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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库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电设备库房管理,理顺设备库房管理工作的关系确保设备库房管理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煤业公司机电设备库房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公司所属各煤业公司的机电管理部门,为设备库房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四条机电科作为设备库房的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专职设备库房管理员,负责库房管理的工作第五条设备库是机电设备储备的重地,严禁非工作人员和各种车辆随意进入第六条新购进的机电设备,严格按照设备到货验收程序及规定执行(大型机电设备必须由生产厂家参与)开箱后,按照装箱清单进行验收;防爆电器设备还要有防爆检查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第七条验收合格的设备要由验收人员签发验收合格单,不合格的设备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退货或更换发现设备不合格而入库的,按设备、材料验收管理办法追究验收人员的相关责任第八条机电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随机图纸资料、煤安标志等资料,交矿机电科档案室保存属于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同时交煤业公司档案室登记保存第九条机电设备、配件的领用,要经矿相关领导、机电科审批,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在登记建账后,仓库方可发放第十条出、入库设备必须有专职设备管理员或材料员进库办理相应手续,待手续完备后车辆方可进入井下设备升井后,入库前要仔细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配件是否齐全,并详细记录,按设备库管员指定的位置存放,然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第十一条设备库房存放的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库随意拆套、拆卸零部件,确因紧急事故、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的,需经矿领导批准,并按要求限期恢复设备原性能第十二条严禁白条、借条或口头交待发放设备,对不符合手续的或无手续的单位,设备库管员按规定有权拒绝发放设备第十三条设备库管员严格按制度办事,如不按规定程序私自发放设备,一经发现按失职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四条设备库应保持清洁,新旧设备分类摆放、排列成行,台台设备有标志牌及设备卡片第十五条严禁露天存放设备,如有特殊原因暂不能入库的,确需在露天存放的,要采取防雨、防潮、防晒、防锈、防冻等措施第十六条严禁存放易燃物品,禁止库内吸烟做好库房防火、防盗工作第三章考核规定第十七条库房管理混乱,未分区管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第十八条未建立领用、发放制度,发放手续不齐,使用白条、借条或口头交待发放设备,以及私自设备出库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第十九条升井设备无齐全的验收手续入库的,罚责任人100元/台第二十条露天存放设备无防护措施的,罚责任人200-1000元/次第二十一条设备拆卸零部件未经过审批或到期不恢复的,罚责任人200-500元/次第二十二条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按管理人员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赔偿相应损失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机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机电设备库房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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