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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期(总103期)朔州市地方税务局二一0年八月十三日从税务稽查案卷评查中反观税收执法柳国胤闫红梅税务稽查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能,它不仅是税收征管的主要环节和纳税监督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实现税收公平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维护和增进税收公平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实施,我市征管、稽查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征管、稽查质量和效率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当前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和多样化,涉税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日益增强,在税收征管、稽查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从2023年以来,我们开展了税务稽查案卷评查工作,亟待通过对税务稽查案卷的评查,从而进一步标准税务稽查工作,发挥稽查的重要作用,对税收执法进行有效地监督
一、根本情况我们组织人员随机抽取稽查案卷70件,从三个方面进行评查一是工作流程方面从入户检查通知书?到?税务稽查执行报告?,查看各项文书资料是否齐备,填写是否标准,程序是否到位;二是政策依据方面查补税款计算是否有理有据、证据适当,处分、加收滞纳金是否严格执行税法;三是档案资料方面档案资料整理是否标准,内容是否齐全等评查的结果根本反映了当前我市地税稽查案卷的真实情况,并从案卷中反映出我市地税系统执法的总体质量,也从发现问题中看到今后我市地税系统执法的努力方向评查总体情况不错,比方归档时统一编号,也符合要求,装订整齐,内容清晰,执法文书符合执法程序需求记录真实等
二、问题和缺乏在评查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缺乏,其原因不乏税收管理制度的滞后,也有传统沿袭和自身素质的因素,更有些是体制机制和执法环境所造成的从我们检查的结果来看,70个案卷中36个案卷存在不同程度、不同性质的各类执法标准问题,占
51.42%各类问题归纳为检查程序标准性问题及税法执行标准性问题两个大类
(一)稽查程序标准性问题发生的较为普遍和突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稽查案件立案审批时间迟于规定的稽查报告出具日期之前,检查中发现有14%的案卷存在审理过程中才进行立案的问题税务稽查案卷中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出具日期存在倒置的问题,按照稽查规程规定,税务稽查报告为税务稽查实施后首先由检查人员提交的检查报告,也是审理人员据以得出审理结论的主要依据,稽查报告应早于审理报告的出具日期
2、税务稽查案卷资料短缺,造成证据缺乏,行政决定缺少合法性主要表现在案卷中无2个以上有执法资格证的人员的记录;局部案卷缺失被查单位根本情况表、处分主体资格证明、廉政监督卡、检查通知书未附送达回证;有的案卷缺失支持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计算结论的征收方式鉴定;有的根本情况表反映被查户有帐面利润却没有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与记录;有的存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隔年征收现象,未有证明其合理性的资料;有的个人所得税计税资料、分月工资支付明细取证不全
3、有些证据在稽查底稿中反映不详,法律效力明显缺乏稽查底稿不全,有的对房屋计税原值变更局部不记载,以致于新增税款计算数据无据可查;有的在稽查报告中所列违法事实,在底稿中未见说明;有的只有补税记录却未有处分记载或不处分的情况说明;有的虽经局长办公会议审理却无审理记录;有的处理依据只有?征管法?而无实体法;有的在处理决定书中已计算出所应加收的滞纳金,执行中不严格规定加收
4、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对复议机关的指称笼统,为“上一级税务机关〃,让被查人看了后一头“雾水〃,税务处理决定书出具日期早于审理报告完成日期
(二)税法执行标准性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存在漏查现象有的入户只检查1—2个税种,这样既起不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查的作用,而且会给行政复议、行政调查、渎职检查留下明显的路径
2、执法不严对查补往年税款未按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加收缺乏分别占8%和23%对查补的往年税款未按税法规定处以罚款,其中查补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处分的占n%查补印花税未按规定处分的占2%未按规定代扣建筑业营业税金、违法行为未进行处分的占8%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未进行处分的占8%未按规定取得建安发票注账行为未进行处分的占2%
3、对实体税法的执行有偏差有的在个人所得税查补计算过程中,将本应每年每人适用一次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扣税方法分别在两个月使用了共2次;有的在个人所得税查补计算过程中,将查出的工资外补贴、补助款汇总一笔按5%进行计税违背了个人所得税以人计税的税制理念;有的对稽查底稿中已列示的行政性罚款和新农村建设捐款漏掉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的支付一次性补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有的国有大型商贸企业的购销环节印花税按照购进金额80%和销售金额40%进行计税,按规定财务核算流程健全的,应按实发额全额计缴印花税
4、对案件查补的往年税款按入库时当期税款缴纳可能造成旧税缴纳抵顶新税入库的情况,漏洞很大
三、建议和对策〔一〕严格依法实施税务稽查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是促进税收公平的根本前提,有法必依本身就是公平执法,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规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实施税务稽查,在稽查执法中兼顾税法实体性公平和程序性公平,做到依法检查、依法取证、依法处分、依法移送,坚决抵抗各种执法干扰使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并发挥维护公平竞争〔二〕完善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和评查制度税收执法检查制度是保证税法严肃性的重要举措从两个层面开展,由本级税务机关组织自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对照检查,自我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改良、提高由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帮助下级税务机关纠正深层次问题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按照规定进行惩办评查制是对稽查案卷进行审核,不面对纳税人,这对依法治税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挑选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具有丰富稽查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稽查事前标准工作以及事后的案件质量进行检查〔三〕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搞好稽查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要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收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技能、执法水平,认真学习税收法规、政策及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分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其他涉税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等,要求稽查人员较系统的熟悉法律理论知识,准确把握具体条法,正确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辩证关系,深刻认识依法治税的含义,逐步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做好交流沟通、协调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尽最大可能将执法风险和隐患降到最低,堵塞执法漏洞,经常与纪检、审计、司法机关交流沟通,从司法调查、纪检监督的角度认识执法中存在的偏差,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加以适应、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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