户进行取现和转支故,基于上述事实和情形上诉人分得60%更为公平合理综上,上诉人认为,婚生子某丙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其未来的成长,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发展;涉诉房产的评估因被上诉人的违法阻挠而使得估价有误,应当重新评估;上诉人对涉诉房产的购买、维护以及家庭生活的经营贡献更大,上诉人对此次离婚具有严重过错并有转移共同财产行为,应当少分鉴于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一日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2上诉人某某,男,年月口出生,汉族,住:职业联系电话3/23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实际经营地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上诉请求事项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一*、支付元;
二、支付工资元;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曾于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现已作出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中认定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情况,且理解及适用法律值得商榷据此,上诉人不服依法向贵院上诉,对主要上诉4/23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具体阐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元
二、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工资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以上是针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年月日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安丘市都山镇村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黑龙江省鸡西市人,系刘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胸县医院5/23地址o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人民法院
(20)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依据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上诉人实际损失的40%该认定依据错误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签名)年月日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4上诉人(•审原告)女,汉族,住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6/23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白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白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情况,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其已经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7/23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此致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5法定代表人杨0被上诉人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庄某华,局长诉讼请求
1、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_浦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8/
232、撤销被上诉人于20_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_字第号工伤认定书;上诉理由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一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具体理由如下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上诉人年月日民事上诉状运输合同纠纷6上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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