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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18号),进一步深化推进我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政府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提供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创造有吸引力的投资营商环境,实现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闭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以及我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近年改革实践,市发改委研究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立法是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为核准备案制度改革提供法治支撑的重要抓手社会投资具有自主决策、自我管理、自负盈亏等特点我市对社会投资管理一直坚持“从宽提速”为推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提升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效能最大程度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我市分别于2009年、2014年,.确立企业社会投资项目开工前告知性备案制度在我市企业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实践中由于对项目核准备案法规制度不熟悉、不了解等原因,部分项目单位、审批机关、相关机构及普通市民将“备案”视同为“审批”,将“行政服务”与“行政许可”相混淆,存在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备案证明乱用等现象,增加企业办事负担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项目备案机关对项目进行的备案是非行政许可事项,备案机关对项目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管理”(第四条第三款)、”项目备案实行开工前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以下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第十六条)、“备案证明文件仅代表备案机关确认收到项目单位项目备案信息的证明,不具备行政许可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手续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第十七条第二款)通过以上条款,明确了项目备案涉及各方的责任义务,建立起开工前告知性备案制度.取消项目备案证明有效期限《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自发放之日起2年内有效但在我市实践中发现,很多企业存在因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导致备案证失效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或者因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时间长导致需多次办理项目备案延期的情况以上情况即增加了企业投资创业办事的负担,也为备案机关履行项目信息管理职责带来不便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不再对备案证明设置有效期限,并在第二十条明确提出了长期未开工项目区分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
(四)坚持放管结合,强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社会投资行为加强对企业社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条例》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要求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一条);提出了项目单位应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督促企业依法履行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规定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对核准备案项目进行监管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了对项目单位加强信用监管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五条)此外,为解决区级核准备案机关面临的监管项目多、执法人员少的监管工作困境,《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提出“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为充实基层单位监管力量,提升项目监管水平提供助力.明确各方法律责任,防止企业“任性”投资行为为防止项目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任性”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项目单位各类违法违规投资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通过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依法使用行政处罚手段,有效规范企业社会投资行为,提升项目监管水平
(四)其他亮点内容一是鼓励将项目代码应用于投资统计目前,统计部门使用统计代码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未实现统计代码与项目代码的信息关联,不便于投资管理与统计的衔接常常出现一个核准备案项目在统计部门被拆分为几个项目纳统的情况,这为投资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有效开展投资项目调度管理提出了难题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高质量投资工作的要求,《条例》在第七条第三款中提出“鼓励市、区统计部门使用项目代码支持统计业务工作,实现投资数据互联互通”二是鼓厩推进CIM、BIM技术应用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产业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条例》在第八条中提出“应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建筑信A息模型(BIM)等技术报批报建”
五、主要变通情况变通条款:与进一步放宽企业本场准入,提笄社会投会便利化水平,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条例》*《企业接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进行变通适用,在《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执行”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和“市场化手段,准入管理,效率优先”的原则,开展了两轮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度改革,通过印发实施《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试行办法》(深府
(2009)84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82号)、《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深府[2009)106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深府
(2014)8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深府
(2014)81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深府
(2014)82号)等规范性文件,率先在全国建立起“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属地管理、一网受理、全城通办、网上拿证”的社会投资管理新体制2018年以来,在我市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背景下,市发改委在优化企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流程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方面,再次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2018年n月,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秒批服务”(无人干预自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深发改
(2018)1399号),在全国发改系统率先推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秒批服务”创新改革项目备案办理时限由2个工作日缩短至数秒即可办结;2019年,推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移动端(i深圳、粤商通)指尖办理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变更“无感申办”;2020年6月,通过i深圳平台推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延期“秒批抄报一体化”;2021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秒批服务”覆盖范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发改函
(2021)428号),推动项目备案“秒批”率提升至70%以上;2022年3月,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发改
(2022)186号),在能源投资领域率先试点核准告知承诺制改革以上改革创新做法在为企业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大大直效提高了项目核准备案办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和政务服务效率,有力激发了社会投资活力,也形成了一套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成果,有必要通过立法固化改革成果,为我市企业推余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度改革提供法治支撑
(二)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立法是落实国家法规要求,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2016年以来,随着国家、广东省陆续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4号)、《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
(202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国对企业投资项目建立了规范的核准制度和告知性备案制度,有效促进了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落实,规范了企业投资核准备案行为,提高了社会投资便利化程度与上述法规政策相比,《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在项目核准备案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等方面已不完全符合国家、省最新法规政策规定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够健全有力,已难以适应我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的现实需要为切实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精神,有必要立足深圳本市实际,在法治层面规范市区政府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进一步优化简化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加大对社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社会投资项目的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
(三)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立法是健全完善深圳市投资管理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2016年以来,我国投资法规建设进入快车道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上述两部行政法规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投资领域长期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依据,但相关依据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局面,首次将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填补了我国投资领域的法律空白,使各类投资项目均实现有法可依深圳市早在2000年就在全国最先出台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于2014年8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并于2021年10月经市人大审议修订后重新印发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市对社会投资项目管理立法仍为空白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在充分总结前期改革经验成果,结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对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予以立法,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两部经济特区法规,构建起覆盖我市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完整法规制度框架,使各类投资项目实现有法可依、闭环管理
二、立法总体思路总体思路上,按照“《条例》+《管理办法》+《目录》”的制度体系,实施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即立足解决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改革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按照“从宽提速”原则,制订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提纲契领地提出核准备案制度的总体原则框架及规范性要求,并融入近年我市核准备案制度改革创新成果,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后续配套制订《深圳投济特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从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规定项目核准备案的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事中事后监管等,将便民利企措施落实落地;配套制订《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具体规定项目核准备案的范围、核准备案机关、核准备案权限等,为社会投资主体在深投资,提供准确细致的指引服务三《条例》框架《条例》共32条,包括总则、项目核准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内容,其中总则部分共9条,主要对《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项目管理方式、核准备案机关、部门职责分工、业务办理平台、统一代码制度、项目单位责任、提升办事效率等作出规定项目核准管理部分共6条,主要对项目核准的报送要求、申报材料、办理要求、审查程序,以及核准变更、核准延期等作出规定项目备案管理部分共5条,主要对项目备案内容、备案完成、审查要点、备案变更,以及长期未开工项目的处理等作出规定监督管理部分共5条,主要对企业社会投资项目的监管部门、原则和方式,项目建设实施信息报送,项目监管内容及频次,健全监管制度,以及加强信用监管等作出规定法律责任部分共4条,主要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处理、对核准备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项目单位不遵守其他法规行为的处理以及对其他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等作出规定附则部分共3条,主要对项目纳统、信息公开及档案管理,《条例》对各区的适用规定,以及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四、主要内容及亮点《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如下(-)明确社会投资管理的意义和需处理的两伞关系丁一个目的.明确社会投资与政府投资的关系《条例》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由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个人等,使用自己筹措资金或者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按照《条例》实施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实施管理此外,首次将个人投资项目纳入核准备案管理,为个人办理核准备案提供法规支撑.明确发改部门与工信部门的关系我市自2016年起,根据编办有关文件,将工业技术改造备案由市发改部门调整至市工信主管部门实施本次制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以上关系,提出“本条例所称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是指对项目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四条第一款),并明确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定期更新有关目录清单,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相关咨询服务”此外,为确保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度管理体系,《条例》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六条),“经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当按照统计法规要求,按程序纳统入库”(第三十条第一款)这意味着市工信主管部门也应使用“在线平台”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实现应统尽统
6.明确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的目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我国自2004年起,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在项目管理实践中,部分企事业单位存在“政府不再审批社会投资项目了,为什么还要核准备案”的疑问,常常出现因不了解或不理解政策而未及时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从而耽误投套项目建设实施的情况为解决以上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备案机关对项目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管理”(第四条第
二、三款),以及“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应用项目核准备案数据,全面掌握投资意向信息,监测研判投资运行情况,发布投资管理政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第五条第条一款),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度的目的、意义作出了准确说明
(二)规范优化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落实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企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许可管理项目核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核准办理流程及核准结果出具需符合行政许可的形式要件要求《条例》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投资项目核准案卷标准》等法规规章,对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审查内容、程序及结果文件(第十三条),核准变更及延期(第十四条、十五条)等核准关键环节事项作出规定,提升了项目核准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优化社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优化完善投资管理机制,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关要求,《条例》一是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对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诺制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材料或者办理程序”,探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实行核准承诺制改革,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将为企业提供高效便利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在第十七条中规定“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单位提交备案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完成备案”,提出了“备案”和“完成备案”两个概念,即对于备案信息完整的项目,自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全部信息即为完成备案,实现了项目备案的“秒办”;三是为简化办事流程,《条例》对项目单位一次性办理登记赋码和项目备案也作出规定,明确;项目单位可以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第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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