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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避免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第二章定义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本公司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资格证办理、日常检查、管理、考核及外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证件检查等工作第四章管理流程第六条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满足一定的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痣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和第
(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第八条特种作业资格证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保存个人如需使用证件,各部门可提供证件复印件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考核未通过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3年复审一次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每4年复审一次第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除需接受复工培训外,由所在部门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其他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管理范围第十五条特种作业、特种设备资格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原件,作业部门留存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退休时,其证件培训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的,应归还至本人;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应交回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办公室存档第十六条外来人员
(一)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原件供公司安全管理科门进行参考确认
(二)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第五章考核、奖惩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外,同时接受公司、部门、班组进行的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八条人员变更
(一)由于身体原因、个人意愿、复审不合格等原因,不再从事本职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所属部门上报办公室,经公司批准后调换岗位
(二)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由申请部门报办公室核准,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招聘相应人员或安排公司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科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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