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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工程款结算还款协议书篇1答辩状答辩人(本案被告)市机械厂住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公司住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答辩人现就本案原告诉本案被告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答辩如下:年7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定了本案诉争合同(见原告的证据一和被告的证据一)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铸铝毛坯5000件,由被告按约加工,原告收货后即向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60万元年8月1日,原告两次向被告提供铸铝毛坯2800件,经被告加工后,于年8月1日向原告交回成品2600件,其余毛坯已作废品退回给原告交货时,原告办理了验收手续并收妥入库(见被告的证据二),但原告并无即时向被告支付加工款20日后,原告却口头通知被告,说明发现被告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被告按协议赔偿并以被告违约为由单方宣布解除诉争合同被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曾要求原告提供不合格成品的检验数据和相应的分析报告(见被告的证据三),如果确系被告过错造成的,被告愿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但原告至今未有提供据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的理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市机械厂年月日工程款结算还款协议书篇2就债务人(甲方)债权人(乙方)乙方系甲方工程的分供单位,双方已就工程结算达成协议,结算金额为元年月日,甲方已支付乙方该工程最后一笔款项,金额为元至此,甲方已付清全部结算款项,双方就该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无任何遗留问题乙方不得再就该项目款项问题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及任何纠纷事宜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工程款结算还款协议书篇3原告忻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职务执行董事地址忻州忻府区解原工业园区被告中化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街号邮政编码0300联系电话0351-6被告中化建集团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王项目经理住址县孙家沟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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