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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制,强化基础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完善考核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对发生事故和违规行为、管理及隐患问题的责任追究,培育严肃的责任追究文化,结合工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二)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违规行为视同结果责任追究的原则;
(四)隐患治理和事故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五)组织和经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六)分级实施、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天宝高速4标段项目部全体员工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第四条对质量、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组织责任追究包括警示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停职检查、试岗(或调离岗位)、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按公司员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经济责任追究第五条组织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两类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组织责任追究按〃就高〃原则执行,经济责任追究按累计数额执行;由于同一事故(事件)造成的情形,按〃就高〃并〃从重原则实施责任追究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事件)、问题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事故(事件)或同一性质违规行为、管理及隐患问题的;
(三)组织、参与或者指示他人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伪造、篡改、毁灭、隐匿有关证据,欺骗或阻扰事故(事件)调查的;
(四)发生事故(事件)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
(五)在调查处理事故(事件)、问题过程中不主动分析原因、逃避责任、推诿扯皮的;
(六)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未落实而造成事故(事件)的;
(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失的;
(二)主动配合事故(事件)调查工作,讲真话,客观反映问题,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效推动事故(事件)妥善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除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环保工作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环保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违规行为、管理隐患问题之一的,扣减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个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10%情形较严重的予以警示谈话或责令检查(-)未按照国家、公司有关要求要求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统计监测体系、考核奖惩体系;
(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未按职责层层落实或考核奖惩制度没有落实;
(三)未依法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治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未达到国家、集团公司、地方、公司环保标准要求;
(四)采取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六)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I的;
(七)未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环境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的;
(八)未依法履行危险废弃物转移、处置审批程序擅自转移、处置,或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弃物台账;
(九)在环保现场监督检查时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十)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环保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但未落实或重复发生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20%~30%;第二十五条虚报、瞒报或篡改有关环保统计数据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30%~50%;第二十六条发生环境污染造成一定影响,但尚不构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的10%〜20%;第二十七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规定的环境事件,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和事件处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或调离岗位岗位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40%〜60%
(二)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调离岗位、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60%〜100%;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免职第二十八条发生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被环保部门通报、行政处罚、勒令停产情形之一,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经调查核实予以责任追究(-)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负面影响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5%〜10%;
(二)被地市级环保部门通报或被举报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20%〜30%;
(三)被地市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勒令停产或被地市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30%〜50%;
(四)被省级环保部门通报或被举报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离岗位、降职(级)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50%~70%;
(五)被省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勒令停产或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离岗位、降职(级)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70%~100%;
(六)被国家环保部门通报、行政处罚、勒令停产或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调离岗位、降职(级)、免职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100%第二十九条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或调离岗位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10%~30%;连续两年未完成泸州北方公司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或调离岗位、降职(级)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30%~60%第四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三十条责任追究工作程序项目部安全部会根据、安全、环保、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报告或事故(事件)的处理报告,提出对问题和事故(事件)的情形、影响程度或等级、责任人的认定意见,并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实施第三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查处通报等情形,交公司按相关管理工作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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