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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八大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O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①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
②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11、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2、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税率优惠政策
1、优惠税率令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令在满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两免三减半”)令以上二选一,但是不能按照15%减半征收!
2、扣除类
(1)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4)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去;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6)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E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47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2015)119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第前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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