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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县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创建全国卫生县城重要内容和城市社会管理事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第五条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做好控烟工作,负责下列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公共体育场所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
(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内等候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公共住宿、洗浴场所等特种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等文化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商场(店)和餐饮场所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八)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部门单位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以及设在社区、村社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经常组织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烟环境县融媒体中心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学校将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活动烟草销售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禁止在中小学周边销售烟草,烟草销售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中小学学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禁止未成年人吸烟负有监管责任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中包含倡导家庭无烟的内容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对无烟以及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单位应当将创建无烟环境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控烟有关规定,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烟工作第八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养老院的室内区域;
(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七)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汽车、火车车体内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室内区域是指顶部遮蔽且有两面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等县、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第十条限制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
(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民俗客栈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上述限制吸烟场所应当逐步实行全面禁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第十二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立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宣传教育;
(二)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当进行举报和投诉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和投诉第十四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县统一的控制吸烟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渠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控烟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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