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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出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我局在职人员所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贷记)卡公务卡执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实行“先刷卡消费、后报销还款”的程序,严禁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第四条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尽可能选择有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以减少现金的支出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销审批手续,明确开支用途、金额大小等,不得超限额、超范围开支,并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不得累计第五条单位工作人员申请报销时,除应提供消费发票外,还应提供刷卡消费凭条(POS机小票)、允许公务消费事前审批单据等财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无法提供刷卡消费凭条(POS机小票)且在公务卡系统无法查询到相关消费记录的,通过其他方式还款第六条持卡人有责任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报销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第七条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第八条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第九条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第十条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卡人的交易信息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本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第十一条下列情况可暂缓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其他特殊情况经区财政局批准的支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提供现金支付情况相关书面说明,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财务)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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